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
(一)类别划分
重点引进下列各类高层次人才:
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类: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专家,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领军人才、创新科研团队;
第三类: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领军人才,具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省以上先进水平的创新人才;
第四类: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境外留学人员、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高端人才;
第五类:具有可以带来重大技术改造和较高经济效益成果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
第六类:具有突出经营管理业绩和丰富管理经验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以及具有特殊专长、可以带来重大技术改造和较高经济效益的高级技能人才。
(二)主要优惠待遇
1.属于第一类人才,直接调入或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每人每年发给津贴20万元。其中,落户本市的一次性发给安家费80万元。临时聘用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的,每月发给8000元的生活交通补贴。
2.属于第二类人才,直接调入或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每人每年发给津贴12万元,其中,落户本市的一次性发给安家费25 万元。创新科研团队每年发给津贴40万元,团队成员个人不发给津贴。团队领军人员落户本市的一次性发给安家费25万元;一般团队成员落户本市的一次性发给安家费15万元。
3.属于第三类人才,直接调入或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每人每年发给津贴8万元。其中,落户本市的一次性发给安家费12万元。
4.属于第四类人才,按其在境外的成就,比照前三类人才享受相应待遇。不能比照的,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并已落户本市的,每人每年发给津贴5万元,一次性发给安家费12万元。
5.属于第五类人才,直接调入或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并落户本市的,每人每年发给津贴5万元,一次性发给安家费5万元。
6.属于第六类人才,直接调入或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并落户本市的,一次性发给安家费3万元。
按本办法引进的六类人才,签订1年以上5年以下工作合同的,实行住房租金补贴,每人每年给予租金补贴6000元。
(三)高层次人才的培养
1.充分利用本地高校的教育资源,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点。加强与国内知名院校的“校市合作”,共同打造我市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培养平台。
2.积极引进外地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来潮创办产学研基地、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在不违反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给予用地指标和地价方面的适当优惠。
3.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省级以上科研(技术开发)中心、博士后实践基地。建立省级以上科研(技术开发)中心、博士后实践基地和博士、硕士实习基地的,可向市科技部门申请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补助。
4.鼓励高层次人才出国(境)学习交流,参加国际性学术活动,用人单位应给予差旅费、学费补助,出入境管理部门应优先审批办理有关手续。
5.加强培养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每年组织选派若干国有企业、民营骨干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到国(境)外考察学习,经费由培训企业在企业教育培训经费中支付。
6.重视、支持高层次人才的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鼓励各单位、行业、大型骨干企业组织各类培训。培训经费由培训企业在企业教育培训经费中支付。
7.鼓励参加在职学习教育,对引进人才参加学习并取得博士学位的,由用人单位酌情解决部分学习费用。
——中共潮州市委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办法》的通知(潮发〔2011〕28号)
二、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选拔管理
(一)选拔条件
我市各类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原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现已列入公务员管理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龄在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市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的选拔对象。
(1)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管科技人才。
(2)获得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发明奖、设计奖;获得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或二等奖2项以上。
(3)在宏观发展战略研究,国家、省(部)、市重点科技攻关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和对外经济技术交往中,提出具有重大价值的可行性论证、建议或解决了关键性的问题,并经地级市(厅)以上部门确认,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引进、吸收、消化国外先进技术中,解决了重大技术问题,使设备或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
(4)在经营管理中能创新经营管理理论,并在实践中得到应用,取得重大经济效益,为我市经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
(5)在教育、教学和科研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奖,或主持并创立的教育教学模式被省(部)级教育部门推广。
(6)在农业科技推广一线做出优异成绩,为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省(部)级农技推广奖一等奖或二等奖2项以上。
(7)在社会科学领域,围绕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重大理论与实践课题,以及重点学科前沿、具有开拓性的研究课题,形成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专著、论文,获得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8)在文学、艺术、体育、法律、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专业工作中,取得重大成果,有显著影响,在省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获得同行业省(部)级一等奖或二等奖2项以上。
(9)在具有潮州传统文化的陶瓷、潮绣、木雕、潮剧(乐)及潮州特种工艺等行业中专业技能娴熟,造诣较高,为弘扬潮州传统文化做出突出贡献,在我市同行业中被公认为顶尖水平,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对特别突出的专业人才在年龄和职称上可视情况适当放宽。
选拔对象一般应是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从外地引进的人才,需在我市工作3年以上;
申报奖项、成果、称号的时限从评选当年上溯4年;连续4年没有成果的,不作为选拔对象;同一科研项目或成果,有多个完成人的只选拔第一完成人或最主要完成人。
(二)主要待遇
1.享受优先医疗待遇,每年安排市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体检1次。
2.在列入管理的4年中,组织外出学习考察1至2次。
3.每人每月发给津贴费200元。
4.所在单位要保证列入管理的科技人才有一定时间接受学习培训或进行学术活动。
5.在评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6.在生活、科研等方面出现困难时,可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
——中共潮州市委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潮发〔200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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