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技术转移办公室模式的奠基者
斯坦福大学(Stanford University)于1885年成立,1891年开始招生,全名小利兰·斯坦福大学(Leland Stanford Junior University),简称“斯坦福”。斯坦福大学位于美国加州旧金山湾区,临近高科技园区硅谷(Silicon Valley),是世界著名私立研究型大学。
斯坦福大学早在1970年便正式成立了技术许可办公室(Office of Technology Licensing),在此之前,与美国其它大学的早期技术转移安排一样,斯坦福大学采用第三方模式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但在这样的安排下,斯坦福大学在20世纪50年代初的15年间,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所获得的总收入不超过5千美元,相较大学的整体科研经费与运营支出,这样的收益微不足道。斯坦福大学技术许可办公室(Stanford OTL)及其工作体系、运营模式的创建和发展,成功地改善了这一窘境。
一、斯坦福大学对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思考
作为最早将技术转移部门建设为校内工作机制的高校,斯坦福大学很早就认识到了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困境。为此,斯坦福大学提出了一系列的基本问题,譬如高校是否应该开展技术转移工作,并从中获取收益?开展技术转移工作是否符合高校的教学、科研使命,是否与高校建立的初衷相违背?在当时,这些问题还没有确定的答案,一些人认为高校就应该专注从事教学和科研,避免任何与经济利益相关的工作;同时另一些人则十分热衷于将高校科研成果最大程度地落实商业价值转化。认为高校不应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人群,担忧的主要以下三个潜在问题: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会不会将高校(人员、团队)的科研目标诱导向经济利益?
成体系的技术许可等工作,会不会提升管理成本,导致终端的产品或商品价格提升,失去竞争力?
鉴于高校科研经费多由政府拨付,再从科技成果转化方面获得收益,会不会违背社会和公众对高校的心理预期?
而经过一段时间的思考与论证,斯坦福大学认为有必要建设正式在校内建设大学技术转移机制。在科研经费方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面增加的收益,同样可以作为经费补充到科研和大学的运营当中;在竞争力方面,由于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创新成为许多新兴市场和新兴产业的主要驱动力,如果不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开始促进,不仅会失去产品或商品在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力,还会逐渐失去美国在国际上的竞争力;而对一些科研成果或发明来说,技术转移是它们成为有形商品的唯一途径,如果不对科研人员或团队加以激励,这些成果可能永远无法走出大学实验室。
尽管还有这样或那样的矛盾与挑战存在,但最终,斯坦福大学成功建了了技术许可办公室(OTL),并且从中获得了丰厚的回报。
图1.斯坦福大学OTL近20年年报标题,最新关键词为“影响力”
二、斯坦福大学技术许可办公室(Stanford OTL)工作模式
斯坦福大学技术许可办公室(OTL)技术许可的宗旨在于让技术最有效地为社会所用,而不是为了OTL或斯坦福大学本身获得技术商品化的最大收益。OTL同时强调,虽然大学技术转移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而非经济收益,但如果做好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自然会获得极大的收益。科研成果如果不能及时地进入产业界、成为有价值的商品,就会很快的失去其应有的价值。因此,OTL衡量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是否成功,主要是看技术是否被转移到了产业端,而不是技术转移的实际收益。
自建立之初,斯坦福大学便为OTL设定了如下工作原则:
1.斯坦福OTL主要职责是科研成果、专利发明的市场营销;
2.斯坦福OTL的工作人员,拥有较大的工作权限,用于保障技术成果的顺利转化;
3.专利运营、专利管理等工作,交由第三方专利代理机构负责;
4.要为科研人员预留一定的收益分配,从而产生激励作用。
在这些原则指导下,OTL在校内由斯坦福大学教务长与研究主管共同管理,内部组织架构包括执行主任、副主任。下设技术许可部门(由技术经理人和助理经理人组成)和专门负责产学研发合作的产业合同办公室(Industrial Contract Office)团队,同时还设有合规部门、财务部门、行政管理部门、专利部门(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主要负责与外部专利代理机构联系协调专利申请事务)等。
经过48年发展,OTL构建了成熟稳定的技术转移机制,形成了一套成熟有效的工作程序。在其以技术营销为核心理念的过程管理机制下,OTL团队主要强调技术成果的市场推广,同时关注其产出与知识产权保护。OTL的技术转移流程包括发明披露、价值评估、专利申请与维护、市场营销、转让对象选择、技术许可、合同执行与收益分配。具体而言,OTL的及操作流程如下:
1.由技术发明人提交“技术披露表”,由OTL记录在案,并指派一名技术经理人负责全流程服务;
2.技术经理人通过与技术供需双方沟通交流,全权决定技术是否申请专利;
3.技术经理人与具备技术商品化基本条件的企业进行专利许可谈判,签订专利许可协议;
4.OTL负责技术转移转化收益的分配和管理。
图2.斯坦福大学OTL的技术转移流程
按规定,技术发明人不参与OTL与企业之间的专利许可谈判,而由技术经理人全权代表学校,并起草合作备忘录。通常情况下,OTL从专利许可收入中提取15%,其余在扣除成本后,平均分配给技术发明人、所在院系。因为分配政策简单易行,OTL模式成为许多大学技术转移的工作范本。
除OTL以外,斯坦福大学还通过设立各类专项基金、建设孵化器等方式加强产学合作和技术转移,但OTL始终是斯坦福大学技术转移的统一出口和关键一环。
三、斯坦福大学OTL模式对北美大学技术转移的影响
在斯坦福大学OTL模式之前,美国各高校也尝试了其它类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模式,如威斯康星大学在20世纪20/30年代首创的,隶属大学附属机构、但享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维斯康星校友研究基金会(Wisconsin Alumni Research Foundation, WARF);麻省理工大学(MIT)在成立技术授权办公室(TLO)、全球产业联络计划(ILP)之前,主要合作的第三方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研究公司(Research Corporation,RC)等。这些模式虽然在短时间内起到了一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作用,但都因为收益分配、时代局限性等问题,被迫终止或未获得大规模推广。
在斯坦福大学首创OTL模式不久后,美国于1980年正式出台了“拜杜法案”,这使得斯坦福大学的发明披露与技术转移数量再度倍增,斯坦福OTL的人员数量也逐步增长,截至目前,斯坦福OTL的正式人员数量已经达到40余人,并配有独立的财务和行政体系。如今OTL管理有效专利3500多件,有效技术许可2100件(同一专利可能有多项许可),许可率在20%-25%之间,技本许可收益累计超19亿美元。近年来,OTL每年受理科研人员披露的技术发明约500件,通过评估评价,对其中约50%申请专利保护,每年对外签署许可协议100多件。
MIT等著名高校后续建立的技术许可办公室模式都借鉴了斯坦福大学OTL模式,甚至主动申请由斯坦福大学专家协助建立。到20世纪90年代初,多数大学都抛弃了技术转移的第三方模式,OTL模式现已成为当代美国大学技术转移的标准模式。
图3.斯坦福大学OTL 2001年-2016年技术转移数据统计图4.斯坦福大学OTL 2020年数据统计,其中技术转移收入达到1.14亿美金
附:《斯坦福大学OTL 2018-2019年年报》
https://web.stanford.edu/group/OTL/lagan/FY2019%20Annual%20Report/Stanford%20OTL-AR-201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