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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基金备案新规发布,7大要点,这五类备案无望当前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管理 > 金融研究所

五类私募不再予以备案、管理人不能超一家……时隔一年,第二版私募基金备案须知出炉,为从业者划重点的同时,规范性要求直击私募市场痛点。

12月23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以下简称《备案须知(2019版)》)发布,在2018版备案须知提出总体性要求的基础上,通过设置负面清单告诉外界中基协所认可的私募基金到底什么样。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此次除了明确五类私募不予备案外,还对业内“伪私募”、“备小募大”、托管人和管理人踢皮球、“名基实贷”、“刚性兑付”、集团化管理人利用私募基金进行关联交易等乱象进行“封堵”。

要点1

五类私募不予备案 剑指委贷、信贷等“伪私募”

第一版私募基金备案须知也就是《备案须知(2018版)》,主要对私募基金备案进行了总体性要求,对冲突业务和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做了相关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执行的一年中,中基协逐渐发现了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等其他形式的“伪私募”。

因此,《备案须知(2019版)》进一步划定不属于私募基金的范围,强调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包括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在内的五类情况不予备案。

那么,什么样的基金将不再合规?

《备案须知(2018版)》第一条明确了私募基金从事委托贷款或者信托贷款的,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从事,均不会被认定为私募予以备案。第二条则将“经常性、经营性的民间借贷活动”堵在门外,从事这类活动的基金不能备案。

此外,第三条的关键词是“无条件刚性回购”、“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和“挂钩”。对此,中基协相关人士表示,这条强调的是基金的投资性质,而非打着投资旗号从事借贷活动。第四条明确了私募基金相冲突的业务包括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不予备案。值得注意的是,本条中谈到了投向的资产包括收(受)益权。中基协相关人士表示,此前发现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利用收(受)益权进行私募基金备案,但是投向的是冲突业务,这是2018年“伪私募”最常见的变种方式。

前4条主要对投资标的做出要求,而第五条则是强调通过搭架构的方式,也就是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只要穿透底层资产是以上四种类型的,也均不予备案。

本次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了过渡期。《备案须知(2019版)》发布前已经进行募集但还未进行备案的私募基金,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4月1日,可以按照此前要求进行备案。

而对于 “伪私募”业务,也就是前述五类业务,为避免“一刀切”造成集中兑付风险,过渡期到2020年9月1日,不仅仅是存量规模不得增加,而且诸如资金池等业务不得再滚动发行,新增募集行为,新增底层投资行为,到期终止。

要点2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能超一家 托管人不得用合同免除法定职责

管理人通道化、多管理人职责混乱、个别管理人从事非私募业务等现象一直是私募市场的痛点问题。此次《备案须知(2019版)》明确托管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免除法定义务。针对不同组织形式的基金提出差异化托管要求。而考虑到嵌套SPV投资更易出现的风险,协会对该架构下的私募基金提出更明晰的托管要求。

在管理人职责中,提到管理人不得从事与私募投资基金有利益冲突的业务。同时,要求管理人不得将应当履行的受托人责任转委托。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得超过一家。

针对托管人,本次要求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免除其法定职责。同时,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责时,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托管人在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以及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对于私募投资基金,通过公司、合伙企业等特殊目的载体接投资底层资产的,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同时,托管人事前掌握资金划转路径,事后获取并保管资金划转及投资凭证。为了确保管理人配合,《备案须知(2019版)》强调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投资凭证交付托管人。

实际上,《备案须知(2019版)》也对合格投资者做了明确要求。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提到管理人不得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投资基金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

要点3

强调“先募后备、封闭运作” 扩募部分的上限为认缴额三倍

社保、保险、资管等机构往往需要进行扩募,目前,市场上“备200万募2个亿”的极端情况也存在。对于管理人利用备案进行增信后再大规模募资,也就是“备小募大”以及“先备后募”等行业内普遍问题,此次设置了门槛。

《备案须知(2019版)》按照《基金法》的规定,对“募集完毕”概念进行了明确说明,重申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对外募集完毕后再向协会备案。根据须知,“募集完毕”是指:已认购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均签署基金合同,且相应认购款已进入基金托管账户(基金财产账户);已认缴公司型或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均签署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并进行工商确权登记,均已完成不低于100万元的首轮实缴出资且实缴资金已进入基金财产账户。

也就是说,经过细化要求后,“先备后募”这一行为将被进一步规范。

而针对“备小募大”,《备案须知(2019版)》也进行了细化,要求已备案通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配置基金,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但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也就是说,如果基金进行备案的认缴金额为1个亿,那么通过扩募,最终规模可以达到4个亿。

“经过我们的前期测算,对于社保、保险、资管机构资金等机构,扩募资金数量是足够使用的,但是认缴数量跟实际募资额不会出现大额偏差。”中基协相关人士表示。

当然,不是所有的基金都有资格进行扩募,本次设置了5条扩募门槛,包括进行组合投资,投资于单一标的的资金不超过基金最终认缴出资总额的50%;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等。

要点4

约定存续期设为5年以上  “名基实贷”被限制

记者注意到,《备案须知(2019版)》适当提高了私募基金的期限门槛,约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存续期不得低于5年,同时鼓励存续期在7年及以上的股权基金。而此举主要针对一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名股实债、名基实贷”,因为期限门槛较短的私募基金出现这类情况的可能性更大。

“5年的要求不是说基金的存活时间必须在5年以上,就像读大学的时候,学生可以延迟毕业,也可以提前毕业。”中基协相关人士表示。存续期限要求是针对在基金合同中事前约定的基金存续期,与实操中因项目无法如期退出等的展期和触及止损线等的提前清算不冲突。如果基金所投项目提前实现退出,基金完全也可以提前清算。

目前,市场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往往是采取 "3+2""5+2“等运作方式,其中的“+2”为或有情况。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对于期限门槛的设置不包括或有情况,也就是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展期2年,而这一年限不包括在门槛规定的5年的时间内。

这是否意味着“明股实债”的口子彻底被封堵?对此,中基协相关人士表示,私募基金强调的是投资的本质,与其说不能从事名股实债,不如说不允许名基实贷。

要点5

刚兑、资金池、投资单元被禁止 对堵协议需“一事一议”

《备案须知(2019版)》明确提及三个禁止:禁止管理人刚性兑付、禁止开展资金池业务以及禁止设立投资单元的要求。

针对刚性兑付,涉及外界普遍关注的带有对赌协议的基金投资行为是否合规这一问题。目前在私募股权类基金投资中存在业绩对赌情况,例如未能成功上市则给予大股东固定收益的协议。是否合规?如果对赌协议设置了超出投资行为收益本身的过高门槛,是否会被视作“刚性回购”?

对此,中基协相关人士表示,对赌协议实际上是有条件的回购,只有在触发或者不触发的条件下,才能够引发后续情形,且协议本身与公司经营相关。不符合实际投资行为能够达到的收益的门槛,会被视为 “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不予备案。

此外,针对资金池以及投资单元问题,中基协相关人士表示,资金池往往向投资人承诺固定收益,但是基金的回报往往跟投资行为无关。这类行为是监管重点之一。

而针对投资单元,中基协内部人士表示,此前市场上有观点认为私募产品备案难,因此存在产品内部嵌套,也就是同一只基金,其中某一部分投资者的资金指向性投向某一项目或投资标的,形成事实上的独立投资单元。不同投资单元的投资标的不同、投资收益不同,没有公平对待每一个投资者,本次细则予以规避。

记者注意到, 《备案须知(2019版)》同时提出了基金分级规定、规范使用“业绩比较基准”概念、合伙型和公司型基金前置工商确权、基金合同充分明示基金信息、基金合同约定维持运作机制等内容。这代表着,私募基金与其他资管产品的监管要求趋于一致,在政策层面消除套利空间。

要点6

关联交易:并未“一刀切”  需设特殊决策机制和回避安排

近年来受到大众关注的“阜兴系”、“先锋系”等事件,都是由于集团化管理人利用私募基金进行关联交易。为了规范这种情况,《备案须知(2019版)》明确私募基金进行关联交易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包括对投资者特殊的事前和事中持续信息披露,针对关联交易的特殊决策机制和回避机制等维度,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不是”一刀切“不允许做关联交易,而是要明确关联交易要求。”中基协相关人士表示。《备案须知(2019版)》中明确了什么情况下可以关联交易、什么是关联交易以及关联交易需要哪些特殊机制。只有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才可以进行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私募投资基金与管理人、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行为。在机制安排上,私募投资基金应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事中信息披露安排以及针对关联交易的特殊决策机制和回避安排等。

要点7

证券和股权投资差异化备案 防范平行基金利益冲突

私募证券投资是开放式运作,而私募股权投资则是采取封闭运作的方式,考虑到不同类型基金投资标的的特点,《备案须知(2019版)》结合各自特点,针对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资产配置基金做出了差异化规定。如规范私募证券投资“安全垫”行为,防范私募股权基金中平行基金的利益冲突问题,对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单一投资者在投资比例等方面的适当放宽等。

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含FOF)备案要求中,业绩报酬提取应当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存续期限、收益分配和投资运作特征相匹配。在其中,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采取一种业绩报酬提取方法,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业绩报酬提取比例不得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

而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FOF)备案要求中,本次特意谈及了“平行基金”,防范不同基金间的利益冲突。管理人不得在不同私募投资基金之间转移收益或亏损在已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尚未完成认缴规模70%的投资(包括为支付基金税费的合理预留)之前,除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之外,管理人不得设立与前述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阶段均实质相同的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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