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
(一)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适当的津贴和住房补贴。
引进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高层次人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享受高层次人才月津贴和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
1.引进的第一类人才,发放住房补贴100万元,每月发放人才津贴2万元;(第一类人才是指: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2.引进的第二类人才,发放住房补贴50万元,每月发放人才津贴1万元;对创新科研团队发放10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第二类人才是指:创新和科研团队、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专家,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领军人才)
3.引进的第三类人才,发放住房补贴25万元,每月发放人才津贴5000元;(第三类人才是指: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领军人才,具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省以上先进水平的创新人才)
4.引进的第四类人才,按其在境外的成就,比照前三类人才享受相应待遇,不能比照的,发放住房补贴15万元,每月发放人才津贴2000元;(第四类人才是指: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境外留学人员、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高端人才)
5.引进的第五类人才,发放住房补贴10万元,每月发放人才津贴1000元;(第五类人才是指:我市各领域紧缺急需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人才)
6.引进的第六、七类人才,发放住房补贴5万元。(第六类人才是指:具有突出经营管理业绩和丰富管理经验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以及具有特殊专长、可以带来重大技术改造和较高经济效益的高级技能人才;第七类人才是指我市传统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生态农业及教育、卫生、科技、文化等领域紧缺急需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人才)
(二)对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倾斜。
1.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以不受原有编制数额和岗位设置比例的限制,按管理权限报经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聘用手续。
2.非公有制单位按本办法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人事关系、档案可由人才服务机构代理,户口可迁入所在单位“集体户”,其配偶、子女均可随迁来我市。
3.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入学入托我市公办学校可自主择校,不受限制。
(三)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申报建立科研(技术开发)中心、博士后工作站。
申报建立成功的,市政府给予10万元建站补贴。
——《云浮市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云办发〔2012〕44号)
二、设立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津贴
对全市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聘用在副高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岗位津贴,发放标准是:正高级1000元/月,副高级300元/月。
——《关于设立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津贴的通知》(云府办〔200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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