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违法犯罪严重破坏资本市场秩序,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对待金融违法犯罪,司法机关和行政监管部门必须毫不手软。”1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12个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并通报了证券违法犯罪相关工作情况。
证券期货犯罪有什么新特点?面对专业性极强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检察机关和证监部门采取了哪些“铁腕”手段予以打击?结合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滕必焱回应了媒体关切。
证券犯罪四大特点
新、专业、隐蔽、逐利
“近年来,以注册制改革为龙头的资本市场关键制度创新不断取得突破,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但不容忽视的是,一些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资本市场秩序,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危害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进程,必须予以严厉打击。”郑新俭指出。
据介绍,从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类型来看,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证券交易环节的犯罪相对较多,占65.7%。但今年以来,检察机关受理的欺诈发行、违规披露等涉上市公司犯罪案件明显增多。
郑新俭用四个关键词分析了当前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特点——
“新”
证券期货犯罪涉及产品从股票、期货发展到私募债券、期权,作案领域由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向新三板市场蔓延,还出现了跨境、跨市场犯罪案件,利用新概念、新技术实施犯罪案件也在持续增多,无论是犯罪类型、涉及领域还是犯罪方法手段都呈现出新的态势。
“专业”
从事证券期货犯罪的大部分人员,是证券期货从业人员或者这方面的“行家里手”,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专门中介机构,这些人员都掌握专业知识,相互之间分工精细,且作案设备精良,专业化、组织化程度很高。
“隐蔽”
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案件中信息传递方、接收方通常会形成攻守同盟,常常出现“零口供”,这次发布的王某等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就是一典型案例。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中,有的操控亲友账户以及其他非法获取的账户进行交易,有的依托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特定金融机构的特殊业务隐藏真实身份,查证交易账户实际控制人难度大。
“逐利”
6个证券犯罪典型案例中,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非法获利都在千万元以上,无论是上市公司法人、高管、股东还是证券期货从业人员,都为了牟取私利罔顾法律,严重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行政处罚不是责任追究“终点”
构建“立体追责”体系
“检察机关查办证券期货犯罪遇到新挑战在行政处罚领域也同样存在。”滕必焱坦言。
滕必焱认为,面临新形势新要求,行政处罚作为追责惩戒全链条上的一个环节,不是也绝不应该成为违法者责任追究的“终点”,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与公检法各部门的联动,综合运用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追责、诚信惩戒和退市监管、自律管理等手段构建起“立体追责”体系,唯有这样才能切实把“零容忍”要求落到实处。
证监会行政处罚工作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滕必焱表示,
→ 一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工作基础制度。推动完善行政执法工作的体制机制,积极参与刑法修改、期货法出台等立法工作进程,不断夯实行政执法工作的法治基础。
→ 二是严厉打击和惩处违法违规行为,提升违法成本。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通过严格执法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供坚实的后端执法保障。
→ 三是加强对典型案件的宣传,向市场传递“零容忍”的鲜明信号。
“全链条”从严追诉财务造假行为
提高违法成本
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对于惩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中央高度重视,国务院金融委多次作出部署。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实行注册制的基本要求,检察机关将按照‘零容忍’的要求,根据新修订证券法的规定,针对注册制改革的特点,积极会同证券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大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案件的刑事追究力度,共同净化资本市场的生态环境。”郑新俭表示。
郑新俭指出,对资本市场中的财务造假行为,应当依法“全链条”从严追诉,既追究惩治具体实施造假的公司、企业,又追究惩治组织、指使造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还要追究惩治帮助造假的中介组织,全面落实好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的要求。
“一些财务造假案件,造成上市公司退市,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破坏资本市场法治和诚信基础,应当从严追究刑事责任,提高其违法成本。”郑新俭表示,检察机关将用足用好惩治财务造假行为的相关刑法规定和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要通过适用财产刑,加大对财务造假犯罪人员的经济处罚力度,进一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区别对待、罚当其罪
不让犯罪被告人经济上得到好处
据了解,2019年以来检察机关办理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中,有112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占67%。
“宽严相济是司法机关一贯坚持执行的刑事政策。在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中,宽和严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要区分具体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权衡从严、从宽因素,做到区别对待、罚当其罪。”郑新俭表示。
从严、从宽又如何准确把握呢?对此,郑新俭分析指出,对于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谋串通,在证券发行或者持续披露过程中编造内容重大失实的财务报告,造成上市公司退市的,以及非法获利特别巨大,对资本市场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犯罪,要依法从严追诉。对于心存侥幸、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他证据足以证明犯罪成立、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共同犯罪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赃退赔,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条件的,应当区别对待、依法从宽。
郑新俭特别指出,对于以贪利为目的的证券期货犯罪,要更加注重运用经济手段进行惩治,这也符合用经济手段惩治经济犯罪的规律,有利于实现刑罚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作用。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要注重剥夺自由刑与财产处罚刑、追缴违法所得并用,尤其不能让证券期货犯罪被告人在经济上得到好处。
推进执法司法协作
形成打击违法犯罪合力
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活动,仅仅依靠一家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需要形成合力。
提高涉刑案件移送效率,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做到应移尽移、快移;积极支持推动相关刑事、民事和行政执法的司法解释、追诉标准的出台、修改工作,加强资本市场治理的制度供给;积极推动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和赔偿制度,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推广证券期货纠纷示范判决机制,加大民事追责效率……滕必焱认为,打击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推动构建归位尽责、各司其职、合力共治的执法生态。
“近年来,检察机关与证监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形成了工作合力。最高检与证监会共同制定的《加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工作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了畅通行刑衔接的各项机制。”郑新俭介绍说,最高检正会同证监会开展一系列推进执法司法协作的工作,
→ 如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立法建议,积极推动证券期货犯罪相关条文的修改,进一步严密法网;
→ 加强与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信息共享、会商研讨、辅助办案、预防宣传等多个方面开展常态化协作;
→ 启动证券期货犯罪立案追诉标准的修订工作;
→ 通过联合培训、互派干部挂职交流、支持办案基地建设等方式,不断增强检察机关办理证券期货犯罪的专业能力和水平。(徐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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