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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当前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管理 > 转创智库 > 转创观察

 12月9日是联合国确定的国际反腐败日,目的在于提高对腐败的认识和对公约在打击和预防腐败方面作用的认识。 

    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FCPA)颇有点在全球推行司法霸权的意思。美国政府通过司法部和证监会开展执法行动,并且动员了美国联邦调查局、国土安全局、美国国税局刑事侦查处等多部门,通过窃听、卧底、搜查令、传票以及开设举报热线和奖励等多种手段协力打击海外腐败。在FCPA的海外执法上,很多公司都为此缴纳了巨额罚款。 

    事实上,除了美国,西方主要大国都有类似的反腐败法律,英国《反贿赂法》被称之为“世界上最严厉的反腐败法”。但或是受限于国力不济,其他国家只能摆摆样子,真正能在全球范围内推行司法霸权的只有美国。 

    美国为何要制定FCPA?

    FCPA的立法背景之一是由于“水门事件”的影响,美国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对非法政治捐献和洗钱活动展开了调查,民众也越来越强烈地要求厘清美国公司与外国政府之间的暧昧关系。而导火索则来自1977年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一份报告,该报告显示,有超过400家公司承认有过可疑或非法支付的行为,其中甚至有100多家居行业500强之列。 

    因此,为了遏制美国公司的海外行贿行为,美国国会于1977年通过了FCPA,以求禁止特定个人或实体向外国政府官员进行非法支付以换取商业好处的行为。 

    FCPA管辖范围有多宽?

    FCPA管辖的对象主要包括三方: 

    一是全体美国公民、永久居民和其他具有美国国籍的人(不论是否居住在美国),以及所有根据美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二是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的美国和外国公司,不论是否在美国注册或有美国国籍;三是所有在美国领土范围内直接或间接进行腐败支付的个人或实体。 

    FCPA经1998年修订之后,管辖范围进一步扩大,将外国企业或自然人在美国境内实施的违反FCPA的行为也列入该法管辖范围。 

    因此,美国国民之外的任何自然人,或者根据外国的法律组织成立的任何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协会、股份制公司、商业托拉斯、非社会性团体、独资经营者以及这些主体的高级职员、董事、普通职员、代理人或者代表该主体行事的股东,在美国领土之内,利用美国的邮政系统或者任何跨州的商业方法和手段,实施上述所禁止的行为的,也可以构成FCPA规定的犯罪。 

    也就是说,无论是否具有美国国籍,只要在美国境内实施了贿赂行为就受FCPA的管辖。 

    最为“凶猛”的是,任何外国人或外国公司的雇员,只要是通过美国的邮件系统进行了通信或使用隶属于美国的国际商业工具进行了腐败支付,不论是电话、邮件还是银行转账,只要和美国发生了联系,美国都具有管辖权。 

    比如,早前的阿尔卡特前高管贿赂案。据媒体报道,2000年2月到2004年9月间,克里斯蒂安·萨普斯奇安曾任法国阿尔卡特公司拉丁美洲分公司的助理副总裁,在他的安排下,阿尔卡特向哥斯达黎加电信局一位高管行贿250万美元,目的是获得一份价值1.49亿美元的移动电话合同。由于阿尔卡特在美国上市,再加上汇款又是通过美国银行进行的,所以很快就被FBI盯上了。 

    这里不禁要问:美国为什么能监控到这些腐败支付行为? 

    这是因为,美国控制着大量的全球性金融、电信系统,还可以通过“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监控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近8000家金融机构的交易情况。而几乎全世界国家的主要银行基本都加入了SWIFT,因此这些银行的交易情况,都可能被美国监视。 

    而使美国被指责在全球推行司法霸权的正是美国司法部门对用美国的银行支付系统及美国公司的电信服务进行相关行为的人进行抓捕。 

    FCPA是“长臂管辖”的典型 

    FCPA管得如此之“宽”,可谓是不遗余力践行“长臂管辖”的典型。 

    所谓长臂管辖权指,即使一个非居民被告没有在法院地“出现”,只要他与法院地有某种联系或有意地与法院地建立了某种联系时,法院倾向于对被告行使一种特别管辖权,这就为扩大州法院的管辖权开辟了一条道路。 

    而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美国在其海外反腐败法的管辖上也使用长臂管辖权。但这种域外管辖权的行使严重阻碍了国家间正常的经济文化交流,从一开始就受到许多国家的反对,他们纷纷指责长臂管辖权违反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从本质上讲,美国法院的任何判决都是最为优先维护美国利益的,一旦他们发现适用“长臂管辖”对本国有利,便会毫不犹豫地适用。 

    FCPA如何判定行贿行为?

    FCPA禁止的贿赂主要包括现金、礼品、旅行、餐饮娱乐、折扣、工作机会和其他有价值的财物。 

    禁止的行贿对象,包括任何外国官员、外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机构,或公共国际组织的任何官员或职员,以及在其职权范围内为外国政府或其部门、机构或公共国际组织工作的任何人,或者代表该外国政府或其部门、机构或公共国际组织开展活动的任何人;任何外国政党或其官员或外国政党的任何候选人;第三方或中介,即知道此种金钱或财物的全部或部分将会被直接或间接提供、给予或承诺给予上述两类人员的任何人。 

    在禁止的行贿方式方面,既包括直接行贿,也包括通过第三方代理人行贿。 

    根据该法规定,对于犯罪的公司和其他商业实体,可处以最高200万美元的罚金;自然人则会被处以最高10万美元罚金和5年以下监禁。 

    FCPA为何屡遭指责?

    美国以外的人士纷纷指责FCPA“管外国人比管美国人来劲”,有越界执法之嫌。据《纽约时报》2012年统计显示,前10名因违反FCPA被查处的公司中,总部在美国的仅一家。 

    而不论美国或外国,不少人都指责美国政府机构借FCPA谋取被查处企业巨额和解金。 

    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至2011年仅这一项美国财政部就进账30多亿美元,美国南伊利诺伊大学法学院教师迈克尔·克勒指责美国司法部和财政部滥用FCPA的处罚权,将涉案企业当成“养肥了宰”的“现金奶牛”。 

(本文据《“长臂管辖”究竟是什么?》《海外子公司行贿 母公司要担责》《商业贿赂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反海外腐败法》《美海外反腐:神气背后有神器》等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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