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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细则要点解读当前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中外 > 粤港澳大湾区

【核心观点】:

  • 1.要点: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对“跨境理财通”的具体实施细节作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这是继“沪港通”、“深港通”、“债券通”等内地与香港互联互通之后的又一大深度合作,也是继针对机构投资者的QDII和QFII后,以面向个人财富管理领域实行北向通和南向通投资的拓展。

  • 启示:《细则》的出台加速了“跨境理财通”试点落地;“跨境理财通”是金融领域对外开放进一步深化的举措,财富管理行业迎来发展机遇。商业银行应重视财富管理领域的发展机遇,不断提升资管产品的投研能力以及产品创新特色,强化财富管理服务能力,从而能够在粤港澳大湾区内与国际、国内金融机构竞争中具有差异化优势。此外,细则来看银行只能代销理财公司及公募基金发行的符合相关要求的理财产品,这一方面要求银行应加快推动理财子设立,另一方面要加强代销能力建设。



【正文】

2021年5月6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等广东六家“一行两局”金融监管机构联合发布通知,就《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简称《细则》)公开征求意见。基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居民个人在区内跨境工作生活非常普遍,对跨境理财存在较大需求,“跨境理财通”的实行意味着港澳地区个人可以购买内地的理财产品,进一步拓宽到内地投资的渠道;同时,内地居民也可以购买港澳的相关投资产品,实现个人资产配置多元化。这是继股票市场“沪港通”、“深港通”、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债券通”(目前已实现“北向通”)后,内地与港澳之间资本市场互联互通的又一大深度合作。也是继针对机构投资者的QDII和QFII后,以面向个人财富管理领域实行北向通和南向通投资的拓展。现将核心要点梳理如下:

 

一、跨境理财通细则核心要点梳理

(一)“跨境理财通”的定义

“跨境理财通”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和港澳投资者通过区内银行体系建立的闭环式资金管道,跨境投资对方银行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或理财产品。“跨境理财通”分为“北向通”(港澳投资者购买内地代销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和“南向通”(内地投资者购买港澳销售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

(二)“跨境理财通”投资者门槛

对于投资者,《细则》参考合格投资者制度,明确了内地投资者门槛。对于“南向通”业务,内地投资者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户籍或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三)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净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开展“北向通”业务的港澳投资者业务资格由港澳合作银行进行核实。

(三)投资额度管理

“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入额上限和“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出额上限均不超过“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目前,“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暂定为1500亿元人民币。另外,“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对单个投资者实行额度管理,投资额度为100万元人民币(超过外管局规定的个人每年汇兑额度5万美元)

(四)资金闭环、资金兑换和跨境汇划

“跨境理财通”最重要的特征是实现资金闭环,即:北向通通过港澳合作银行及内地代销银行的衔接形成资金闭环,南向通通过内地合作银行及港澳代销银行的衔接形成资金闭环。业务试点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资金兑换在离岸市场完成。“北向通”和“南向通”资金跨境汇划均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办理。 

(五)可购买投资品范围

《细则》明确了港澳投资者投资产品范围。“北向通”投资产品范围包括:(一)内地理财公司(包括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外方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按照理财业务相关管理办法发行,并经发行人和内地代销银行评定为“一级”至“三级”风险的非保本净值化理财产品(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二)经内地公募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销银行评定为“R1”至“R3”风险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这说明当前跨境理财通不能直接购买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银行只能代销理财公司以及公募基金发行的符合相关要求的理财产品。“南向通”业务可购买的投资产品具体由港澳管理部门规定。

(六)业务涉及的银行及资格要求

“跨境理财通”业务涉及的内地银行包括内地代销银行内地合作银行。“内地代销银行”是指代理销售“北向通”投资产品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内地合作银行”是指与港澳销售银行合作开展“南向通”业务、为内地投资者开立“南向通”汇款账户并进行资金汇划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业金融机构。

《细则》要求,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注册法人银行或设立分支机构;(二)具备3年以上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经验;(三)已建立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的内控制度、操作规程、账户管理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具备从事“跨境理财通”业务及其风险管理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等人力、物力资源;(四)建立“跨境理财通”投资者权益保护及投诉纠纷解决相关机制;(五)具有资金跨境流动额度控制和确保资金闭环汇划的技术条件,内地代销银行还需具备确保资金封闭管理的技术条件,能确保所代销“北向通”投资产品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相关要求。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或者相关违法违规及内部管理问题已整改到位并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

同时,《细则》明确要求,港澳投资者只能选择1家港澳合作银行及与其签署合作协议的内地代销银行办理“北向通”业务;内地投资者只能选择1家内地合作银行及与其签署合作协议的港澳销售银行办理“南向通”业务。

(七)其他要点

1、关于宣传销售,可通过线上渠道对相关产品进行咨询、解释,但不得前往内地开展关于“跨境理财通”的实质性销售行为。

2、关于资金来源,内地投资者和港澳投资者应使用自有资金购买投资产品,不得募集他人资金或使用其他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3、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内地代销银行应按照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要求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向港澳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投资产品。

4、关于纠纷处理,明确了港澳投资者与内地代销银行发生纠纷争议时的具体解决途径。

5、关于“跨境理财通”实施时间,《细则》内容将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

 

二、启示及建议

(一)《细则》出台加速“跨境理财通”试点落地

2020年6月29日,央行宣布将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初步确定设立南向通及北向通双向通道。2021年2月5日,一行两会一局与香港金管局、香港证监会、澳门金管局等签署《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谅解备忘录》,明确各方监管部门责任。此次《细则》公开征求意见表明“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进一步推进,并逐渐接近实质业务落地阶段。

(二)“跨境理财通”是金融领域对外开放进一步深化的举措,财富管理行业迎来发展机遇

近年来,监管部门提出多项具体举措不断深化金融对外开放,QFII、QDII在全体多地试点落地、允许中外合资设立理财子公司、进一步开放外资券商、外资期货公司在国内的设立门槛、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金融开放的步伐不断加快。此次“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落地是金融领域对外开放的又一举措。随着我国居民财富日益增长以及财富管理需求的日益强烈,个人投资者对财富管理产品要求以及配置范围提出更高要求,“跨境理财通”业务的实行将进一步满足个人投资者对财富管理产品多样化配置的需求,并将为财富管理行业的发展提供重大的发展机遇。

 

 

作者:XIB·总行发展研究部(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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