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科学基金委与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企业共同投入经费设立联合基金,在商定的科学与技术领域内共同支持基础研究。
联合基金旨在发挥科学基金的导向作用,引导与整合社会资源投人基础研究。促进有关部门、企业、地区与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合作,培养科学与技术人才,推动我国相关领域、行业、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从 2018年起。自然科学基金委与有关地方政府和企业共同出资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以下简称 “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强化统筹管理,统一经费使用,统一发布指南,统一评审程序,统一项目管理,同时,围绕行业部门中关键科学问题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出资设立联合基金,推进形成具有更高资助效能的新时期联合基金资助体系。
联合基金是自然科学基金的组成部分。有关项目申请、评审和管理按照《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本《指南》发布的联合基金包括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NSAF 联合基金、民航联合研究基金、长江水科学研究联合基金、”叶企孙”科学基金、气象联合基金、地震科学联合基金、智能电网联合基金、核技术创新联合基金、NSFC-云南联合基金和 NSFC-山东联合基金等。其他联合基金项目指南将陆续在自然科学基金委同站上发布。
联合基金项目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年度项目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联合基金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要求注明联合基金名称和项目批准号。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指南》相关联合基金的要求和联合基金项目申请书撰写提解撰写申请书。申请书的资助类别选择”联合基金项目”,亚类说明
选择”培育项目”或”重点支持项目”或”集成项目”,附注说明选择相应的联合基金名称。
培育项目和重点支持项目的合作研究单位数量不得超过2个。集成项目的合作研究单位数量不得超过 4个。
培育项目资励期限为3年,申请书中资助期限应填写”2022 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重点支持项目和集成项目资助期限为4年,申请书中资助期限应填写”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 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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