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构建开放型区域创新体系,省科技厅决定启动2018~2019年度广东省国际科技合作领域项目申报工作。重点支持在海外设立技术研发机构,在省内建设国际合作基地;加强技术研发、技术转移及产业化项目合作;面向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发展中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太平洋岛国和东盟成员国等国家的科研人员开展培训,支持青年科研人员双向互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题内容
(一) 国际科技创新平台
1.设立海外研发机构(专题编号:0504)
支持内容:
重点支持广东省创新主体以独资新建、合资合作及其他方式在海外设立研发中心、联合实验室、分支研究机构。欢迎已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的省内创新主体申报入库。省科技厅将协同我驻外使领馆、我省驻外办事机构、与我省有合作关系的外方政府部门及其他机构,为入库的海外研发机构提供政策指导、渠道拓展、对接合作等服务;并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考核指标的入库海外研发机构进行择优资助。鼓励海外研发机构承担或参与双(多)边政府科技合作协定(协议)框架项目,促进所在国家(地区)的就业和科技发展。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依法在广东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良好科研开发能力和基础,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保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
(2)海外研发机构须2018年7月31日前在我国以外的其它国家(地区)设立并投入运营。
(3)海外研发机构必须具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能够提供良好科研条件,并有具体的研发投入和研发任务。
(4)企业以收购兼并方式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的须已经成立2年以上(以申报单位成立证明文件和收购兼并合同签署日期为准)。
考核指标:
(1)人员配置完善,外籍高层次专家比例合理,研发任务分配明确。
(2)有相关技术成果产出。已申请或获得授权我国或所在国家的发明专利或国际PCT专利不少于3件;在国际三大索引收录期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
(3)企业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的投入累计总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截止至本指南发布日期)。
资助方式:
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海外研发机构予以入库。根据专家评估和审核结果,对已入库运行良好且绩效突出的机构予以资助,每项100万元。
2.广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专题编号:0505)
支持内容:
重点支持在广东省内建成的、面向创新型国家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合作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包括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类型)。欢迎已设立国际科技基地的省内创新主体申报入库。省科技厅将为入库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提供政策指导、渠道拓展、对接合作等服务,并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考核指标的入库基地进行择优资助。已获得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资助(2014年及以后已获得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专题资助的除外)。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2018年7月31日前依法在广东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良好科研开发能力和基础,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保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
(2)申报单位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已承担国家级或省部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且具有开展国际合作的良好基础和相对稳定的国际合作渠道、国际合作伙伴关系网络。
(3)项目申报人须熟悉本研究领域,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从事相关科研工作10年以上;或相关专业博士毕业后从事本领域科研工作3年以上。
考核指标:
(1)联合研究中心类基地的申报单位须在本领域形成科技发展及创新热点报告不少于1篇,已引进创新人才、联合培养研究生、国际科技合作人才不少于3人,已申请或获得授权国内发明专利或国际PCT专利不少于3件;在国际三大索引收录期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已运营2年以上(截止至本指南发布日期)。
(2)技术转移中心类基地的申报单位必须具有广泛并相对稳定的与创新型国家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科技合作渠道和较为完备的服务支撑条件;拥有具备国际技术转移服务能力和经验,可以提供高效服务的专业化团队;有能力提供技术或人才国际寻访、引入、推荐和测评等中介服务;具有明确的目标服务群体和特色鲜明的发展模式,在技术引进、技术孵化、消化吸收、技术输出、技术产业化,以及国际人才引进等领域具有效果显著的服务业绩,能创造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已运营2年以上(截止至本指南发布日期)。
(3)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队伍、渠道和资金来源,设有专职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人员;具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并积极在现有合作基础上不断拓展国际合作渠道,深化合作内涵;已取得显著的国际科技合作成效,合作成果具有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对本地区、本领域或本行业国际科技合作的发展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已运营2年以上(截止至本指南发布日期)。
资助方式:
对符合申报要求的广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予以入库。根据专家评估和审核结果,对已入库运行良好且绩效突出的基地予以资助,每项100万元。.
(二) 重点国别及“一带一路”科技合作项目(专题编号:0506)
支持内容:
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重点国别开展联合技术研发、技术转移及产业化合作。重点支持企业牵头申报、产学研合作、以成果转化和实现产业化为目标、具有明确商业化前景和良好社会效益的合作项目。优先支持已与广东省签署的双边科技合作协议框架下的项目。项目实施周期为2~3年。
1.美国:广东友好省州(马萨诸塞州、夏威夷州、加利福尼亚州、密歇根州)科技合作项目。马萨诸塞州支持领域为节能环保、信息通信、生物医药;夏威夷州支持领域为海洋科学、热带农业;密歇根州支持领域为智能交通、先进制造;加利福尼亚州支持领域为现代农业、信息通信。美方合作单位须是注册地属于以上友好省州的相关机构。
2.加拿大:广东省与艾伯塔省科技项目联合资助计划。支持领域为储能技术、清洁能源(环境技术,绿色技术)、信息通讯技术(移动通信网络,安全,物联网,高端数据分析)。鼓励产学研合作,多方联合申报,广东省与艾伯塔省各方至少有1家本地企业参与。加方合作单位需同时向加拿大艾伯塔省创新局提交申请,申请须符合加拿大艾伯塔省创新局的相关项目申报规定。
3.以色列:广东以色列产业研发合作计划。支持以成果转化和实现产业化为目的的联合研发、技术引进 、技术转移和应用等高新技术领域的项目。双方均须以企业为主体申报,高校、科研机构可作为技术合作方参与。以色列方合作单位需同时向以色列创新署提交申请,申请须符合以色列创新署的相关项目申报规定。
4.日本:广东日本近畿经济产业局环保节能领域合作计划。重点支持固体、液体、气体废弃物处理与利用;深度污水、污泥处理;环境检测技术及标准化,以及高效能源与节能、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土壤修复等环保节能领域。
5.德国:弗劳恩霍夫协会合作项目。重点支持围绕智能网络制造、信息通信技术、智能技术系统、生产自动化等德国政府倡导的工业4.0相关主题合作研发项目。德方合作伙伴须是德国弗劳恩霍夫协会所属研究所。
6.新西兰:卓越研究中心合作项目。合作领域为生物医药(干细胞与再生医学、代谢疾病、肿瘤疫苗、新型药物研发、临床转化)、工程科学、创新与技术转移。新方合作伙伴须是新西兰卓越研究中心(CoREs)。
7.白罗斯:白罗斯国家科学院项目。重点支持围绕新材料、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的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白罗斯方合作伙伴须是白罗斯国家科学院所属机构。
8.其他创新型国家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双(多)边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协议)框架下,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现代种业和精准农业、现代工程技术等重点领域的需求而开展的技术研发与技术转移合作项目。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依法在广东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良好科研开发能力和基础,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保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
(2)必须联合海外机构共同申报。申报单位具备相应的合作渠道和能力,并与外方合作伙伴保持良好的互信合作关系。项目组成员须包括合作各方1名及以上成员。
(3)粤方参与合作的企业必须提供不少于本专题财政资助金额的自筹经费。多方联合申报,至少有一家粤方企业按以上要求提供自筹经费。
(4)项目申报人须熟悉本研究领域。应为1958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从事相关科研工作10年以上;或相关专业博士毕业后从事本领域科研工作3年以上。
(5)申报人应无在研的省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考核指标:
(1)基础研究类和社会公益类合作项目:应解决我省公共技术或社会民生问题;与合作外方共同发表国际科研合作论文不少于2篇;培养研究生不少于2名;申请或授权国内发明专利或国际PCT专利不少于1件;加强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或经济效益。
(2)应用开发及产业发展类合作项目:攻克关键技术,形成具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或产品不少于1项;申请或授权国内发明专利或国际PCT专利不少于2件;培养或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国际科技合作人才不少于2名;产生良好经济效益。
资助方式:
经专家评估评审,择优予以事前立项资助,美国、加拿大、以色列、日本、德国、新西兰、白罗斯7个重点国别项目为每项100万元,其它重点国别项目为每项50万元。
(三) 科研人员国际交流与培训
1.发展中国家科研人员能力提升培训(专题编号:0507)
支持内容:
支持承担国家部委和我省重点任务,面向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发展中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太平洋岛国和东盟成员国等国家的科研人员,重点围绕我省科技创新政策与管理、孵化育成体系建设两类内容,在广东省内开展科技创新能力培训班。项目实施周期为1~2年。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依法在广东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良好科研开发能力和基础,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保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
(2)申报单位需具备标准化培训服务体系和专业培训资源渠道。
(3)培训内容围绕科技创新政策与管理、孵化育成体系建设两个领域开展;培训目的和意义明确,培训内容和教学计划合理。
(4)学员是来自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发展中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太平洋岛国和东盟成员国等国家的科研人员(含科研管理人员);师资需选择具有良好政治素质,与培训目的和内容相符,在领域或行业内知名度高、影响力大的专家(含外籍专家)进行授课。
(5)优先支持承担过科技部或其他渠道科技培训任务的申报,不支持本年度已获得其他省级部门经费支持的专项培训班。
资助方式:
经专家评估评审,择优资助,每项50万元。
2.外籍青年科研人员来广东开展学术交流与工作(专题编号:0508)
支持内容:
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现代种业和精准农业、现代工程技术等重点领域,支持外籍青年科研人员来广东开展为期3个月、6个月或12个月的学术交流与工作。项目实施周期为1~2年。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依法在广东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良好科研开发能力和基础,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保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
(2)申报单位有意愿接收来访的外籍青年科研人员,并能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3)申报单位能够向外籍青年科研人员出具来粤工作邀请函并协助其办理入境签证、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居留证和保险等相关手续和材料。
(4)来访人员应为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身心健康、且具有良好的中文或英文沟通能力的外籍(以护照为准)青年科研人员。
(5)来访人员具有硕士学历且在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从事科研工作5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学历且在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从事科研工作2年以上。
(6)来访人员承诺申请3个月交流工作岗位的须在广东境内停留90天以上,申请6个月交流工作岗位的须在广东境内停留150天以上,申请12个月交流工作岗位的须在广东境内停留300天以上。
资助方式:
经专家评估评审,择优资助。资助金额为3个月36000元、6个月60000元、12个月120000元。资助经费作为工作和生活津贴,主要用于补贴青年科研人员在广东的学术研究与调研活动、食宿、交通、保险等支出。资助经费一次性下达申报单位,申报单位逐月向来访人员发放(具体经费发放及管理方式由申报单位负责)。
3.青年科研人员赴海外开展学术交流与工作(专题编号:0509)
支持内容:
支持广东省内青年科研人员积极参与欧盟地平线计划、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以及联合国相关机构发起的科研项目,赴海外开展为期3个月、6个月或12个月的学术交流与工作。项目实施周期为1~2年。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依法在广东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良好科研开发能力和基础,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保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
(2)申报人为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身心健康,具备良好的英语(或接受组织、单位的官方或通用语言)沟通能力,且在申报单位全职从事科研工作的中国国籍青年科研人员。
(3)申报人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且从事相关科研工作2年以上,或博士毕业后从事相关科研工作3年以上。申报人应无在研的省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4)申报人赴海外开展学术交流与工作范围仅限于参与欧盟地平线计划、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以及联合国相关机构发起的科研项目。
(5)申报人承诺申请3个月交流工作岗位的须在海外停留90天以上,申请6个月交流工作岗位的须在海外停留150天以上,申请12个月交流工作岗位的须在海外停留300天以上。
资助方式:
经专家评估评审,择优资助。资助金额为3个月36000元、6个月60000元、12个月120000元。资助经费作为工作和生活津贴,主要用于补贴青年科研人员在海外的学术研究与调研活动、食宿、交通、保险等支出。资助经费一次性下达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一次性发放给赴海外的青年科研人员。(具体经费发放及管理方式由申报单位负责)
二、申报要求
(一) 项目内容真实可信,不得夸大自身实力与技术、经济指标,各单位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项目一经立项,将根据申报书内容转化生成合同书,无正当合理的依据不予修改调整。
(二)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或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进行申报或通过资格审查:
1.项目负责人或企业法人有广东省级科技计划项目3项以上(含3项)未完成结题的或有项目逾期一年未结题的(适用于专题0506和0509);
2.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行为的;
3.同一项目通过变换课题名称等方式进行多头申报的;
4.项目主要内容已由该单位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申报并已获得省科技计划立项的;
5.省内单位项目未经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的。
(三) 申报单位应认真做好项目经费预算,原则上应按申报指南指定数额申报,并按具体要求提供自筹经费。本专项资金仅支持广东省内申报单位在境内开展的研发活动,项目合作外方所需经费等支持事项由外方有关机构自行解决。
(四) 项目申报单位通过省网上办事大厅或省科技厅阳光政务平台(http://pro.gdstc.gov.cn)提交有关资料。
三、项目组织说明
(一)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自由申报,由专家进行竞争性评审,择优支持。
(二) 申报项目以质量优先为基本原则,各专题所受理项目如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可整体不予立项。
(三) 2018~2019年度广东省国际科技合作领域项目采用项目库管理方式,符合项目组织要求的申报项目纳入项目库,按年度财政科技预算分批出库支持,当年未能出库的项目,可在下一年预算安排予以支持。
(四) 申报时间。申报单位网上集中申报时间为2018年8月23日~9月21日17:00,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18年9月29日17:00,纸质申报材料报送(专题0506项目除外)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8日17:00。
(五) 纸质申报材料报送方式:专题0506项目在申报阶段不需要报送纸质申报材料,签字齐全的纸质申报书及附件原件(一式1份)在项目确定立项时随纸质版合同书一并提交。其他专题须按照指南要求将签字盖章齐全的纸质申报书及附件原件(一式1份)按申报时间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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