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性要求:
技术合同定义:当事人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2、技术合同的类型:
技术开发(含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委托开发、合作开发
技术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
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含技术中介、技术培训)
3、技术合同分述:
(1)技术开发合同 (合作开发 委托开发)定义
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
l 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l 标的是当事人尚未掌握的;
l 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注意:
l 提交的成果应是相对完整的可实施技术方案,是能形成一定程序上的专有权的技术,而不是可供参考、选择的建议和意见。
l 四新的相对性。应有创新点。新产品、新材料应当在原理上、结构上、物理性能、化学成分有创新或有新功能;新技术、新工艺应在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消除污染等方面有作用。
l 同一标的技术开发合同只能签一个。
举例: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
1、应有明确的功能需求调研及技术要求分析、技术构架的设计、程序编制、方案优化、成果测试预验收标准;
2、应有新方案设计、新技术集成、新技术手段、新领域中的应用等技术创新内容的表述;
3、软件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应当是明确的,所有权(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者双方共有,方可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
软件的所有权(著作权)属于受托方,且合同中明确委托方只有使用权的,不作为技术开发认定登记。
4、交付源代码及相关文档
软件著作权证书能否取得?
(2)技术转让合同
定义
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
l 专利权转让、
l 专利申请权转让、
l 专利实施许可(普通、排他、独占)、
l 技术秘密的使用和转让、
l 植物新品种权或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
l 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
l 计算机软件转让、(要求著作权的转让)
l 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转让与许可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条件:
现有的、完整的、权益化的
(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2)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4)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技术进出口等可以按照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5)联营合同,入股人不参与联营体的经营管理,并且有保底条款的。
专利合同:
l 专利项目名称
l 专利状况:类型,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或授权日期、 专利号、有效期限(是否在保护期)。
l 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专利有限年限。
l 注意防止假冒专利技术和冒充他人专利
l 向国家专利行政备案登记
l 向外国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l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相应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l 技术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技术秘密:
l 技术秘密可以含有公知技术成份或者部分公知技术的组合。但其全部或者实质性部分已经公开,即可以直接从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l 阶段性成果也可转让。让与人应当保证在一定条件下重复试验可以得到预期的效果。
其它形式的技术转让合同:
l 技术进出口
l 技术入股
l 技术产权交易
l 软件转让(应与卖软盘光盘相区别)
l 受让人使用技术侵害第三人技术成果的责任应由转让方负责
l 高新技术产品销售不属于技术转让合同
(3)技术咨询合同
定义
技术咨询合同应当是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的基本认定条件是:
⑴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是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发展战略、情报信息、成果推广、技术改造、工程建设、科技管理项目提出建议、意见和方案,如“三北防护林”的可行性发展报告、XX人工设备改为半自动操作系统的可行性方案等;
⑵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
⑶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决策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技术咨询合同标的范围:
⑴科学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研究;
⑵技术政策和技术路线选择的研究;
⑶重大工程项目、研究开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要技术改造和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等的可行性分析;
⑷技术成果、重大工程和特定技术系统的技术评估;
⑸特定技术领域、行业、专业技术发展的技术预测;
⑹就区域、产业科技开发与创新及特定技术项目进行的技术调查、分析与论证;
⑺技术产品、服务、工艺分析和技术方案的比较与选择;
⑻专用设施、设备、仪器、装置及技术系统的技术性能分析;
⑼科技评估和技术查新项目。
(4)技术服务合同
定义: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包括技术中介、技术培训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⑴合同的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
⑵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
⑶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⑷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
技术服务合同标的范围:
⑴产品设计服务,包括关键零部件、国产化配套件、专用工模量具及工装设计和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非标准设备的设计,以及其他改进产品结构的设计;
⑵工艺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艺编制、新产品试制中的工艺技术指导,以及其他工艺流程的改进设计;
⑶测试分析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技术成果测试分析,新产品、新材料、植物新品种性能的测试分析,以及其他非标准化的测试分析;
⑷计算机技术应用服务,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嵌入式系统、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服务,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CAD)和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的推广、应用和技术指导等;
⑸新型或者复杂生产线的调试及技术指导;
⑹特定技术项目的信息加工、分析和检索;
⑺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包括为技术成果推广,以及为提高农业产量、品质、发展新品种、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关技术服务。
⑻为特殊产品技术标准的制订;
⑼对动植物细胞植入特定基因、进行基因重组;
⑽对重大事故进行定性定量技术分析;
⑾为重大科技成果进行定性定量技术鉴定或者评价。
注意:要有明确技术问题和解决难度。
技术服务合同(中介):
l 技术中介合同:当事人一方以知识、经验、技术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人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商品化、产业化开发并对履行合同提供服务订立的合同。
l 技术中介报酬:中介人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技术合同以及为履行合同提供服务应当得到的收益。
l 技术合同未促成,可取必要费用,不可取报酬。
技术服务合同(培训):
l 技术培训合同: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专业技术训练和技术指导。不包括职业培训、文化学习和单位对职工的业余教育。
下列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⑴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等订立的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合同。但以非常规技术手段,解决复杂、特殊技术问题而单独订立的合同除外。
l 工程设计合同中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服务问题,应有具体内容和价款。
l 单纯数据录入、监理合同、售后服务、设备采购、单纯布线施工、培训商品销售人员和非特定操作系统人员、借人合同等不能认定登记。
⑵就描晒复印图纸、翻译资料、摄影摄像等所订立的合同。
⑶计量检定单位就强制性计量检定所订立的合同。
⑷理化测试分析单位就仪器设备的购售、租赁及用户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5)几类合同的区别
l 开发与转让 未知和现有
l 开发与服务 权属转移
l 转让与服务 权属、零星知识传递和完整技术方案
l 承揽加工不是技术开发
l 高新技术产品销售不是技术转让
l 服务与咨询 实施服务和决策服务
技术承包技术入股:
l 技术承包、技术产权交易合同看其实质和技术内容
l 技术入股可同技术转让 技术评估价款为合同金额 分红收入为技术性收入
(6) 核定技术性收入
l 合同交易总额是指技术合同成交项目的总金额。
l 技术交易额是指从合同交易总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但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不计入非技术性费用。(2套内)
l 技术性收入是指履行合同后所获得的价款、使用费、报酬的金额。
l 本次实现合同总金额、本次实现技术交易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