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畅通人才落户渠道,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淄发〔2017〕3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来淄就业、创业并定居生活的,可申请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一)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高层次人才;
(二)取得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
(三)取得全日制专科学历的毕业生,年龄在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的;
(四)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成人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人员,年龄在40周岁(含40周岁)以下的;
(五)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六)取得四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人员,年龄在40周岁(含40周岁)以下的。
第三条 全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受理户口登记事项,指导集体户单位履行协管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户籍窗口建立人才落户绿色通道,市、县两级户政部门设立服务专员,安排专人负责人才落户的业务办理、政策咨询以及协调工作,确保人才落户优先办理。
第五条 申请人在就业地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就业地城镇有直系亲属投靠的,可落户家庭户;无合法稳定住所或不符合投靠落户条件的,可落户就业单位集体户或就业单位所在地社区集体户;投资经商的,可落户就业所在地社区集体户;申请人在拟落户地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就业单位且不符合投靠落户条件的,可根据申请意愿,落户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身份证;
第七条 依学历条件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身份证;
(三)学历证明。
第八条 留学回国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身份证;
(三)教育部认证《教育部国(境)外学位学历认证书》。
第九条 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身份证;
(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四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身份证;
(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符合本细则第二条款的申请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迁。申请共同迁入的,需提供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和子女关系证明、未婚声明(仅限迁移户中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第十二条 落户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供合法房屋产权证明;投靠直系亲属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落户就业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养老保险证明、单位接收落户证明;因投资经商落户社区集体户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落户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的,提供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接收落户证明。
第十三条 人才类落户申请由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公安派出所当场受理;省内户口迁入的,由迁入地派出所负责审批,当场办结;省外户口迁入的,由迁入地分(县)局负责审批,自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核发《准予迁入证明》。
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申请落户的,应当当场办结;我市普通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学校集中办理的,公安机关提供上门服务。
第十四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与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沟通,共同做好人才集体户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落户社区集体户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的人才,在取得合法稳定住所或符合投靠迁移条件的,应当及时将户口迁往合法稳定住所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直系亲属常住户口所在地。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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