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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
| 浅析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当前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财税 > 法务会计 > 《法务会计师》

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经济犯罪日益增多,经济案件中涉及财务问题亟需专业的人士予以解答。由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不同导致在会计鉴定中产生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但是两者在有一定的相似性,对于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的辨析能够从更深一层次挖掘两者的区别与联系,本文将从两者的历史发展、概念、研究角度、主体资格等角度来辨析两者的区别与联系,进而对我国的司法鉴定人制度提出一些改进的措施。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经济驶入了高速发展的快车道,但是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犯罪现象也日益突出。在检察系统中每年的自侦和反贪、反渎部门涉及的有关经济犯罪居高不下,而且有逐年上升的势头。检察官在办理相关的经济案件时由于对会计知识的缺乏,导致案件不能顺利的进行侦破等,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85年率先设立了司法会计技术部门,于是司法会计正式步入了职业化的轨道,但是在实务中司法会计是与法律紧密结合的学科,在深入学习司法会计有关知识后发现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这种联系的背后又有着很多的不同点,希望通过两者的辨析能够明确两者的区别和理论的联系。

有关两者的辨析我将从以下几方面来进行剖析:

一、理论来源不同

对于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的辨析可以从两者的历史发展来进行研究。司法会计首先出现在20世纪50年代的前苏联。前苏联是大陆法系的代表,所以司法会计就深深的打上了大陆法系的烙印。我国在50年代的一些高校中也曾设有“司法会计”课程,但是那时的研究局限于外国专家的观点以及受实务的影响,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顺利开展,经济迅速发展,但是伴随着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经济犯罪现象日益突出,司法机构在办理有关的经济案件中由于缺乏相关的财务知识,对于相关的财务资料不知从何下手。由于实践的需要,司法会计重新回到了人们的视野,在198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率先设立了司法会计技术部门并发布了相关的文件来指导司法会计在实践中的发展。随着法院和检察院在承办各类经济案件中需要引入专家证人制度,所以司法会计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得到了很大的重视。

相比较司法会计,西方的法务会计的研究则走在了司法会计的前面。1921年的金融危机,审计舞弊案件日益增多,法务会计可追溯至20世纪上半叶的美国。1946年3月摩瑞斯·佩罗倍在“法务会计:当今经济中的地位(Forensic Accounting:Its Place in Today’s Economy)”中论述到:“在二战期间,公共会计师和行业会计师就已经在从事法务会计的服务了”。法务会计就这样在相关的文献中首次出现。在以后的发展中,法务会计的到了很大的重视,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起就建立了相关的法务会计民间组织,具有代表性的就是注册欺诈检查师协会。在学术研究上美国也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在2000年6月份的时候第一份法务会计的期刊创刊—   —《法务会计》(Journal of Forensic Accounting)。

法务会计在我国的研究可以追溯到20世界末,由于当时中国对外开放水平逐渐提高,经济发展的多元化,新型经济实体的出现,经济发展中的纠纷日益增加,法务会计便是在市场经济发展中产生。

二、概念不同

有关司法会计的定义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引起了极大的讨论,但是从目前的研究结果来看,主要集中在一下三种观点:

观点一:司法会计师司法人员在办理经济案件或者民事案件时,通过对案件资金及其运动规律的分析,根据会计资料及其相关的其他经济资料,动用专门的方法,从中收集会计证据的活动。

观点二:司法会计是指司法机关在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侦查、审理中,为查明案情,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和相关财务进行检查,或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定的法律诉讼活动。

观点三:所谓司法会计是指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经济案件或者其他案件中有关财务会计问题,根据法定程序,指派或聘请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审核、检查和验证,并对法律、法规和一定标准,收集判断并且提供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上述三种观点反映了理论界对于司法会计界定的两种看法。关于司法会计的定义和研究范围先后产生了“一元论”和“二元论”。“一元论”的观点形成的时间较早,其受前苏联的影响较深,其思想的核心认为司法会计就是司法会计鉴定,“一元论”为司法会计的系统的理论研究奠定了基础。“一元论”是前苏联司法会计理论和中国审计学的相关理论进行融合的结果,其将司法会计定义为司法会计鉴定,这一论断使得司法会计的研究范围局限在一个较小的领域,导致司法会计在实践中的“鉴定结论法律定性”等错误做法的出现。

观点二和观点三则体现的是“二元论”的思想。其产生时间是在20世纪80年代,其理论架构比较成熟,其将司法会计的行为范围从鉴定拓展到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并将司法会计的鉴定引入到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在一些高校中还将司法会计作为法学专业的选修课,使得司法会计和诉讼法学、侦查法学进行融合。

20世纪90年代由王建国提出的“三元论”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司法会计理论的发展,其将司法会计定义为诉讼活动,将司法会计活动的基本内容概括为司法会计审查、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三个部分。王建国的观点丰富了司法会计的内涵,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同时也促进了理论的发展。

加拿大会计学家斯考特(Scott)认为:为了定义法务会计,应综合《网页大字典》(Webster’s Dictionary)中对法医学和会计学的定义。法医学是一门处理与医学事实相关的学科;会计学是一个记录和汇总企业经营状况、各种财务交易、财务分析,并证明和报告其结果的系统。因此,综合这两个定义,法务会计就是一种处理与记录和汇总企业经营状况和各种财务交易的法律问题的会计处理方法。在这个新会计领域,有两大类的会计实践:法律诉讼专家和调查与舞弊会计。

李若山等认为,法务会计师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家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职业或专业领域。它是会计的一门新兴学科。笔者认为法务会计师一门应用的学科,在学科体系上其融合了会计学、审计学和法学的相关知识,运用专门的会计知识对法律问题中所涉及到的财务信息进行解释和分析,为信息需求者提供专业的诉讼帮助和相关的财务鉴定业务。

 从定义上可以看出,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在一定程度上是有重合部分的,对于鉴定业务的处理方法也是有相似之处的。对于两者的研究,笔者认为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可以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司法会计可以借鉴法务会计成熟的理论架构体系,法务会计则可在向司法机关提供证据环节借鉴司法会计的鉴定方法和鉴定的程序。

三、研究角度不同

司法会计是源于大陆法系,在20世纪末的时候我国的部分高校的法律专业开始尝试开设司法会计的选修课,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司法会计是从法律角度出发来研究会计,进而为法律服务的。其主要是基于法律事务中可能会遇到一些财务问题或者为了侦查等需要财务方面的知识,但是最终其还是从法律角度出发来研究会计的。

法务会计则是会计学的一个延伸学科,其本质还是会计学。其主要是从会计学的角度出发,利用会计知识和审计知识来挖还原数据背后的事实。其研究角度不能够脱离会计学,可以认为其实会计学的一门新型的应用学科。

四、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不同

作为两大法系派生出来的产物,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由于诉讼制度方面的差异导致其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的司法官授权制度,这种制度的优点是可以保证鉴定的公正性,鉴定人不受案件中利害关系的影响而客观公正的进行鉴定。在我国的法律诉讼环节一般是由法院指派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由于我国检察机关在上个世纪80年代已经开始探索司法会计这一技术岗位了,所以现在一般的基层院都配备了专门的司法会计人员,在市级检察院或者省级检察院还会设置专门的鉴定研究室来提供会计的专门鉴定,其大大改变的司法会计的从业人员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法务会计则受英美法系的当事人委托鉴定制度的影响,即是否需要法务会计人员的专门鉴定取决于当事人。所以在选择鉴定人的时候当事人有足够的主动权,这种制度一方面会促进法务会计工作者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的水平,但另一方面可能会存在法务会计工作者在这种竞争的环境中会为了获取客户资源而有失公正。在英美法系的国家,法务会计工作者或者工作机构一般是专门的会计事务所或者专门从事法务会计的专家。全球知名会计事务所??——毕马威(KPMG)会计事务所在1998年3月4日召开的题为“舞弊与法务会计”的全球性研讨会中提出关于法务会计的定义,其认为法务会计就是通过对财务会计技能的运用以及对未决问题的调查,将证据规则与此结合而形成的一种会计学科。由此可以看出会计事务所在法务会计领域的研究已经很深了,法务会计已经成为会计事务所日常工作的一部分了。

司法会计的工作主体一般是政府的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法务会计的工作人员一般是社会组织或者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两者的工作人员身份的不同代表的利益群体也不同,在日常的鉴定过程中所遵循的鉴定程序也会有所不同。

五、服务领域不同

目前司法会计还是以“二元论”为主导,这种观点则认为司法会计师以检查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务或解决办案中遇到的财务会计问题为主要内容,其基本内容为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活动。

法务会计一般设计调查会计和诉讼支持,但是各国由于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不一样,所以导致法务会计的服务内容也有所差异。盖地教授认为在我国法务会计的范围应该包括:(1)企业税务会计;(2)债权、债务理算会计;(3)保险赔偿理算会计;(4)海损事故理算会计;(5)社会公正会计;(6)物价会计;(7)基金会计(8)司法会计。

从二者的服务领域可以看出,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所涉及的领域是不同的。司法会计主要是为政府服务的,而法务会计的服务对象就比较广了,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政府、社会团体等等。

笔者从以上五点来辨析了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的区别,但是从区别中也可以看到两者的联系。由于不同的法律导致不同的诉讼制度,进而在鉴定人资格和地位上也是有差别的。大陆法系中鉴定人在司法机关承办案件中属于一种协助的角色,帮助其判断案件中所涉及的经济业务与案件的量刑的关系。但是在英美法系中,专家证人也是法官在审理案件中需要考量的,但是由于英美法系对专家证人的选择是由当事人决定的,所以专家证人是为当事人的利益服务的。

正如前文中论述的,司法会计在中国的鉴定人中是相对独立的,这种独立性可以促进鉴定的公平性和真实性,但是也可能形成一种垄断或者潜在的腐败的存在;法务会计的鉴定人是专家证人,由于其是受当事人委托,和当事人存在一定的利益联系,可能会导致其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扭曲鉴定的事实性,但不可否认法务会计行业的竞争性会促进法务会计的发展,提高其鉴定业务的质量和效率。

两大法系鉴定人制度既然各有利弊,可以综合起来相互借鉴,促进鉴定业务的公平性、真实性和效率性,所以对于鉴定人制度的改革是必要的,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在鉴定人制度方面可以相互借鉴相互学习。

笔者认为促进司法鉴定人制度需要成立一个独立的鉴定管理机构,统一对涉及经济业务中的纠纷进行鉴定。鉴定管理机构负责人员的考核,完善鉴定人进出制度,建议实行考评结合的办法对鉴定人进行管理,建立一个类似于专家库形式的鉴定人数据库。在具体的鉴定业务中可以实行“盲评”制度,首先通过电脑选出两个专家,然后把需要鉴定的资料发给两个专家评审,然后对他们的意见进行综合,如果差距不大就发布正式的鉴定意见,倘若两人的鉴定结果差距较大的话,则对这份鉴定资料发往其他的专家进行鉴定。 

“盲审”制对于鉴定制度来说是一次改革,其鉴定人既有司法机关的司法会计也有社会组织中的法务会计,在选择鉴定人入库的时候要采用考评结合的方法,要加强对入库专家的管理,采取淘汰制度,建立健全鉴定人的评价机制,通过设立鉴定档案制度来评价鉴定人的工作业绩。通过对鉴定人制度的改革,可以大大推动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的融合和发展,确保鉴定业务的公平性、公正性和真实性。

注册法务会计师(Forensic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简称FCPA,是由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协会(FCPAS)颁发的国际注册法务会计师资格证书,是全球最有价值的注册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得到了全球40多个国家的认可。是最具国际专业性的注册法务会计师,是个人拥有国际通用的会计、审计、法律、金融、证据调查、风险防控以及计算机取证等多学科的复合型知识人才的有力证明,更是扩大证书持有人的专业能力和扩宽其职业道路的有力武器。代表持证人具备国际最专业法务会计技能与水平,是全球法务会计专业人士职业能力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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