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性质 | 所免税种 | 技术合同奖酬金 | ||
免征营业税 | 免征增值税 | 免征企业所得税 | ||
单位和企业(包括外企) |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卖方应当从技术交易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直接参加技术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的人员。 根据《合同法》第326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9条 |
个人(包括外籍个人) | ||||
科研机构* | ||||
高等学校* | ||||
参考依据文件 | 财税字【1999】273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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