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办法》(粤工信规字〔2020〕3号)要求,2021年我厅将在全省范围内遴选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范围和条件
(一)遴选范围
重点遴选制造业中小企业,优先遴选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业、产业技术基础,以及基础软件等领域的中小企业。
(二)遴选条件
申报省专精特新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依法在广东省境内登记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
2.企业主营业务和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要求,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制度。
3.企业上年末总资产:珠三角核心区须达3000万元以上,沿海经济带的东西两翼地区、北部生态发展区须达2000万元以上。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珠三角核心区须达3000万元以上,沿海经济带的东西两翼地区、北部生态发展区须达20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两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为正增长且年平均增长率达到15%以上,利润总额为正数。
5.企业近两年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3%以上。
以上3、4指标要求,对于优先遴选领域的参评企业可适当降低不超过20%。
还应满足以下至少一类评价指标:
1.专业化评价指标。企业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中某个环节或某个产品,主导产品为大企业、大项目的关键零部件、元器件或重要配套产品。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及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75%以上;或拥有行业领军人才、省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珠三角核心区的企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员工数占企业员工总数的40%以上,沿海经济带的东西两翼地区、北部生态发展区的企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员工数占企业员工总数的30%以上。
2.精细化评价指标。企业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拥有自主品牌;产品生产执行标准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未有标准除外;已建立规范化的顾客满意度测评机制或产品追溯体系。
3.特色化评价指标。企业具有行业或区域的独特性。拥有地域特色的产品或服务,且能利用特有的资源进行研发生产;掌握独有、可持续的工艺、技术或配方;有效期内的“中华老字号”、驰名商标、省级以上名牌产品。
4.新颖化评价指标。企业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获得2项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或10项以上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或主持(参与)制(修)订相关业务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或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市级(含)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技术研究院、企业工程中心等。
二、推荐程序和材料
(一)推荐程序
采取企业自愿申报、逐级遴选推荐的方式。
(二)推荐材料
1.2021年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荐汇总表(附件1);
2.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书(附件2);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2019年、2020年审计报告;
5.其他证明材料或复印件(列出详细清单并按清单顺序装订):《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书》相关证明材料(如行业协会或权威咨询机构作出的体现行业综合排名、单一产品排名的证明材料,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的证书、专利等)、著名商标证书;名牌产品、质量体系等认证证书;省部级以上获奖证书等。
三、相关要求
(一)请各地市加大《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办法》(粤工信规字〔2020〕3号)宣贯力度,认真做好企业申报推荐工作。
(二)此次推荐工作不受名额限制,凡符合遴选范围和条件的中小企业,均可推荐;有效期已满或即将到期的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愿继续纳入专精特新企业,须在此次重新申报。
(三)请将推荐2021年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申报文件(含汇总表)和申报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一份,电子版发至gxtrzc@gdei.gov.cn)于5月20日前报我厅(融资促进处)。
四、奖励标准
1.标准制修订项目
(1)国际标准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国际标准,由《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以及其他重要组织发布的国外先进标准。
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100万元的奖励;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20万元的奖励。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25万元的奖励;参与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国家标准
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推荐性国家标准。
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50万元的奖励;主导国家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10万元的奖励。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12.5万元的奖励;参与国家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5万元的奖励。
(3)行业标准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
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15万元的奖励;主导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5万元的奖励。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7.5万元的奖励;参与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2.5万元的奖励。
(4)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深圳市地方标准
制定已获批发布的现行有效的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含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和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深圳市地方标准。
主导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深圳市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10万元的奖励。
(5)深圳市团体标准
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有两家以上企业采用并有效实施一年以上的团体标准。
主导深圳市团体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5万元的奖励。
(6)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主导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
①国际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申请单位在国际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且其提案为该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
②其他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申请单位在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名前三的起草单位。
③标准文本中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制定、修订标准”的证明。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视为参与制定、修订。
(7)如果同一项目有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制定、修订的,应共同提出申请,奖励资金由各参与单位协商分配;如有放弃的,须提交书面声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8)国家、行业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和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深圳市地方标准制定项目中,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发布的,依据该种项目相应的资助标准,按标准前言注明的系列标准数量平均分配资助金额。若标准前言未注明的,申请单位须在申报材料中自我声明并提交标准对口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出具的系列标准证明。
2.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项目
获得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或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正式批准,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机构工作的单位。
(1)对承担国际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或召集人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承担国家标准化工作总体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工作的单位,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国际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C)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工作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承担深圳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奖励
国际或全国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下达正式任命文件,且在相关岗位任期内。对每名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每名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请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项目、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奖励的,应为近三年项目。
4.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配套奖励
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按照市资助金额(组织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给予全额配套奖励。
5.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配套奖励
获得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按照市资助金额(每项奖励30万元)给予全额配套奖励。
6.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配套奖励
承担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并通过验收的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建设任务,或被认定为深圳市“研发与标准化同步示范企业”、“深圳标准创新示范基地”。按照市资助金额(对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按国家级、省市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其中,被认定为深圳市“研发与标准化同步示范企业”A级的企业给予30万、B级给予18万元的资助)给予全额配套奖励。
7.深圳标准认证配套奖励
通过深圳标准认证,且认证产品和服务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的。按照市资助金额(按项目给予10万元的资助,每家单位当年申报的项目不超过3项)给予全额配套奖励。
申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配套奖励、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配套奖励、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配套奖励、深圳标准认证配套奖励的,应为上一年度已获得市级资助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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