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才激励保障政策
(一)实行清远市紧缺适用人才认定办法
凡是列入《清远市引进紧缺适用人才导向目录》的,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或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或获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或具有特殊专业技能且表现优秀的人员,可认定为清远市紧缺适用人才。
——《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养紧缺适用人才的若干规定》(清发〔2012〕27号)
(二)实行清远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
两院院士,国家重点学(专)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专家,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领军人才、科研团队,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创新人才,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正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并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级技能人才等,可申请认定为清远市第一至六类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享受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
——《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养紧缺适用人才的若干规定》(清发〔2012〕27号)
(三)提供紧缺适用人才优惠政策
1.第一至六类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津贴和人才安家费补助。第一至第六类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按人才类别分别发给100万元—10万元的人才安家费补助及每月10000元—1000元的人才津贴。
2.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引进的紧缺适用人才,其配偶可随调,父母、子女可随迁。配偶已就业的,按“对口对应”原则由组织、人社部门按有关规定统筹安排,相关单位予以落实。其随迁子女按就近从优原则,由市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就读,享受本行政区域学生就读的同等待遇。
3.提高学历补助。在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后,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由同级财政一次性补助学费3万元。对取得其他层次学历的人员,用人单位可给予适当学费补贴。
4.提高职称补助。在晋升为正高专业技术资格后,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0000元。对取得其他层次职称的人员,用人单位可给予适当奖励。
——《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养紧缺适用人才的若干规定》(清发〔2012〕27号)
(四)实行清远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每三年在清远市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农业类技术、教育教研、医疗卫生、体育工作、文化、艺术、新闻、出版、职业技能推广应用、管理科学、创业人才及中青年科技人才等领域选拔一批拔尖人才,每批20名,管理期限为3年。每批拔尖人才每人每年发放30000元津贴,每年安排2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拔尖人才的表彰奖励、考察学习、体检、慰问和解决某些突出问题等。
——《关于印发<清远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清人才发〔2013〕3号)
(五)提供博士后科研启动资金
清远市政府为每位进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博士后提供3万元的科研启动资金。
——《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养紧缺适用人才的若干规定》(清发〔2012〕27号)、《印发<清远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2〕32号)
(六)提供高技能人才补贴
鼓励企业引进和培育高技能人才,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扶持的100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实施高技能人才补贴试点。即从2013年1月1日起经上述企业培养、引进并已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交社会保险满1年的新增高技能人才,由企业参保地市、县(市、区)财政给予一次性高技能人才补贴。补贴标准:高级技师每人3000元;技师每人1200元;高级工每人500元。
——《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快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清人社〔2014〕156 号)、《关于印发<清远市高技能人才补贴(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清人社〔2014〕305号)
(七)发放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津贴
给予在清远市工作(或已在清远市退休)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每月600元津贴,年终一次性发放。
——《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管理人性化的若干规定(试行)》(清发〔2008〕21号)
(八)发放政府顾问工作津贴
给予聘请的政府决策咨询顾问、专业顾问、专题顾问,每人每年工作津贴30000元,按年度发放。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2〕135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第一批政府顾问推荐选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3〕87号)
(九)即将出台支持力度更大的清远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资助计划。
每年安排1000万元对创新创业科研团队、“众创空间”团队、创业精英、技能先锋、科技成果获奖者、企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等予以资助。
——政策已审议敲定,待近期《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文件印发后出台实施。
二、人才项目资助政策
实施重点人才项目“起航计划”。采取“竞争择优”方式每年评选一批,每批不预设申报范围,评定数量根据项目前景与质量确定。
给予评定的重点人才项目各40万元作为起步扶持资金,同时,对清远市入选中组部或广东省委组织部组织实施的人才帮扶计划项目,原则上按照上级扶持入选项目资金50%的标准给予配套资金扶持。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重点人才项目“起航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清人才发〔2013〕4号)
三、用人单位扶持政策
(一)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省级以上科研(技术开发)中心,并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经费补助。
——《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养紧缺适用人才的若干规定》(清发〔2012〕27号)
(二)设立“科技创新券”专项。科技创新券分为一般券和专项券,一般券仅限于中小微企业用于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服务等,面额为1万元,有效期2年;专项券主要用于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所需购买的研发设备,面额5万,有效期3年。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逾期不可兑现。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1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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