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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磅!《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当前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转创 > 科研创服 > 基金奖励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规范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促进我市基础研究事业发展,市科技局拟对《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实施办法(试行)》(渝科委发〔2018〕111号)进行修订,牵头起草了《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提出。

一、信函:邮寄到重庆市渝北区新溉大道2号1409室,邮编:401147。

二、电子邮箱:1032772653@qq.com

联系方式:67605997,67817170

本次征求意见建议截止日期为2021年1月28日,请注明“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意见建议”字样,并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特此公告

附件:《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月22日

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规范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促进我市基础研究事业发展,加强科技人才培养,增强原始创新能力,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市自然科学基金”)是重庆市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聚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科学问题,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探索。

第三条  市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引导鼓励多元化投入,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或合作设立联合基金等方式支持基础研究工作。

第四条  市自然科学基金坚持自由探索与目标导向结合,强化原始创新和交叉融通。原则上采取竞争择优、事前资助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实施、结题等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设置

第六条  市自然科学基金设立面上项目、基础学科专项项目、非共识项目、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重点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等项目类型。每年组织实施的项目类型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可根据需要适时作出调整。

(一)面上项目主要瞄准科技前沿,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前沿关键科学技术问题,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原始创新和自由探索,重点支持青年科研人员依托相关科技创新基地开展基础科学研究。资助40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作为负责人承担项目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

面上项目资助强度一般为每项10万元,可采取联合资助和联合实施方式组织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二)基础学科专项项目(以下简称“基础学科项目”)针对数学、物理、化学等基础学科特点和需求,面向科技前沿及交叉领域、面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中的关键科学问题开展研究,促进基础学科之间及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提升基础学科支撑创新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基础学科项目资助强度一般为每项10万元,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三)非共识项目主要支持科研人员挑战传统科学范式,开展创新性强、风险性高、实现难度大,具有不确定性和颠覆性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的原创研究和探索研究。

非共识项目资助强度一般为每项10万元,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四)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博士后项目”)以选拔培养基础研究后备拔尖人才为目标,支持在站博士后科研人员自主开展探索性、原创性研究。鼓励博士后科研人员潜心科研、在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基础上开展延续和深化研究。

博士后项目资助强度一般为每项10万元,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五)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杰青项目”)以培育国家高层次科技人才为目标,支持在基础研究领域已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学者,立足科学前沿,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

杰青项目资助强度一般为每项50万元,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六)重点项目主要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共性技术难题,支持高校、院所、企业科研人员联合开展具有颠覆性的重大原创性研究和系统、深入的应用基础研究,着力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

重点项目资助强度一般为每项80万元,可采取联合资助方式组织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七)创新研究群体项目主要面向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基地研究团队,聚焦重大原创性、交叉学科创新等研究,通过稳定支持培养和造就一批创新能力强,在国际独树一帜、国内绝对领先的研究人才与群体。

创新研究群体项目资助强度一般为每项200万元,周期一般不超过4年。

第七条  联合基金由有条件的各级政府部门、重点龙头企业、重点园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联合资助方共同出资设立。联合资助方围绕区域、行业、企业的紧迫需求向重庆市科学技术局提出申请,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签订联合基金协议。联合基金项目纳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主管自然科学基金工作,依法对科学基金项目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监督科学基金项目的有序实施。

第九条  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基金委”)负责对科学基金项目管理中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进行咨询指导。市基金委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

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基金办”)设在市科技局,与市科技局基础研究处合署办公,负责科学基金项目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依托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制订本单位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科研诚信建设、科学数据管理等制度规范,落实项目实施的基本保障条件,协调管理项目任务的组织实施与重要事项,审核并提交真实、有效、完整的项目资料,采集并上报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

第十一条  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由市科技局、项目依托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及第三方机构共同完成。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和工作重点,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指南。对重大应急攻关需求、重大原创突破需求的项目,可开展定向委托、“揭榜挂帅”全时段申报。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每年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明确相关申报要求和重点支持方向等内容。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月。项目申请人须出具科研诚信承诺书。

第十四条  面上项目、基础学科项目申请人须具有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的经历。建立引进优秀青年人才“快速响应机制”,探索对重点行业领域和区域新引进毕业于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的青年博士,直接给予面上项目支持。

第十五条  非共识项目申请实行推荐制,应提供研究领域相同的国内外知名专家推荐书2份,或依托单位主要负责人推荐书1份。

第十六条  博士后项目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近3年内获得博士学位;

(二)正在本市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开展研究工作;

(三)未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第十七条  杰青项目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

(三)具有独立从事国家级基础研究项目或者在国外研究机构专职从事6个月及以上基础研究的工作经历。

对上一年度申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进入最后评审阶段未获立项,且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的申请人直接给予杰青项目支持。

第十八条  重点项目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已取得较好的科研业绩;

(三)在本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活跃度和学术影响力。

第十九条  创新研究群体项目申请人及研究团队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请人为市级及以上创新基地负责人或市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学术负责人,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55周岁,具有较高的学术影响力和较强的凝聚力;

(二)研究骨干3-7人;

(三)研究团队平均年龄在45周岁以下。

第二十条  同一年度每位项目申请人限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1项。项目负责人申请主持项目和主持在研项目的总数不超过1项;项目参与人参与申请项目和在研项目不超过2项。

连续两年申请市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未获资助的项目申请人暂停市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申请1年。

第二十一条  不支持将研究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项目,以同一申请人或者不同申请人的名义向不同机构进行多处申请。对于申请人在已经获得市科技局或其他机构(如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资助项目基础上提出的新项目,应明确阐述二者的异同、继承与发展关系,方可申请。

第二十二条  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鼓励开放合作,支持与国内外著名大学、一流科研机构、知名企业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三条  市基金办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与申报指南的相符性等内容进行形式审查,经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项目评审流程。

第五章 评审与立项

第二十四条  市基金办负责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组织评审,牵头编制年度评审方案。

第二十五条  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根据项目类别定位分别制定评审标准,采取通讯评审、会议评审(评议)等方式。

(一)通讯评审。由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采取网络在线评审,按照“单位回避、申请人回避、学科优先、信誉良好”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评审专家。每个项目评审专家不少于3名。

(二)会议评审(评议)。由市基金办组织实施,包括会议集中评审(评议)和会议综合评审。评审组专家原则上为相关领域高水平人才和管理专家。

第二十六条  面上项目、基础学科项目一般采取通讯评审,非共识项目采取会议综合评审,博士后项目采取会议集中评议,杰青项目采取通讯评审和会议综合评审,重点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采取会议集中评审和会议综合评审。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按照科学基金项目定位,对申请项目的科学价值、创新性、需求性以及研究方案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杰青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还应综合考虑申请人及团队的发展潜力与创新能力。非共识项目重在评价是否具有原创性、颠覆性、高风险性等特征,立项依据是否充分、能否找到否定项目研究的事实证据。

第二十八条  被确定参加会议综合评审的项目,其申请人本人应当到会答辩。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到会答辩的,申请人经市基金办批准可采取视频答辩或委托项目组成员到会答辩。

第二十九条  市基金办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评审结果,形成项目立项建议,提交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后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通过公示的项目,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任务书。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任务书应与申请材料相一致,原则上不得进行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  对已签订任务书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立项计划。

第六章 实施与结题

第三十二条  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研究方向不变、项目任务指标不降低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按照项目依托单位相关规定自主调整项目组成员、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第三十三条  面上项目、杰青项目实行项目经费“包干制”,项目取消预算编制,经费支出不设定科目和比例限制,与项目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据实开支。

第三十四条  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依托单位对除设备费外的直接费用,可根据项目执行需要进行预算科目费用的自主调剂。

第三十五条  面上项目、基础学科项目、博士后项目在实施周期内以项目依托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对非共识项目、杰青项目、重点项目和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可在实施周期内开展一次绩效评价。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变更项目考核指标、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或参与单位的,或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形不能按期完成项目任务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项目变更、延期或终止等书面申请,报市科技局审批。

项目负责人在本市内调整工作单位的,经调入单位和原依托单位协商,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或终止申请,报市科技局审批。

提出延期申请的,由项目依托单位提前3个月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每个项目可申请延期1次。

第三十七条  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题验收以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注重项目代表作和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三十八条  根据项目类别定位,分别采取审核结题、评审结题等方式。基础学科项目、博士后项目一般采取审核结题;非共识项目、杰青项目、重点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一般采取评审结题。项目结题结果分为“通过结题”或“不通过结题”。

面上项目实行科研项目结题备案制。项目依托单位根据本单位相关制度规范,自行组织结题。对通过结题的项目在科技管理系统提交完整的材料,包括项目研究报告、自评估报告、经费决算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并将项目结题清单报市科技局备案,办理结题销号手续。

第三十九条  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产生的科研成果(论文、专著及专利等)应当标注“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英文:Sponsored by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ongqing, China)及立项项目编号。

第七章 绩效评价与诚信监督

第四十条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综合绩效评价。

第四十一条  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国家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和应用价值、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以国际国内同行评议为主。

第四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以及相关研发、管理人员和项目依托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对评审结题时绩效评价优秀的非共识项目和杰青项目,可给予连续滚动资助。

第四十三条  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同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为后续研究开展等提供借鉴。

第四十四条  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全过程实行科研诚信管理。参与项目管理和实施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加强自律,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科研人员应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对于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并实施信用记录和联合惩戒。

第四十五条  项目的监督与管理按照《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作出规定的事项,按照《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实施办法(试行)》(渝科委发〔2018〕11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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