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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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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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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入文字输入文字为促进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健康发展,维护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联系。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同时废止。



浙江出台《关于审理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纠纷的疑难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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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入文字输入文字12月17日制定出台《关于审理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纠纷的疑难问题解答》,近年来,我省各地法院在审理因建设工程项目部责任承担而引发的涉建筑施工企业的相关案件时,就如何合理认定实际施工人、建筑施工企业与第三人之间的责任存在较大争议。为统一裁判尺度,依法公正审理涉建筑施工企业纠纷,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省高院民二庭经征求民一庭、民五庭、审监二庭意见,在案件审理中也要加强对相关合同的真实性审查,防止部分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损害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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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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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要求,维护好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确保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为该工程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

本通知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是指有关单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以下简称两类账户)中存储的专项用于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的资金。本通知自2020年12月25日起施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施行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上述事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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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2021年1月1日起!房建、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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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继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涉及上述资质的重新核定事项不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地区,上述企业资质审批方式由相关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最高院发布“7个民法典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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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0日上午,最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全面完成司法解释清理情况、民法典第一批司法解释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按照“统一规划、分批制定,急用先行、重点推进”原则,制定了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释,这次一并发布,于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第一件是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第二件是关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另外五件分别涉及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建筑工程合同、劳动争议等方面。

住建部:资质审批权限下放!六个地区试点!2021年1月1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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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试点地区:选择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广东省、海南省等6个地区开展试点。试点时间为半年,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试点内容,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将原由我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下放至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按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审批方式由试点地区自行确定。

最新建工司法解释(一)已于 2021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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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公布,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等文件。

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正式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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