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等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进扶持
为支持佛山市高等教育办学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加快发展高水平高等教育,促进佛山人才高质量发展。
1、高等教育高层次人才体系划分
佛山市高等教育办学机构(以下称市内高教机构),是指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办学的独立大学和佛山市人民政府与高校共建的全学段高校校区、分校和研究生院、二级学院(以下称市校共建高教机构)。
高层次人才,是指本办法实施后市内高教机构引进的全职高水平教学科研人才(以下称市属人才),市校共建以来高校本部派驻市校共建高教机构全职工作的高水平教学科研人才(以下称派驻人才)。按照人才能力及成果层次分为高等教育国家级领军人才、高等教育省级领军人才、高等教育地方级领军人才、高等教育教学科研骨干人才、高等教育博士后博士人才。
按照以下统一标准认定市属人才和派驻人才:
(一)高等教育国家级领军人才按照《佛山市全职新引进领军人才目录》的国家级领军人才标准认定。
(二)高等教育省级领军人才按照《佛山市全职新引进领军人才目录》的省级领军人才标准认定。
(三)高等教育地方级领军人才按照《佛山市全职新引进领军人才目录》的地方级领军人才标准认定。
(四)高等教育教学科研骨干人才按照《佛山市高等教育教学科研骨干人才目录》的人才标准认定。
(五)高等教育博士后人才须有两年及以上博士后工作经历并完成博士后课题出站。
(六)高等教育博士人才须获得博士学历学位证书。
(七)诺贝尔奖得主、“两院”院士、战略科学家等特别杰出人才,由佛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一事一议研究,特事特办引进。
2、认定补贴资助
对认定的高等教育高层次人才给予安家费补贴。安家费分类补贴标准如下:
(一)市属人才。高等教育国家级领军人才400万元、高等教育省级领军人才300万元、高等教育地方级领军人才200万元、高等教育教学科研骨干人才100万元、博士后30万元、博士20万元。
(二)派驻人才。高等教育国家级领军人才200万元、高等教育省级领军人才150万元、高等教育地方级领军人才100万元、高等教育教学科研骨干人才50万元、博士后15万元、博士10万元。
对认定为高等教育高层次人才的市属人才和派驻人才按同等标准给予一次性科研启动经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一)高等教育国家级领军人才,理工农医类学科200万元,其他学科80万元。
(二)高等教育省级领军人才,理工农医类学科150万元,其他学科60万元。
(三)高等教育地方级领军人才,理工农医类学科100万元,其他学科40万元。
(四)高等教育教学科研骨干人才,理工农医类学科50万元,其他学科20万元。
(五)高等教育博士后博士人才,理工农医类学科10万元,其他学科5万元。市属高等教育博士后人才享受《佛山市新引进博士博士后、进站博士后和新建博士后载体扶持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科研经费补贴,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科研启动经费。
高等教育高层次人才在安居落户、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障等方面的待遇,享受市、区相关高层次人才政策待遇。
3、认定扶持
市属人才的认定和扶持。
(一)市属人才由所在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人才认定和安家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组织审核高层次人才申请材料,按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并按规定拨付安家费。
(二)市属人才应当在认定后半年内经由所属单位向教育局提交科研启动经费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科研启动经费申请资格。
(三)市教育局分别于每年2月和8月最后一周受理科研启动经费申请,并分别于每年3月和9月组织专家组,对申请科研启动经费的高层次人才从资格、学科专业、科研计划等方面进行审核。专家审核意见经市教育局核定后在佛山市人才网和佛山教育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教育局按规定向人才所属单位拨付科研启动经费。
派驻人才的认定和扶持。
(一)市教育局分别于每年2月和8月最后一周受理派驻人才认定和和安家费补贴、科研启动经费补贴申请。派驻人才应当在全职派驻市校共建高教机构工作半年内由人才工作单位经所属高校同意向市教育局申请派驻人才认定和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补贴。
(二)市教育局分别于每年3月和9月组织专家组,对申请认定的派驻人才材料进行审核,专家审核意见经市教育局核定后在佛山市人才网和佛山教育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分别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佛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和备案,并由市教育局向市校共建高教机构一次性拨付科研启动经费、按4∶3∶3分3年划拨安家费。
扶持的科研启动经费由高校根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管理,用于人才个人科研工作开支。安家补贴经市内高教机构发放到人才个人账户。
建立我市高等教育市属高层次人才动态管理机制,本办法实施后提升为高等教育地方级以上领军人才相应人才层次的市属人才,由市教育局按人才层次提升前后市级安家费和科研启动经费级差予以奖补。
——《佛山市高等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进扶持办法》
二、博士博士后扶持工作
1、层次划分
“全职新引进且办理人才引进手续的博士博士后(以下简称‘全职新引进博士博士后’)”,是指新进入我市公务员系统或经我市党委、政府人才部门办理人才引进手续且社会保险关系在我市的博士和博士后,其中新进入企事业及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须与所在单位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进站博士后”,是指经国家、省级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我市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备案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佛山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进行研究的人员。
“新建博士后载体”,是指经国家、省级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我市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新建立并开展相应工作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佛山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2、资金补贴扶持
全职新引进博士每人给予20万元安家补贴,全职新引进博士后每人给予30万元安家补贴,对国(境)外全职新引进博士和博士后再给予10万元生活补贴,均按50%、50%的比例分2年发放。
全职新引进博士后主持的科研项目立项后一次性发给用人单位30万元科研经费。
进站博士后每人每年给予18万元生活补贴;配偶待业的每月给予3000元生活补贴,资助期限一般为2年。生活补贴按年度发放。
新进站博士后项目开题后一次性发给建站单位20万元科研经费。
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佛山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首名博士后进站后,一次性分别给予建站单位100万元、50万元、40万元建站补贴。
3、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通过登陆佛山人才网申报,按照系统提示填写并提交所有申请资料。
(二)初审。区属单位由各区人才工作部门进行网上初审,市直单位(含高校)直接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审核。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
(四)公示。审核结果在佛山人才网公示5个工作日。
(五)核准。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
(六)资金发放。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划拨至申请人或申请单位。
4、申报所需材料
(一)全职新引进博士博士后安家补贴:
1.安家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证件;
3.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4.申请人毕业证、学位证、博士后证书,国(境)外博士博士后另提供学历学位认证书;
5.社会保障卡;
6.市外调动(引进)或毕业生就业报到凭证;
7.国(境)外博士博士后须提供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8.用人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二)视同全职新引进博士博士后安家补贴:
1.安家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证件;
3.自主知识产权项目证明材料;
4.出资证明;
5.申请人毕业证、学位证、博士后证书,国(境)外博士博士后另提供学历学位认证书;
6.国(境)外博士博士后须提供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全职新引进博士后科研经费:
1.科研经费申请表;
2.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3.科研项目立项报告;
4.申请人毕业证、学位证、博士后证书,国(境)外博士博士后另提供学历学位认证书;
5.用人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四)视同全职新引进博士后科研经费:
1.科研经费申请表;
2.科研项目立项报告;
3.申请人毕业证、学位证、博士后证书,国(境)外博士博士后另提供学历学位认证书;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进站博士后生活补贴:
1.生活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证件;
3.申请人毕业证、学位证,国(境)外博士另提供学历学位认证书;
4.主管部门批准博士后进站文件;
5.开题报告;
6.联合培养协议;
7.建站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六)进站博士后配偶待业生活补贴:
1.生活补贴申请表;
2.主管部门批准博士后进站文件;
3.开题报告;
4.联合培养协议;
5.博士后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及待业证明;
6.建站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七)新进站博士后科研经费:
1.科研经费申请表;
2.主管部门批准博士后进站文件;
3.开题报告;
4.联合培养协议;
5.建站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八)新建博士后载体建站补贴:
1.建站补贴申请表;
2.主管部门批准建站文件;
3.主管部门批准博士后进站文件;
4.建站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佛山市新引进博士博士后、进站博士后和新建博士后载体扶持工作实施细则》
三、佛山市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引进居世界领先水平的诺贝尔奖得主、“两院”院士、战略科学家,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新引进国家级、省级、地方级领军人才,分别给予400万、300万、200万元安家补贴。领军人才开展科研项目研究给予科研经费资助和工作经费。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各区可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
市财政每年投入不少于2.5亿元,对新引进的市科技创新团队,每个给予200-2000万元经费资助。市财政每年投入不少于1亿元,对新引进的省创新创业团队,每个按省资助经费的50%配套,区财政按省资助经费的一定比例配套。
鼓励知名猎头机构、人才服务机构、海外引才工作站、海外商协会和个人举荐人才。每成功引进1名国家级领军人才,给予举荐者10万元奖励;每成功引进1名省级领军人才,给予举荐者5万元奖励;每成功引进1个省创新创业团队,给予举荐者20万元奖励。
创新领军人才、创业领军人才每人给予100万元的扶持资金。对入选的青年拔尖人才每人给予20万元的扶持资金。扶持资金按年度发放,按40%、30%、30%的比例分3年发放。
(1)金融领军人才每年可享受行业专项津贴30万元,地区补贴40万元,住房补助30万元;
(2)金融高级管理人才每年可享受行业专项津贴15万元,地区补贴20万元,住房补助15万元;
(3)金融高级专业人才每年可享受行业专项津贴5万元,住房补助5万元;
(4)高端金融人才所在机构当年缴税且实际入库额同比每增加1亿元,奖励其管理团队及骨干人员合计100万元;同比增加5000万元,奖励核心管理团队及骨干人员合计50万元。单个金融机构每年最高奖励上限为500万元。激励扶持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 :4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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