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转创国际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并不是简单把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混合在一起,就自然而然地有活力了,关键是要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这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混合所有制实际上是个改革问题,已经进行的国有企业改革的确取得了不少的成就,但远没有达到目标。关键不在于持股主体的多少,而是资本是否能发挥现代企业的作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要靠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混合所有制建立的过程实际就是把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完善的过程。
现在的企业按照法人治理结构,改建成为股份制企业,或是上市公司,只是初步打起了架子,并没有真正实现现代企业制度。股东会怎么开?董事会起什么作用?监事会又起什么作用?总经理是聘任还是社会招募?通过混合所有制的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制度,才能真正提高国企效率,完成国企改革重任。
政企分离核心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混合所有制如火如荼,但目前民企大多处于观望的状态,不敢“贸然进入”。因为作为小股东的民企很怕进入国企垄断行业后便会按照国企原有的规则来运行,自身的权益无法得到真正的保障。而政策和体制机制上的障碍成为民间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一道鸿沟,调动民企对混合所有制的兴趣成为了重中之重。
无论从现实还是历史来看,中国国有企业改革要达到目的,关键在于政企分离。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未来发展的方向,但前提条件是国有企业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权力分开,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其实早在2003年国家就已提出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但十多年来进展缓慢,即使是对竞争类的国企,政企分离的改革仍流于形式。
国企改革一度被称为“最难啃的骨头”。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曾表示,当前国资改革不顺畅,很大程度上就在于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不到位,在于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
2003年以来,政企关系由过去的政府直接监管变为政府通过授权国资委对国有企业实施监管,从而在形式上实现了政企分离。但由于国资委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仍然受命于政府,政府还是能通过国资委直接影响国企经营。直到2013年三中全会部署全面深化改革,混合所有制经济被视为打破民企旋转门的重要的突破口之一。
党的十八界三中全会指出,要“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深化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在混合所有制的建设中,如何正确理解和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就成为国有企业深化改革、转换机制的重大问题,也成为实现政企分离的实质性突破口。在对国企的改造中,通过现代企业制度,有效实现政企分开,才能从制度上保障民企的权利和利益不受到侵害,调动民企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积极性。
传统政企关系和法人治理存在制度缺陷
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我们经常感到困惑的是:如果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离,政府作为所有者直接经营国有企业,市场经济体制无法建立;如果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如何防止经营者读取或滥用权力、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长期以来,国有企业按《企业法》设立和运行,企业资产是国家财产的一部分,企业并无资本金的概念。涉及企业经营的重要事项都要由政府主持决策,同时,政府或政府通过国有银行对企业的债务承担着连带责任。面对多变的市场和众多的国有企业,政府已鞭长莫及。为使企业有市场活力,政府就倾向于下放经营权。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混为一谈,在向企业下放经营权的同时,往往将所有权一并下放,为企业内部人控制一切提供了条件。当发现企业失控时,政府又倾向于上收权力。在上收所有权的同时,往往又将经营权一并上收,将企业管死。国企改革沿着这一轨迹几度徘徊,这一难题困扰着政府也困扰着企业,使国有企业改革处于两难的境地。
在传统企业制度框架内,在向企业放权的同时,为防止失控、改善和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政府和企业通过多种途径进行了大量探索。我们曾寄希望于企业党组织发挥“保证监督”作用,但党组织负责人与经理往往因考虑问题的角度和利益关系基本一致,而很难发挥作用;国家多次强调加强职代会的民主监督,这在涉及职工利益的有关问题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对经营决策的核心业务,职工往往难以深人参与;政府一次次加强对企业重大经营、投资项目的审批,但由于信息严重不对称,“蒙混过关”往往并非难事;国家曾通过“财税价大检查”加强财经纪律约束,但往往以检查组与企业讨价还价,交一笔钱而了事;政府一再要求主管部门加强监管,但往往由于主管部门与企业各种关系过于密切而失灵;国家也曾派审计监察部门或党的纪检部门介入监督,这对企业有很大的威慑力,但能认真稽查的只是少数,大多由于内部人控制的严密和信息渠道不畅,只有经理更迭时才能发现一个个大漏洞。
完善法人治理能有效解决政企分离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进,完善的公司治理将提供一种科学、可行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制度安排,将其移植到国有企业,可以较好地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政府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关系问题。法人治理结构的转变,将使国家所有者退居到股东地位,以股东方式依《公司法》行使权利。由此形成了所有者拥有股权,即对企业重要人事、重大决策和收益分配的决定权,或称最终控制权;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即对股东和公司负责的企业法人财产的经营权,或称对法人财产的管理权、控制权。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分别由股东和企业法人两个主体独立运作。企业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包括国家在内的所有者只以投人企业的资本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样,既使企业中的国有资本仍保持国家最终所有,又使企业从股东和市场两方面获得激励和制衡,并做到自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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