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高层次人才服务体系
(一)认定范围。
高层次人才认定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主要从以下三类人员中认定产生:
1.已在我市市属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下同)工作、来穗自主创业或已与我市市属单位达成工作意向的高层次人才,可申报“广州市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
2.我市市属单位柔性引进人员(与该单位签订3年以上协议,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可申报“广州市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
3.中央和省属驻穗单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广州市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
(1)当前正在承担我市“科技重大专项计划”或我市省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员(指任务书或合同书中列前三位的人员,具体由市科技创新委负责审核);
(2)当前正在担任我市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具体由市发展改革委提供项目清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
(3)所在单位与我市签订中长期合作协议,共建研究院、研发中心等机构,申报人在该机构担任全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具体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
党政机关公务员不列入认定对象(聘任制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申请认定。
(二)、主要保障内容
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分为住房保障、医疗保障、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创新创业服务等五类。
I、住房保障。
持有A证、在本市未享受过购买政策性住房待遇的高层次人才,可按本方案享受住房补贴或入住高层次人才公寓等待遇。持有B证、属于我市急需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参照以下标准享受住房保障待遇。
1.住房补贴。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住房补贴,分5年等额发放。具体标准为:
(1)杰出专家中的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两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1000万元,其他杰出专家500万元;
(2)优秀专家200万元;
(3)青年后备人才100万元。
2.入住高层次人才公寓。不选择住房补贴的高层次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免租入住高层次人才公寓,免租期限累计不超过10年。认定后在穗全职工作满10年、贡献突出并取得我市户籍的杰出专家,可无偿获赠所租住房;认定后在穗全职工作满10年、贡献突出并取得我市户籍的优秀专家和青年后备人才,可继续免租入住高层次人才公寓10年。具体标准如下:
(1)杰出专家中的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两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约200平方米,其他杰出专家约150平方米;
(2)优秀专家约100平方米;
(3)青年后备人才约85平方米。
3.其他事项。
(1)夫妻双方都属高层次人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层次较高一方应享受的标准解决住房问题;
(2)入住高层次人才公寓未满3年的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改领住房补贴;
(3)高层次人才层次发生变动的,自变动年度起,按新层次对应的标准调整住房补贴,并从补贴总额中扣除之前已领取的补贴金额;入住高层次人才公寓的可调整至新面积标准的公寓;
(4)已享受广州市产业领军人才等市级项目相关人才经费资助、且额度超过本方案住房补贴标准的,不再享受住房保障待遇;额度未超过的,可按本方案住房补贴标准补足差额;
(5)高层次人才享受的公寓面积以实际可以提供的房源面积为准,每个家庭只能免租入住一套公寓。公寓来源包括直管公房,商品房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和人才公寓,政府购买、新建、改建的住房及其他住房。广州地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型人才公寓,供本单位高层次人才租住,具体管理规定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II、医疗保障。
持有A证、B证(管理期内)的高层次人才可按本方案享受体检和医疗保健服务待遇。具体如下:
1.年度休假体检。高层次人才可选择指定的医院休假体检。具体参照《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学术休假体检制度的通知》(穗人社发〔2016〕22号)执行。
2.医疗保健服务待遇。将高层次人才纳入广州市干部保健对象范围,享受在市属医疗机构优先挂号和优先就诊等服务。
III、子女入学。
持有A证、B证(管理期内)的高层次人才可按本方案享受子女入学相关待遇。具体如下:
1.高层次人才非本市户籍子女在本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及报考高中阶段学校,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2.在外地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转学,按与原就读高中学校等级相当的原则和实际情况,安排在其父、母或监护人居住地所属区辖内市一级以上学校就读;
3.高层次人才子女报考高中阶段学校时,可适当照顾。
IV、配偶就业。
持有A证、B证(管理期内)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当前不在广州地区就业,或处于非就业状态的,由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具体如下:
1.原属于公务员且愿意到我市继续从事公务员工作的,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公务员选调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定期召开选调会或定向见面会,并根据本人专长、各单位人员职位空缺和人员配备情况,商接收单位后,推荐或安排到我市相关单位工作;
2.原属于机关工勤人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且愿意到我市相关单位从事相应工作的,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就业安排申请。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个人情况和有关规定,按照相关单位的人员配备或编制使用、岗位任职条件等情况,商接收单位后,安排到我市相关单位工作;
3.其他人员由各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个人情况多渠道协助推荐就业。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享受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创业担保贷款等自主创业扶持政策。
V、创新创业服务。
1.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支持广州市创新创业服务集群联盟为高层次人才提供政策、科技、人才、信息、市场、融资等全链条、集约化、定制化的创新创业服务。杰出专家为最高10万元/人/年,优秀专家为最高5万元/人/年,青年后备人才为最高2万元/人/年,服务期限最长5年(持B证者在管理期内享受服务)。
2.由团市委做好青年后备人才的联系和服务工作,建立广州市青年人才工作站,为青年后备人才提供一系列创新创业服务。
-----2015年7月19日前被认定为广州市高层次人才的,可按本方案享受医疗保障、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创新创业服务等待遇。在住房保障方面,上述高层次人才已按照原《广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解决办法》(穗组字〔2010〕46号)领取相关补贴的,按原办法继续领取;符合条件且尚未领取相关补贴的,可选择按原办法领取,也可选择按本方案领取。
(三)主要优惠待遇
A、举办学术会议或行业峰会论坛。
1.举办全球性的会议论坛,最高资助50万元;
2.举办亚洲区域性的会议论坛,最高资助30万元;
3.举办全国性(含港澳台)的会议论坛,最高资助20万元。
B、参加学术会议或行业峰会论坛。
1.参加亚洲以外的会议论坛,最高资助5万元;
2.参加亚洲(不含国内)的会议论坛,最高资助3万元;
3.参加国内(含港澳台)的会议论坛,最高资助2万元。
高层次人才获邀参加上述活动,但不宣读论文或演讲的,最高资助额度按上述标准减半。
C、参加进修(培训)。
指高层次人才赴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参加进修或培训活动,持续时间超过20天。具体资助标准为:
1.参加国外的进修(培训),最高资助5万元;
2.参加国内(含港澳台)的进修(培训),最高资助2万元。
高层次人才同时入选广州市企业人才国际培训项目资助、企业博士后国际培养计划等类似市级项目的,不予重复资助。
D、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
发表论文是指高层次人才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在被《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的相关研究领域顶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出版著作是指高层次人才以第一作者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较好社会效应的学术著作。具体资助标准为:
1.按当年度发表论文所在期刊的SCI影响因子高低进行资助,每篇最高资助2万元;
2.按出版学术著作费用的一定比例进行资助,每本最高资助10万元。
E、资料津贴。
对杰出专家、优秀专家、青年后备人才分别给予每月3000元、2500元、2000元的资料津贴。
二、 羊城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
“羊城人才计划”分为创业领军团队、创新领军团队、创新领军人才、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4个专项,自2016年起,5年内支持约500名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含团队成员),包括50个创业领军团队、50个创新领军团队、100名创新领军人才和50名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
(一)相关的扶持政策和待遇
1、创业领军团队
i、给予300万元人才经费资助,主要用于团队成员的工薪补助、安家补贴和生活补贴。
ii、对入选团队企业,入选3年内给予50%的工作场所房租补助,单一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iii、对入选团队企业与项目研发产业化直接相关的贷款项目,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每个项目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贴息不超过100万元
iv、允许和鼓励以定制或订单的方式,首购首用入选团队企业创制的高新技术新产品或发明专利产品、创新服务。对首购首用单位按采购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创新领军团队
i、给予300万元人才经费资助,主要用于团队成员的工薪补助、安家补贴和生活补贴。
ii、资助额度原则上按评审通过的项目预算的50%确定,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iii、对首购首用单位按采购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创新领军人才
i、给予300万元人才经费资助,主要用于团队成员的工薪补助、安家补贴和生活补贴。
ii、鼓励支持创新领军人才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
4、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i、给予300万元人才经费资助,主要用于团队成员的工薪补助、安家补贴和生活补贴。
ii、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所在机构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广州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及服务目录
iii、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按最高50万元/团队/年和最高10万元/人/年的采购标准,引导支持联盟机构为入选“羊城人才计划”及在穗入选市级以上人才计划的领军人才(团队)提供政策、科技、人才、信息、市场、融资等全链条、集约化、定制化的创新创业服务,每个人才(团队)可享受服务一般不超过3年。
三、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
在广州地区工作、创业的非本市户籍国内外优秀人才,可领取“人才绿卡”,作为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的证明,可用于办理个人事务。
一、申领条件
每年在广州创业或工作超过6个月,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领人才绿卡。
(一)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
(二)具有一定海外工作、学习和创新创业经历经验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包括:
1.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2.在国际知名企业(或世界500强企业)从事三年以上研发、管理等工作并担任过中高级职务的人才;
3.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的领军型人才;
4.有丰富的海外创新创业经历,并在本市重点产业领域中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穗创业,有助于提升我市相关产业发展水平的领军型人才。
(三)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具有相关领域从业经历10年以上的专家。
(四)具有“985工程”或“211工程”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学位,或者具有全球前300名的国外一流大学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所从事的工种(岗位)符合我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的人才。
(六)持有《外国专家证》的高端外籍人才,以及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范围内工作并经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认定的港澳人才和外籍人才。
(七)工资性年收入达到6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2万元人民币以上在穗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及外籍人员。上述标准随广州市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当调整。
(八)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长的人才。
二、享受待遇
(一)外籍人员可凭人才绿卡直接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同时可持人才绿卡及《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凭用人单位公函等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2-5年长期居留证件。不办理居留证件的,可凭人才绿卡及用人单位公函等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5年,停留期限不超过180天的零次、一次、二次或者多次R字签证。
(二)可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本市现有职称类政策性考试、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获得本市或省颁发的资格证书,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
(三)随迁子女学前教育阶段,符合年龄要求的,具有报名参加实际居住地所在区教育部门办幼儿园电脑派位的资格;义务教育阶段,由实际居住地所在区教育部门按本市户籍居民同等待遇安排到公办学校(含政府在民办学校购买的学位)就读;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在报考范围上享受与本市户籍考生同等待遇,可报考公办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
(四)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
(五)可将人才绿卡作为投资身份证明,依法申办工商营业执照。持有人为外国国籍、长期在国外定居或为港澳台地区居民的,投资兴办企业时,可持人才绿卡直接申办工商营业执照,无需再对其有效身份证明进行公证、认证。
(六)可凭人才绿卡在本市内任一银行开设账户,办理存取款业务;创办企业汇入外汇和取得的人民币利润以及在本市取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可按规定到指定外汇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七)非广州市户籍的境内居民可享受广州市户籍居民待遇购买自住房,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外国人,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留学人员和其他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购买1套自住房。
(八)可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享受广州市户籍居民待遇并依照《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申请本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
(九)对人才绿卡持有人实行居住地属地管理,人才绿卡持有人无须重复办理居住登记手续,职能部门及时跟进服务管理人才绿卡持有人可为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配偶父母等亲属申领人才绿卡副证。上述亲属可凭人才绿卡副证换发与人才绿卡持有人相同期限的签证或居留证件,并享受(四)至(九)待遇。
四、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建设
(一) 对本区新引进或新培养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符合以下条件的分别给予安家费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其中,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安家费分别提高到1000万元、800万元,或提供人才别墅。安家费分5年等额发放。
(二)对获得广东省科技厅院士工作站专项立项支持的单位,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可申请本区的配套资助,按广东省科技厅资助经费10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配套资助。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具体按照区科技计划后补助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三)经评定的创业英才,给予创业资助50万元。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创业资助提高至100万元,扶持期为2年。自评定之日起2年内获得新增股权投资机构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追加创业资助50万元。获得股权投资超过5000万元,且评审结果为特别优秀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创业资助。
(四)持有A证、B证且未享受安家费的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可享受每月最高10000元、8000元、5000元的住房补贴,补贴期3年,补贴时间自首次提出申请之日起连续计算。享受人才别墅的,不能同时享受住房补贴。
(五)新引进入户人才住房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和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万元、硕士研究生3万元、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2万元。
(六) 人才津贴每年最高20万元,补贴期3年,补贴时间自首次提出申请之日起连续计算。
交通津贴每月2500元。医疗津贴每年最高1万元。交流津贴补贴标准为:参加省内会议论坛的,每人每天500元,每次不超过5000元;参加国内会议论坛的,每人每天1000元,每次不超过1万元;参加亚洲(不含国内)会议论坛的,每人每天2000元,每次不超过2万元;参加亚洲以外会议论坛的,每人每天3800元,每次不超过3万元。学习津贴补贴标准为:学习地在国内的,每次最高补贴2万元;其他地区的,每次最高补贴5万元。交流津贴和学习津贴在人才津贴最高限额内不限申报次数。
(七)支持名校(园)长、名教师设立工作室。国家级名校(园)长、省级名校(园)长、市级名校(园)长每年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校(园)长工作室经费;国家级名教师、省级名教师每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名教师工作室经费支持。
已在本区教育系统工作5年以上(含5年)新培养的同类名校(园)长、名教师,享受同等经费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对于新引进的区属公立医院优秀专家人才或驻区医院及民营医疗机构杰出医学专家、区属公立医院技术骨干人才或驻区医院及民营医疗机构优秀医学领军人才、区属公立医院特需紧缺人才或驻区医院及民营医疗机构优秀医学骨干人才,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分五年按照30%、20%、20%、15%、15%的比例支付。
(九)高端人才服务机构成功引进人才,并提供服务的,给予高端人才机构引才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引进1名杰出人才(A证)奖励30万元;
2.引进1名优秀人才(A证)奖励20万元。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五、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入户相关工作,根据《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引进人才入户是指广州市、区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才入户(包括专业技术类、管理类和技能类等在职人才)和引进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户(含择业期内在本市落实工作单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市国资委直接或委托监管企业)等用人单位引进人才的审核办理。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住所地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才入户的审核办理。
各区公安机关负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户的审核办理。
省直及中央驻穗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入户审核办理由省相关部门另行明确。
第二章 申办
第四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2、3目中的高层次人才可通过引进人才“绿色通道”直接办理引进人才入户手续。
第五条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二)、(三)、(四)项所要求的学历、学位、年龄等条件。
第六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引进在职人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须提供相关学历、学位鉴定或网上查询结果或认证报告。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中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提供学历、学位证书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到各区公安机关直接办理入户手续。
第七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所列明的在职人才及择业期内的留学人员,申办时须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中所列明的水平评价类和准入类职业资格。
职称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无法通过查询、确认、核验的,不予受理其申请。
第九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持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在获得证书后须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持有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在获得证书后须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按以下标准予以明确:属于高级技师的,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须满6个月;属于技师的,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须满1年;属于高级工的,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须满2年。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持有产业发展急需的行业紧缺工种目录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在获得证书后须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
其他各类在职人才如无明确规定的,申办时须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
第十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所称的以薪酬、投资等市场化方式评价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突出能力和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主要包括经市相关部门认定、评定的产业、行业领军或杰出人才。
第十一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九)项中所称的我市重点扶持的企业、项目单位、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经市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的在穗总部企业、市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批复的年度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以及其他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
前款所述的引进人才入户应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程序遴选产生,在单位内部公示后向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年度计划后,当年具体申办程序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通知执行。
第十二条 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应结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及引进技术技能人才结构情况定期发布,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引进在职人才入户申报原则上采取网上申报、现场核验的方式进行。网上申报由申请人登陆申办系统填报个人信息提交用人单位确认。现场核验须用人单位在申办系统确认提交后,由申请人按照申办流程的要求将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送市、区对外服务窗口核验。
引进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户申报采取现场核验的方式进行。由申请人按照申办流程的要求将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按照登记入户地址顺序,到拟入户地的区公安机关对外服务窗口验核,其中在公共集体户入户的,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的用人单位注册所属地的区公安机关办理。
择业期内的高校毕业生按前款直接在区公安机关办理,符合引进在职人才条件的,也可按引进在职人才办理条件和程序在市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第三章 引进在职人才审核
第十四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应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其他用人单位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应提交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市、区对外服务窗口负责引进人才入户材料的核对和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审核部门。对外服务窗口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并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申办系统对引进人才入户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核通过的及时公示并公布,不通过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其材料不予退回。审核部门收到服务窗口提交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特殊情况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七条 引进人才需进行公示、公布。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将审核通过拟引进的人才情况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布。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受理异议投诉。公示无异议可予以公布,涉及国家秘密的可以不予公示公布。
公示内容包括拟引进在职人才的姓名、单位、公示起止时间等内容。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原则上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或区审核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如属单位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如属个人的签署个人姓名。审核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完成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申报不予通过,同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予退回。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准予办理入户手续并核发引进人才批复和入户信息卡。
第十八条 申请人提交审核后确需修改申报信息或申请人已通过引进人才审核需再次开通申报权限的,可由申请人本人提供情况说明经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受理权限报市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 引进人才自公示通过之日起,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间内凭本人身份证等材料分别到市、区对外服务窗口领取《广州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并在有效期内按登记入户地址顺序到本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逾期未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的,须重新申请办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职人才引进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公安机关负责对各区公安机关引进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书面承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查实有虚假承诺或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入户审核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并录入个人信用记录;已通过入户审核但公安机关尚未发放准迁证的,由入户审核部门注销审核结果和入户卡并告知申请人;公安机关已经发放准迁证的,由公安机关根据认定材料予以注销;已入户的,退回原籍;同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如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该单位5年内不得办理引进人才业务,并将其行为录入引进人才征信管理系统,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引进人才业务审核中实行经办负责制,违反相关规定的,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中的住所地是指用人单位证照上所列的注册地址;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的经营场所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述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如存在补缴情形的,在办理引进人才入户业务中不视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中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应与实际用工单位一致。按法律法规属于劳务派遣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所述的择业期,是指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择业期政策(试行)的通知》(粤教毕〔2019〕3号)明确的就业择业期限,即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的择业期为毕业两年内,博士研究生的择业期为毕业五年内。
第二十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的用人单位以及入户迁往地址均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附的申办指南可根据国家、省、市“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行适时调整优化。
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户办理流程及对外服务窗口由市公安机关另行告知。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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