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离岸贸易作为国际贸易的高级形态,已成为香港、新加坡等国际贸易中心的第一贸易方式。发展离岸贸易能促进贸易核心资源集聚、提高全球贸易运营和控制力、推动服务业和离岸金融行业等商业生态圈的发展。因海南自贸港的内涵、外延和功能定位都涵盖发展离岸贸易的标准,我国部署海南自贸港成为区域性离岸贸易中心,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本文将分析海南区域性离岸贸易中心的发展现状,深入解读与自贸港发展相关的政策、立法权、社会治理、金融生态圈、多元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等,并尝试对海南离岸贸易发展提出建议。
关键词:海南;自贸港;总体方案;离岸贸易;单独立法
一、贸易升级:离岸贸易的内涵
(一)离岸贸易的定义与运作模型
离岸贸易(OFFSHORE TRADE),是指本国或地区的商业贸易服务商在海外组织货源,寻找海外生产地,并将该货物直接由海外生产地销往海外客户而不经过该商业贸易服务商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1] 举例释明:海口市某跨国公司向柬埔寨工厂采购一批原材料,并指示该工厂将原材料运往越南进行代加工,最后将产品直接销往韩国客户手中,即货物从采购到销售均未经中国口岸,但其间合同订单、资金结算、物流航运、运输保险、贸易融资等都由海口的公司远程控制,该运作模型即为离岸贸易。
这种新型贸易方式是近三十年来跨国公司全球生产制造分段化、国际贸易分工专业化的现实产物,是传统国际转口贸易业务向纵深方向发展的延伸,其性质属于服务贸易。[2]
(二)离岸贸易与传统转口贸易比较
离岸贸易与传统转口贸易存在本质区别。具体而言,在传统转口贸易模式下,生产国(甲)先将货物卖给转口贸易服务商(丙),服务商将货物转卖给采购国(乙),即各方在转口港法域发生了实质性商品买卖行为。除此之外,转口贸易更依赖转口港港口设施完备、清关便利、位置优势等要素优势,实现在沿海港口组装、包装及品质控制等工序。
离岸贸易则在转口贸易产业链的基础上进行了延展升级。在离岸贸易直接付运模式下,生产国(甲)的货物物流完全不用经过贸易服务商(丙)所在地的离岸法区港口,而直接付运至采购国(乙)。在离岸贸易转运模式下,货物无须经离岸法区港口重新加工或包装,只作简单停留,经转载后再运往目的地。在此期间,由于付货点和提货点均在离岸法区港口之外,故无须向丙地海关申报货值,该货值也自始至终不计入离岸法区所在地的贸易统计之中。
(三)离岸贸易与经贸关系研究
在离岸贸易模式下,由于离岸贸易本质上具有货物流、资金流和订单流“三流分离”的特点,企业进出口运营成本全面降低,最大程度地规避国际贸易壁垒,实现国家(地区)贸易订单功能和贸易结算功能的优化配置。一个国家(地区)发展离岸贸易除了有助于贸易资源集聚,增强其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国际竞争力和话语权之外,还有利于提高该国家(地区)的全球市场资源配置能力和国际贸易中心地位。
离岸贸易的发展能同时倒逼离岸金融的发展,催生金融创新服务。由于我国正处于由工业经济向服务经济转型的攻坚时期,通过发展服务贸易中的离岸贸易,带动与离岸贸易有关的贸易融资服务、结算服务、物流服务、保险服务、订单处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等多种支持性服务业的多元发展,产生吸引上下游产业链以及众多高端服务业的集聚效应。
二、实证分析:香港、新加坡国际离岸贸易中心的构建
离岸贸易是国际贸易中心内涵上的质变和升级,是国际贸易发展的最终形态。现阶段,伦敦、纽约、东京、新加坡和香港等传统贸易中心都已逐步发展成为国际离岸贸易中心,实现了从货物进出口口岸向贸易的资金和信息配置中心的转变,成为全球贸易的营运和控制中心。下文将借鉴香港和新加坡的国际离岸贸易中心发展模式,剖析其成功经验。
(一)香港离岸贸易中心
引用香港政府统计处《香港服务贸易统计报告》中的陈述,[3] 离岸贸易分为“商贸服务”和“与离岸交易有关的商品服务”两种形式,区别在于离岸贸易服务商对商品或货物是否具有所有权。
(根据《香港服务贸易统计报告》绘制)
有关研究表明,香港离岸贸易发展阶段主要分为转运贸易迅速发展阶段(1993-1995年)以及直接付运爆发阶段(1995年-1999年)。第一阶段下,香港的贸易加工、包装、仓储和付运处理等业务逐渐向我国内陆地区转移,货物简单地经由香港港口转运至采购国,基本实现由转口贸易到转运贸易的升级。[4] 第二阶段下,香港集装箱运输成本逐渐加高,内地沿海港口远洋货物的货运处理量直线上升。在此背景下,以贸易为主体的商贸服务输出增长速度一跃赶超以海运为主体的运输服务输出,标志着香港由转运贸易完成了向内地直接付运贸易的转型升级。
综上,香港离岸贸易的发展演变之路经历了“制造业发展-出口贸易起步-港口繁荣-转口贸易-转运贸易-港口直接运付-离岸贸易中心”的过程,呈现“两头在外”的典型特征。[5] 经历了将近十年的发展,香港作为国际离岸贸易中心的地位在千禧年前后初步奠定。[6]
(二)新加坡离岸贸易中心
新加坡于1989年推出“特许石油贸易商计划(AOT)”,紧接着于1990年推出“特许国际贸易商计划(AIT)”,旨在鼓励和吸引各国公司将新加坡作为离岸贸易基地,激活离岸贸易。[7] 前述计划于2001年合并为“全球贸易商”(GTP)认证计划,获准的贸易公司通过实际贸易所得获取的利润可以享有5%-10%的税务优惠(新加坡基准税率为17%),优惠年限为5-10年。[8] GTP计划旨在吸引国际企业“总部”入驻,并给予获得“国际总部”称号的企业差别性优惠政策。对于中小型企业或创新性企业,给予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申请GTP计划的公司必须满足“计划以新加坡作为区域中心来处理离岸贸易”的要求,并且要确保能够“开展大量实质性的离岸交易活动”。在GTP计划下,符合标准商品贸易的行为主要有三种:海外贸易、转运贸易、出口贸易非增值部分。
(数据来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报告)
另,新加坡政府在顶层设计上有着清晰的发展定位,意图将新加坡打造成为众多跨国公司开展离岸贸易的沃土。据此,新加坡政府在贸工部下增设专门指导离岸经济发展的机构——新加坡国际企业局,为国际贸易和外商投资提供行政管理服务。[9] 除此以外,国际企业局还在海外设置30多个办事机构,联动全球,打通国际贸易网,为新加坡离岸贸易公司提供资本融资、开展国际贸易活动、开发和提升业务能力、链接海内外合作伙伴、盘活市场网络等提供帮助。
在前述发展模式下,新加坡离岸贸易发展水平目前已位列全球领先水平。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间,新加坡离岸贸易年平均增长率高达15%,离岸贸易额占全国GDP的1.4%。
三、战略部署:打造海南自贸港区域性离岸贸易中心
(一)海南自贸港离岸贸易发展现状分析
2018年9月24日,国务院印发《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提出推动贸易转型升级、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目标,在政策上“支持跨国公司、贸易公司建立和发展全球或区域贸易网络”,将海南自由贸易港打造成“区域性离岸贸易中心”。
2020年6月1日,方案升级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海南自贸港建设方案的内涵和外延及功能清晰地涵盖了离岸贸易的发展。[10] 2020年6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配套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以下简称“洋浦港监管办法”),明确将洋浦港纳入自贸港先行先试区发展离岸贸易,对进出洋浦保税港区的货物试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进出境管理制度。
事实上,洋浦港已于2008年10月起封关运行。作为距离中国—东盟自贸区、中澳自贸区最近的保税港区,洋浦港是新加坡—高雄连线上的理想贸易地。总体方案拟将洋浦港打造成为“国家离岸贸易试验区”,短期内将海南打造成为覆盖东南亚小国的自由贸易港,中长期成为中国南海周边东南亚地区经济发展的最佳选择。[11]
(自贸区结构图与自贸港分布图)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方案出台之前,我国离岸贸易主要集中在18个自由贸易区。从上列结构图可以看出,上海是我国发展自由贸易区的排头兵,目前已经从重点企业试点阶段进入“常态化、规范化、规模化”的产业发展阶段,2020年4月13日正式启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离岸转手买卖产业服务中心。[12]
虽然自贸区和自贸港都具有“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特点,但是自贸港与自贸区在发展离岸贸易的过程中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两者功能定位不同。自贸区是我国在“自由贸易园区”(FREE TRADE ZONE,简称 FTZ)的基础上赋予“试验田”特色的一个境内特定区域,通过国家或地区单方自主给予特殊优惠税收和监管政策,对境外入区货物的关税实施免税或保税,增强服务贸易和金融领域开放的特殊功能区域。[13] 而自由贸易港是设在一国(或地区)境内关外、货物资金人员进出自由、绝大多数商品免征关税的特定区域,是目前全球开放水平最高的特殊经济功能区。[14]其次,两者离岸贸易辐射范围不同。海南自贸港的离岸贸易涵盖整个东南亚,与上海自贸区离岸贸易辐射的特定区域形成互补态势。另,自贸区肩负先行先试、总结经验、推广全国的使命,而自贸港比自贸区更为开放宽松,需要封关运作,实现经济高度自由化和进口商品免收关税,这就要求具备像新加坡、香港、海南这样的离岛优势,其构成要件相对特殊,在国内复制推广的难度较大。
(二)海南自贸港区域性离岸贸易中心的法律与政策保障
1、战略指引
明确的、清晰的战略指引以及完善的政府政策支持,有利于优化全球范围内的资源配置及保障能源供应,减缓经济发展矛盾并推进国内产业结构升级,缓解外汇压力及化解贸易壁垒难题等。[15] 《总体方案》明确海南自贸港的定位,在制度设计上强调贸易自由便利、投资自由便利、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人员进出自由便利、运输来往自由便利,逐步建立与高水平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税收制度等。总体方案出台后,国家从中央、部委到海南省政府也分别出台或正在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内容涵盖贸易、投资、税收、外汇、人才、海关等多个领域,为实现海南自由贸易港离岸贸易中心的愿景提供政策支持。
国家在顶层设计上定位清晰,配以科学的、系统的政策性文件构成完整的海南自贸港政策支持体系,海南自由贸易港整体方案以及区域性离岸贸易中心的建设正逐步往前推进。
2、经济特区立法权与国务院单独立法
为回应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时代命题,建立以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为基础,以地方性法规和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为组成部分的自由贸易港法治体系,系营造国际一流自由贸易港法治环境的保障。据此,国家在赋予海南经济特区立法权的基础上,追加国务院专属立法权,为上下各级在已构建的海南省法规架构基础上制定与自贸港发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提供立法支持。
(1)经济特区立法权
海南拥有经济特区立法权,有权制定经济特区法规。据统计,海南经济特区自成立以来,共制定法规300余件,其中50件为经济特区法规。例如2019年出台的《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园区极简审批条例》;2020年出台的《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等等,从立法上消除发展制度藩篱、突破改革障碍。不仅如此,海南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4月18日颁布《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8-2022)》,披露立法规划涵盖区域综合立法项目(5件)、支撑立法项目(15件)、营商环境立法项目(9件)、产业行业立法项目(13件)等共计176件规划项目,体现出海南省善用立法权,用立法为改革发展保驾护航。
(2)单独立法
为进一步支持海南贸易港立法建设,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为海南单独立法,即国务院在海南自贸港发展问题上享有单独立法权。2020年4月29日,《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审议通过,正式授予国务院对海南《土地管理法》、《种子法》、《海商法》三部法律的“单独立法权”,此前只有香港、澳门享有此类单独立法待遇。随即,国务院于2020年6月29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通知》,调整了5部行政法规,[16] 为海南自贸港调整法律法规提供立法支持。
3、社会治理
除顶层政策支持、根本立法支持之外,打造区域性离岸贸易中心还需政府各部门提供服务支持,其中规范商事登记管理活动是提供行政服务支持的首要内容。201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全面推行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由商事主体自主申报登记,省政府监督管理部门为商事主体提供指导、查询和监督服务。
另,行政审批极简化成为优化行政服务的重要进程。为加快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2019年海南省出台《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园区极简审批条例》,最大限度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为进一步提高政审效率,营造便利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海南省政府将省级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出台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由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为进一步提高海南的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服务贸易的发展,《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也于2020年1月正式出台。
4、金融生态圈
为支持和改善海南自贸港外汇营商环境,国家外汇管理局自2019年以来推出外汇管理新举措六项,其中“取消非金融企业外债逐笔登记、开展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业务试点、简化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三项业务已经实施落地,“实施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进一步便利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资金汇出入管理、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三项措施也在紧张制定之中。[17]
在外汇政策方面,有关部门先后发出《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工作的通知》(2020年6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关于印发<促进海南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外汇服务便利化的意见>的通知》(2020年4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2020年4月14日)、《关于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外汇创新业务的通知》(2019年7月31日)等。通过建立海南自由贸易账户体系、推进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化、加强外汇金融领域的政策支持,开放并支持企业对外融资等多维举措,推动海南区域性离岸贸易进一步发展。
在投资领域,中央各部委以及海南省政府相继出台《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为外商及创业投资创造健康的营商环境;在税收领域实行零关税、低税制的政策,包括2020年出台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33号)》等优惠性税收文件,明确对注册在海南自贸港并实际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海南自贸港工作的高端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对离岛游客每人每年的免税购物额度提高至人民向10万元且不限制次数,等等。
5、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由于我国离岸贸易的发展仍处于初期探索阶段,离岸贸易带来的商业机遇与其滋生的各类商业风险、法律风险并存,由此引发的国际商事纠纷较多。例如:涉外信用证欺诈纠纷。据国际商会ICC统计数据显示,全球贸易中采用信用证为支付手段的占70%以上,信用证欺诈案件频发,[18] 因离岸贸易结算衍生的信用证欺诈案件比例最高,其主要根源系离岸贸易“见单不见货”和“三流分离”的自然属性。故,在海南自贸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国际商事纠纷审判体系,提供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1)设立专门审判机构
树立精品审判意识,传递清晰明确的司法价值取向,引导市场竞争健康有序发展,是司法机关为海南自贸港建设提供的最有力的服务和保障。为此,海南省在2019年9月26日增设海口中院第一涉外民商事法庭、三亚中院第二涉外民商事法庭,以及海口知识产权法庭。三个涉外专门法庭挂牌成立,体现了海南集中处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的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19]
(2)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商事调解
目前,在海南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机构主要有海南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海国仲”)及其下设的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海国仲于2018年7月29日正式挂牌运作,截至2019年4月在册仲裁员664人,其中境外仲裁员222人,专业覆盖国际贸易、海事海商等多个领域,[20] 为有效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提供人才支持。经调研,其创设的“金融仲裁中心”已积极受理境内外各类金融仲裁案件,为解决离岸贸易纠纷引发的金融纠纷提供准司法服务。海国仲同时开通并运行“网上金融仲裁平台”,利用互联网技术丰富仲裁多元方式,提高便利程度和办案效率。另,海国仲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于2020年6月1日在海口成立,选聘调解员346人,其中境外调解员81人,与仲裁业务组成两大核心争议解决版块。
除此之外,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海南调解中心于2019年3月20日成立,与2018年成立的海南省商业总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为服务贸易商事纠纷的调解提供服务。以上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调解中心,共同构成海南自贸港多元化国际商事纠纷争议解决机制。
(三)区域性离岸贸易中心的发展建议
1、设立金融审判机关
金融审判与其他商事审判不同,金融案件类型特殊且标的额较大,每宗案件的裁判结果都足以影响市场交易、左右部门监管,对不特定多数的金融消费者、市场投资者产生交易及投资的司法预期,对市场监管者产生制定及完善规则、有效实施监管的司法预期,对金融市场国际参与者产生中国法治状况、投资价值及投资环境的司法预期均影响巨大。因此,对金融案件审判专业化的要求也更高。金融审判机关不仅能起到防范金融风险、强化营商司法保障的作用,还有助于让对金融类案件更加集约化、专业化、高效化的审理。
基于此,笔者建议自贸港在现行法院系统基础上,尝试分两步走:在发展初期,考虑参照深圳模式创设金融法庭受理特定区域内的金融案件;在发展成熟时期,开设专门的金融法院。金融法院属于跨行政区划的专门法院,以上海金融法院为例,主要受理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专业性更强,更高效。成立专门的金融审判机关集中处理金融相关案件,是服务海南离岸贸易及离岸金融发展建设的趋势。
2、进一步放松外汇管制、放宽税收政策以及优化金融环境
发展离岸贸易需要良好的财政金融环境支持,如果进入海南的跨国公司基于境内严苛的外汇管制而将结算业务放在境外进行,海南自贸港则无法发挥离岸贸易的核心功能。[21]另,由于我国现行对外贸易监管制度在进行顶层设计时主要依据的是以报关单据为货物交易凭证的传统贸易方式,以三流分离为特征的离岸贸易发展相对滞后,故海南自贸港的离岸贸易发展需要财政和金融行业的大力支持,尤其以结算服务和融资服务为核心的金融配套服务。离岸金融具体表现为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开放离岸结算业务、发展配套支持措施。离岸结算业务的顺利开展离不开跨境资金的自由流动,即跨境资金合法合规地进出境。
构建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体系,进一步放松外汇管制可以促进人民币在国际上的使用,可以吸引更多的跨国公司将海南运营总部升级为资金运营总部;放宽税收政策可以吸引跨国公司将总部设置在海南,并将国际离岸贸易结算落户海南;优化金融环境可以为离岸贸易提供贸易融资、资金管理等支持。因此,笔者借鉴香港及新加坡国际离岸贸易中心的成功经验,建议放松外汇管制、放宽税收政策以及优化金融环境,将有助于海南区域性离岸贸易中心的发展。
3、设立离岸贸易的专门主管机构
设立离岸贸易专门主管机构可以强化监管和执法,推动海南自贸港区域性离岸贸易中心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社会应用价值。海南自由贸易港作为自由贸易区的升级形态,在享受上述行政服务便利、高效支持的基础上,应有进一步的突破。如上文所提,新加坡为指导和服务离岸贸易、国际贸易、外商投资,专设新加坡国际企业局,并在全球布设30多个办事机构,在链接贸易资源、支持外商融资、开辟新市场等方面取得了很好效果,为离岸贸易的发展提供了优质、专业的行政服务保障。故,借鉴新加坡政府模式在海南岛设置专门机构,为国际服务贸易、离岸经济提供行政配套服务,可能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结束语
我国在打造全球贸易中心和金融中心的过程中,离不开离岸贸易的发展。在海南打造离岸贸易先试区,对我国发展成为面向东南亚的区域性离岸贸易中心具有重要战略意义。鉴于我国离岸贸易发展起步晚、规模小,可以在上海自贸区离岸贸易发展的成果上,吸收、借鉴香港和新加坡离岸发展模式和经验,给予海南自贸港顶层政策支持、立法支持、行政服务支持、行业配套支持和司法支持,是将海南自贸港打造成为区域性离岸贸易中心的理论应然举措。此外,考虑进一步放松外汇管制、放宽税收政策,营造金融生态圈,设立金融审判机关解决离岸贸易中心发展进程中产生的国际商事纠纷,开设离岸贸易专门主管机构强化监管和执法,将更有利于吸引更多跨国贸易中间商和本土贸易中间商集聚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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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名词解释来自香港政府统计署出具的《香港服务贸易统计报告》。
[2] 彭羽、沈克华:《香港离岸贸易对珠三角地区产业发展的影响研究——基于珠三角地区48个区县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载《国际经贸探索》2013年第2期,第58页。
[3] 香港政府统计处:《二零零八年香港服务贸易统计报告》,https://www.statistics.gov.hk/pub/B10200112008AN08B0100.pdf,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7月12日。参见统计报告第53页:“附录甲与离岸贸易有关的服务输出统计数字”概念及定义。
[4] 参见宋新刚、吴靖:《香港从转口贸易向离岸贸易转型的原因及影响》,载《对外经贸》2014年第12期,第21页。
[5] 参见冯敏:《“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自由贸易试验区离岸贸易税收政策的国际借鉴》,载《国际税收》2020年第4期,第59页。
[6] 参见赵大英:《香港离岸贸易发展及原因分析》,载《大珠三角论坛》2007年第1期。
[7] 参见崔凡:《全球三大自由贸易港的发展经验及其启示》,载《学术前沿》2019年第11期,第52页。
[8] 3E ACCOUNTING: “SINGAPORE’S INDUSTRY SPECIFIC TAX INCENTIVES”,https://www.3ecpa.com.sg/resources/singapore-taxation/singapore-industry-specific-tax-incentives/,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7月12日。
[9] 参见汤世强:《上海发展离岸贸易问题研究》,载《科学发展》2010年第12期,第42页。
[10] 参见王淑敏、陈晓:《中国自由贸易港发展离岸贸易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问题研究》,载《海关与经贸研究》2018年第3期。
[11] 参见朱福林:《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问题与探究》,载《当代经济管理》2020年第1期,第57页。
[12] 上海商务委员会:“上海自贸区离岸转手买卖产业服务中心启动运作”,http://sww.sh.gov.cn/swdt/20200415/6eee17dee0834ac8947aec88dcbfff63.html(2020年4月14日),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7月13日。
[13] 海南自由贸易港官网:《什么是自贸试验区?》,http://www.hnftp.gov.cn/zcfg/bwbd/202002/t20200224_3260457.html(2019年12月13日),最后访问时间 2020年7月17日。
[14] 海南自由贸易港官网:《什么是自由贸易港?》,http://www.hnftp.gov.cn/zcfg/bwbd/202002/t20200224_3260458.html(2019年12月20日),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7月17日。
[15] 参见周婕、刘尔思:《发达国家与中国支持企业“走出去”的政策体系比较研究》,载《经济研究导刊》2014年第9期,第227页。
[16]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务院关于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通知国函〔2020〕88号》,https://mp.weixin.qq.com/s/qgqzWMP6RcGFoj86REeU-A(2020年6月28日),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7月17日。调整的5部行政法规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17] 中国政府网:“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会介绍2020年上半年外汇收支数据”,http://www.gov.cn/xinwen/2020-07/17/content_5527723.htm(2020年7月17日),最后访问时间 2020年7月17日。
[18] 参见张建广:《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问题研究》,载《经济与管理科学辑》2011年第S1期。
[19] 在海南自贸港实行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处理机制,是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18-2019年)》新闻发布会》中的重要内容。海南省人民政府网,http://www.hainan.gov.cn/hainan/zxxx/201812/c0a9e0fb9d1448a7b1ab228163299f83.shtml(2018年 12月10日),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7月17日。
[20] 数据来源:海南国际仲裁院官网,http://www.hnac.org.cn/。
[21] 参见陆佳佳:《上海发展离岸贸易分析》,载《现代商业》2014年第25期,第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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