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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
| 2018年证监会稽查典型违法案例与执业风险提示当前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财税 > 法务会计 > 《法务会计师》

下面随他山小编一起来看看2018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

01

一、 虚假陈述及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案件

(一)金亚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欺诈发行、财务造假

本案系一起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件。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亚科技”)通过虚构客户和业务、伪造合同等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骗取首次公开发行(IPO)核准。上市后,金亚科技虚增2014年利润约8,049万元,虚增银行存款约2.18亿元,虚列预付工程款约3.1亿元。2018年3月,证监会依法对金亚科技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对金亚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至90万元的罚款(对周某处以9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2018年6月,证监会依法将相关人员涉嫌欺诈发行等犯罪问题移送公安机关。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对金亚科技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了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未按要求执行货币资金的函证程序,销售与收款循环函证程序不当,未关注重大合同的异常情况,采购与付款函证程序不当,3.1亿元预付工程款的审计程序不当。2018年8月,证监会依法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没收立信所业务收入90万元,并处以270万元的罚款;对金亚科技2014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欺诈发行、财务造假严重违反信息披露制度,严重破坏市场诚信基础,始终是证监会监管执法的重中之重。

(二)华泽钴镍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资金占用

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掩盖资金占用的事实,指使上市公司违规披露的典型案件。2013年至2015年上半年,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泽钴镍”)累计发生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8.9亿元、30.4亿元、14.9亿元,关联方资金占用余额达13.3亿元。为掩盖关联方长期占用资金的事实,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等人先后通过虚构采购合同、虚构代付业务、凭空进行票据背书等违法手段,将37.8亿元无效票据入账充当还款。2018年1月,证监会依法对华泽钴镍作出行政处罚,对华泽钴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90万元罚款(对王某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2018年8月,将相关人员涉嫌证券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信证券作为华泽钴镍2013年、2014年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和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华泽钴镍恢复上市保荐书》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2013年度和201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2018年6月,证监会依法对国信证券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对于国信证券保荐业务行为,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00万元,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相关从业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于国信证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行为,责令其改正,没收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收入600万元,并处以1,800万元罚款;对相关从业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2013年、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了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未能实施有效程序对公司舞弊风险进行识别,未对应收票据余额在审计基准日前后激增又剧减的重大异常情况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及时识别财务报告的重大错报风险,未对询证函回函的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关注,实施的审计程序不足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2018年12月,证监会依法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没收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130万元,并处以390万元的罚款;对签字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本案的查处表明,部分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缺位、内控管理混乱,违法行为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三)昆明机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为避免暂停上市连续三年实施财务造假

本案为上市公司自揭多年来财务造假、信披违规事实的典型案件。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昆明机床”)于2013年至2015年通过跨期确认收入、虚计收入和虚增合同价格等方式虚增收入4.83亿元,虚增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营业收入金额分别占公开披露的当期营业收入的19.44%、13.98%、20.82%。;通过少计提辞退福利和高管薪酬的方式虚增利润2,961万元;通过设置账外产成品库房、虚构生产业务等方式多计各期营业成本、少计存货。2013年至2015年年报虚假记载。2018年2月,证监会对昆明机床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对昆明机床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30万元罚款。

2018年2月,证监会对昆明机床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总监3人作出市场禁入,对时任董事长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时任总经理和财务总监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017年5月23日,昆明机床因2014年至2016年连续3年亏损,公司股票被实施暂停上市。2018年4月28日,昆明机床披露了经审计的2017年审计报告,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50亿元)、净资产(-3822.10万元)仍为负值。2018年5月22日,上交所作出自律监管决定书《终止上市决定》,昆明机床股票因净利润、净资产触及相关指标被暂停上市后,公司净利润、净资产仍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14.3.3条和14.3.16条规定,决定终止昆明机床股票上市。

本案的查处表明,财务造假和信披违规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严重破坏市场诚信基础,市场各方要以此为鉴,高度自律,切实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四)长生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本案是一起涉及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合规性信息披露问题的典型案例。2018年7月,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生生物”)问题疫苗事件发生。经查,长生生物存在以下证券违法行为:一是未按规定披露子公司百白破疫苗不符合标准规定、全面停产并召回已签发疫苗的相关情况;二是未披露公司狂犬疫苗GMP证书失效及重新获得该证书等重大事项;三是披露的2015年至2017年年报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8年12月,证监会对长生生物及18名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对长生生物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政总监、研发总监、销售总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至30万元罚款。2018年12月,证监会对长生生物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2019年1月14日,长生生物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深证上[2019]23号),2018年10月16日,长生生物主要子公司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违法违规生产疫苗,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处罚没91亿元等行政处罚。上述违法行为危害公众健康安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触及了深交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本案的查处表明,证监会对严重侵害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市场主体“零容忍”。上市公司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切实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

(五)山西三维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环保信息披露违法

本案为证监会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整治上市公司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件。2018年4月,媒体对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山西三维”)污染问题的报道引起社会关注。经查,2014年至2017年,山西三维因污染环境受到环保部门七次行政处罚,涉及罚款金额共计2,858,448.00元,日常生产经营存在多次排污超标,上述信息均未在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2018年6月,山西证监局对山西三维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对山西三维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10万元罚款。

本案的查处表明,上市公司必须切实担负起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证监会将始终保持对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执法高压态势。

(六)龙宝参茸报送虚假申请文件案——拟IPO企业“带病申报”

本案是一起拟IPO企业信息披露违法典型案件。2014年3月,龙宝参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龙宝参茸”)提出IPO申请。监管部门对IPO企业现场核查发现,龙宝参茸信息披露存在疑点。经查,龙宝参茸招股说明书中关于经销模式的描述存在重大遗漏,未披露涉及销售风险转移和提供担保事项的经销合同签订情况,销售的部分野山参所附鉴定证书与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不完全相同。2018年8月,证监会依法对龙宝参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对龙宝参茸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至20万元罚款。

本案警示企业不得“带病申报”,对于心存侥幸的,监管部门将坚决依法严肃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七)银信评估未勤勉尽责案——评估机构执业程序不到位、发表意见不准确

本案系证监会对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进行处罚的典型案例2014年5月至10月,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简称银信评估)在对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时,未勤勉尽责,存在未对相关协议给予适当关注并实施有效评估程序、评估底稿收集不完整等违反《资产评估准则》的行为,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2018年11月,证监会依法对银信评估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银信评估改正,没收评估业务收入100万元,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银信评估法定代表人、签字评估师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

本案的查处表明,各类中介机构应当恪守资本市场“看门人”职责,树牢合规意识,切实做到勤勉尽责。

02

二、 操纵市场案件

(八)北八道操纵市场案——利用杠杆资金短线操纵“次新股”

本案系一起筹集巨量资金、使用众多账户炒作“次新股”的典型案件。2017年2至5月,北八道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北八道”)及其实际控制人组织操盘团队,通过多个资金中介筹集数十亿资金,利用300多个证券账户,采用频繁对倒成交、盘中拉抬股价、快速封涨停等手法操纵“张家港行”、“江阴银行”和“和胜股份”等多只次新股,合计获利9.5亿元。2018年4月,证监会依法对北八道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北八道违法所得466,894,890.32元,并处罚款2,334,474,451.6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万元至6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北八道法定代表人林庆某、时任北八道控股股东林玉某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北八道总经理、配资业务负责人李某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本案的查处,打击了利用杠杆资金短线操纵“次新股”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

(九)阜兴集团、李某合谋操纵大连电瓷股票案——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滥用信息优势内外勾结操纵市场

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滥用信息优势勾结市场机构合谋操纵市场案。上海阜兴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阜兴集团”)在取得大连电瓷控股权后,与李某合谋,通过控制公司重大信息披露的发布节奏和内容,利用资金优势操纵“大连电瓷”股价。2018年7月,证监会依法对阜兴集团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对阜兴集团处以100万元罚款,对李某处以200万元罚款,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万元至60万元罚款。

本案的查处表明,部分上市公司与市场机构勾结,非法操纵信息披露内容和节奏,严重破坏市场定价功能,证监会对此始终予以严厉打击。

(十)陈某操纵国债价格案——首例交易所债券市场国债价格操纵案

本案系一起在交易所债券市场操纵国债价格的违法案件。陈某在“国债1507”等5只国债的交易中频繁互为对手方交易,累计对倒117次、抬高收盘价,以操纵形成的价格通过国债质押式回购业务超额融入资金,降低融资成本。2018年6月,证监会依法对陈某作出行政处罚,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本案的查处表明,操纵债券价格的行为干扰市场供需关系,破坏正常的价格形成机制,依法应予以惩处。

(十一)廖某操纵市场案——股市“黑嘴”借助自媒体荐股实施操纵市场

本案系一起借助互联网短视频等形式公开荐股并从中牟利的“黑嘴”案件。廖某是知名财经媒体的嘉宾主持,同时通过其经营的“爱股轩”APP等平台发布荐股视频,积累了名气和受众。廖某在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情况下,利用自身影响力,在微博、博客上公开评价、推荐股票。在荐股前先行买入,然后推荐他人买入,并在股价上涨时迅速卖出,牟取短期价差。2015年3月至11月,廖某46次操纵39只股票。2018年4月,证监会依法对廖某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3,104,773.84元,并处86,209,547.68元罚款。

本案的查处再次对股市“黑嘴”通过“抢帽子”交易方式操纵市场敲响了警钟。

(十二)任某操纵市场案——严惩资本市场屡查屡犯违法主体

本案系一起屡查屡犯操纵市场的典型案。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任某成、任某斌控制、使用上海任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员工和融资方名义开立的11个证券账户,在大宗交易平台接盘股票后,通过操纵手法抬高“南威软件”等6只股票价格,随后以高价卖出前期买入的股票,获利753万元。2018年9月,证监会依法对任某成、任某斌作出行政处罚,对任某成、任某斌操纵“黄河旋风”、“*ST毅达”的行为,没收任某成、任某斌违法所得7,543,870.49元,并处以22,631,611.47元的罚款,其中处任某成罚款18,105,289.18元,处任某斌罚款4,526,322.29元;对任某成、任某斌操纵“海航控股”、“南威软件”、“迪马股份”、“杭电股份”的行为,分别处以1,500,000元罚款,合计6,000,000元,其中处任某成罚款4,800,000元,处任某斌罚款1,200,000元。这是任某成第三次因操纵市场领到罚单,前两次已被罚没3.4亿元。

本案的查处表明,对于屡罚屡犯、恣意扰乱市场秩序者,监管部门将紧盯不放,严肃查处。

(十三)文某等操纵众益传媒股价案——新三板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操纵本公司股价

本案系一起操纵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典型案件。湖南众益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众益传媒)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文某在筹划公司重组时,为使股价达到自己预期价位,通过联合买卖、连续买卖、发布虚假信息等多种手法操纵本公司股价。2018年4月3日,证监会依法对文某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表明,新三板市场的参与主体要依法合规参与市场活动,自觉维护新三板市场正常秩序。

(十四)王某操纵市场案——严肃查处积聚市场风险的恶性操纵案件

本案是一起操纵“次新股”的典型案件。2017年1月至6月,王某控制使用“谢某微”等344个证券账户,以3-5倍杠杆筹集20亿余元资金,采取集中持股优势和资金优势连续拉抬、对倒成交等异常交易手法,轮番炒作“清源股份”等3只股票,导致相关股价暴涨暴跌。2018年10月,证监会依法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没收王某违法所得346,324,980.52元,并处以1,042,974,941.56元的罚款,同时对王某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本案的查处表明,部分投资者借用民间配资等高杠杆资金操纵股价,证监会对此始终密切关注,依法严肃查处操纵市场的行为。

03

三、 内幕交易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件

(十五)王某等内幕交易汉鼎宇佑股票案——上市公司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交易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内幕交易案。2016年2月至10月,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汉鼎宇佑”)在筹划收购汉鼎宇佑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过程中,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及关联公司高管杨某等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人及他人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提前大量买入公司股票。2018年7月,证监会依法对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对王某处以40万元罚款,对杨某处以20万元罚款。

本案的查处表明,证监会始终保持对内幕交易的监管高压态势,警示上市公司内部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律己慎行,切勿逾越法律底线。

(十六)胡某等内幕交易维格娜丝股票案——银行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从事内幕交易

本案系一起银行从业人员传递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典型案件。2016年5月,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维格娜丝”)拟以现金方式收购某服装品牌及相关资产和业务,并就该事项向招商银行南京分行申请贷款。银行授信审批部副总经理某、南京江宁支行工作人员樊某分别参加授信审批及融资方案讨论会。2016年8月,胡某使用本人及他人账户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大量交易维格娜丝股票,于某等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特定关系和联络接触的多人大量交易该股。2018年8月,证监会对胡某等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胡某违法所得82,980.15元,并处以248,940.45元的罚款。

本案的查处表明,银行等从业人员利用因履行岗位职责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股票,构成内幕交易。

(十七)王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从业人员及其亲属共同实施“老鼠仓”被刑事追责

本案是证监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刑事判决认定“老鼠仓”共同犯罪的典型案例。2009年3月至2011年8月,时任华夏基金债券交易员王某多次登录公司交易管理部查询账号,知悉华夏基金股票类基金产品投资信息后,伙同其亲属利用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涉及股票375只,累计交易金额8.78亿余元,非法获利1774万元。2018年3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王某及两名亲属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共同犯罪。

本案的查处表明,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严重破坏行业发展的诚信基础,侵害投资者权益,证监会对此始终保持执法高压态势。

(十八)刘某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遭严惩

本案系一起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合谋实施“老鼠仓”的典型案。刘某为深圳市凡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凡得基金)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刘某等人利用职务便利知悉凡得基金产品的未公开信息,共同控制使用刘某证券账户实施“老鼠仓”交易。2018年6月,证监会依法对刘某等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其中对刘某处以七十万元罚款;对杨某处以二十万元罚款;对李某处以十万元罚款。

本案的查处表明,私募机构及从业人员必须树立合规守约意识,不得突破法律底线,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04

四、 欺诈发行公司债券案件

(十九)五洋建设欺诈发行公司债券案——首次对欺诈发行公司债券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系证监会对欺诈发行债券行为行政处罚的首起案件。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五洋建设”)为了符合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将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对抵”后少计提坏账准备,骗取了债券发行核准并多次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此外,五洋建设还存在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年报、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审计机构变更事项等违法行为。2018年7月,证监会依法对五洋建设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对五洋建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14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至60万元罚款。

本案的查处表明,企业通过交易所债券市场融资必须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守法诚信是对市场主体的基本要求。

05

五、 编造传播证券期货虚假信息案件

(二十)曹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严肃查处通过互联网、自媒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

本案系一起利用自媒体编造传播证券期货虚假信息的典型案件。2017年11月20日,曹某在无权威来源、未尽核实义务情况下将微信好友转来的《2018年金融机构会议纪要》改编成《金融机构和房企在证监会开闭门会》并通过其运营的“山石观市”微信公众号发布,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和市场影响。2018年1月,证监会依法对曹某作出行政处罚,对曹某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本案的查处充分警示市场参与者,新媒体不是法外之地,编造传播证券期货虚假信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是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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