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创新创业团队和产学研合作平台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用竞争性分配与引导扶持相结合的形式合理配置财政科技资源,在年度财政科技预算经费中安排1000万元竞争性分配科技资金,重点支持重大科技与产学研结合专项、科技平台、示范基地建设。在年度财政科技预算中每年安排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100万元,支持和培育申报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每年在市财政年度科技预算经费中安排不少于500万元作为产学研合作经费。
(二)、鼓励构建创新平台
对批准组建的企业创新平台或高校、科研院所与我市企业共建的创新平台,择优给予30~80万元经费支持;并鼓励支持市级工程中心申报省和国家级工程中心,对获批准组建的国家级、省级工程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支持。
(三)、鼓励建设创新型企业
对于我市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省创新型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个给予10万元奖励。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茂发〔2013〕21号)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
(一)人才引进
按本规定引进的人才,可以不受单位性质、编制数额、职称结构比例的限制(党政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除外)。
(二)子女入学
按本规定引进的人才,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其配偶工作由其本人同用人单位视情况商定;随迁的子女入托、入学,凭市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由市教育部门按其户口(含有效期在三年及以上的《广东省居住证》)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安排入托、入学,幼儿园和学校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三)职称聘用
按本规定引进的人才,其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逐步建立按需设岗、按岗聘任、竞争择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制。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后需要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职务和任职年限的限制,根据本人的条件直接申请参加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聘任不受岗位职数的限制。对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国际公认的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按相关规定予以确认。
(四)薪酬待遇
按本规定引进的人才,可以由用人单位(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除外)与其本人协议商定,由用人单位给予适当的住房补贴和工资外的津贴补贴;各种补贴的标准可以从优从高,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按本规定引进的人才的工资待遇,除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外,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其本人商定,实行协议工资或其他报酬形式。
(五)鼓励人才带科技成果来我市创业
支持和鼓励引进的人才带技术、成果、项目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来本市以合作、入股、转让等形式参与企业收益分配。
科技成果在股份制企业转化的,可以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金额的部分股份,分配给主要参加人;科技成果以技术方式提供给他人实施的,从转让净收入中提取奖金奖励给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自行转化或合作转化的,在项目完成投产后3-5年内,从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奖金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人员,主要贡献者所得的奖励要占奖励总额的50%以上。
——《茂名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规定》(茂办发〔2007〕5号)
三、人才激励和服务政策
(一)评选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
1.评选对象
全市各行各业,特别是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以及在科研、文化、教育、卫生、体育、金融等岗位做出突出贡献的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
2.联系服务和待遇
经常保持与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的联系。保证每年有一定的业务进修和培训时间。创造条件为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提供办公地点和实验场所及其它必要的设施。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优先安排因公、因病用车,优先安排住房。对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实行每年一次体检,并有计划组织到外地考察或疗养。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每月享受500元生活补贴。
——《关于在全市开展选拔第七批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工作的通知》(茂组通[2013]1号)
(二)设立专业技术人员突出贡献奖
1.奖励对象
在我市工农业生产第一线,以及在科研、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岗位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2.奖励形式
市政府对当年度获得突出贡献奖者进行表彰,并颁发“茂名市专业技术人员突出贡献奖”荣誉证书和奖金2万元,所需资金由市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划拨。
——《茂名市专业技术人员突出贡献奖励办法》(茂办发〔2007〕6号)
(三)重奖重大知识产权发明创造者
从2013年起,市政府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省专利金奖的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分别配套奖励20万元、10万元和2万元,所需经费从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列支。完善茂名市专利奖励办法和专利申请资助办法。加大市专利奖励力度。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奖励制度。鼓励企业建立激励发明创造的奖励和分配制度,采取知识产权入股、员工持股、期权等多种分配形式激励发明创造。科技人员获得专利权,应作为其业绩考核和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中共茂名市委 茂名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茂发〔2013〕4号)
(四)设立市科学技术奖
1.奖励对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茂名市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是我市为第一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学技术成果。
2.奖励标准
市人民政府颁发市科学技术奖证书、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每年正常列入预算列支。市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0.8万元。
——《茂名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茂科字[2015]9号)
四、本地特色人才政策
(一)构建招贤引才三大平台
1.目标任务
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实施重点人才工程,开创人才工作新局面。一是成立大学生成长促进会,积极打造茂名籍优秀大学生培养平台;二是联合省、部级著名高校、科研机构到我市开展项目合作,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三是建立健全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挂职交流工作机制,争取省直有关单位优秀人才到县(市、区)和重点建设项目挂职交流,缓解人才紧缺状况,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2.主要措施
(1)积极打造茂名籍优秀大学生培养平台。组建茂名市大学生成长促进会,积极举办有利于他们健康成长的各项活动,为其提供各类社会实践机会和就业信息,加深其对家乡的感情,吸引其回茂名干事创业;畅通信息渠道。一是建设信息平台,及时发布权威的招聘信息;二是成立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指导大学生就业;三是举办大学生专场招聘会;四是建立优秀大学生人才库,加强联络,鼓励他们为家乡建设建言献策,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
(2)全面建设产学研合作平台。联合著名高校、科研机构组建科技创新团队到我市开展合作项目,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开展多形式的产学研对接合作活动,联合著名高校、科研机构组建“博士服务团”、科技特派员团队等科技创新团队到我市开展合作项目,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加强高新区、滨海新区和水东湾新城的产学研工作,促进重点项目落地;支持建设产学研创新联盟,全面建设产学研结合示范市;积极培育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农业科技创新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特派员工作站、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研究生实习基地等创新平台
(3)建立健全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挂职交流工作机制。积极从省直有关单位争取我市急需、紧缺的优秀专业人才到县(市、区)和重点建设项目挂职,参与我市重点工作的谋划、实施和推进,鼓励其留在茂名干事创业,积极探索人才向基层流动,向艰苦地区和岗位流动的机制体制,缓解我市人才紧缺状况;选派本市优秀年轻干部到中央、省直有关单位和发达地区挂职学习锻炼,提高干部能力素质。
——《关于“招贤引才三大平台”人才工程的实施方案》(2014年1月)
(二)青年名师、青年名医培养
1.青年名师培养计划
从2015年起,组织实施茂名市青年名师培养计划,每年遴选一批青年名师培养对象进行培养,制定完善的培养规划和安排,努力培养一支留得住、用得上、教学水平高的青年教师人才队伍。确定人选后,召开相关会议,颁发茂名市青年名师培养计划入选证书,并组织实施相关的管理培养工作,经培养考核为合格的,正式评定为青年名师。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具体组织实施培养对象的培养管理。通过专家引领、自主研修等方式,采用集中面授、远程培训、外出考察学习等灵活形式,对培养对象进行业务知识培训、跟岗学习及管理服务。
——《关于实施茂名市青年名师培养计划的通知》(茂教字[2015]6号)
2.青年名医培养计划
从2015年起,组织实施茂名市青年名医培养计划,遴选30名青年名医师培养对象进行培养,努力培养一支留得住、用得上、临床医疗技术基本功扎实的青年医疗人才队伍。确定培养对象后,召开相关会议,颁发茂名市青年名医培养计划入选证书,并组织实施相关管理培养工作,经培养考核为合格的,正式评定为青年名医。市委组织部、市卫生计生局具体组织实施培养对象的培养管理。通过专家引领、自主研修等方式,采用集中面授、远程培训、外出考察学习等灵活形式,对培养对象进行业务知识培训、跟岗学习等培训。
——《关于实施茂名市青年名医培养计划的通知》(茂卫[2015]12号)
(三)特聘人才引进和培养
1.人才引进和培养范围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市级特聘人才。市级特聘人才是指根据市直机关工作需要,在特批的编制定额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经过面试、考核等既定程序招录的机关紧缺人才。
特聘人才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报考或调任公务员。市级行政编制出现空缺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用于招录、调任特聘人才。特聘人才工作一个时期后,根据其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德才表现、身体状况和工作需要,按干部提拔任用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提拔任职的意见,在市直范围内统筹调配与安排。
2.优惠政策和待遇
特聘人才的基本工资实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基本工资标准,津补贴部分按同等同类公务员的标准执行,由市财政统发。
特聘人才的社会保险按所在单位同等同类公务员的标准和办法执行。
特聘人才的住房公积金按国家、省的规定,单位缴费部分统一由市财政支付,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支付。
用人单位应为特聘人才提供公用周转房。用人单位无公用周转房,特聘人才自行租房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租房补贴。
特聘人才住房补贴按国家、省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由市财政核拨。
3.子女入学及配偶工作
博士研究生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家属的工作可根据其本人意愿、专业素质和岗位需要等情况,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单位按职责权限负责妥善安排,其子女入托、入学问题,由市教育局统筹解决。其它特聘人才家属、子女的实际问题,由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用人单位协助解决。
——《茂名市特聘人才管理暂行办法》(茂府〔2008〕48号)
(四)政府顾问聘任
1.受聘顾问的条件
(1)具有符合我市发展需要的学科、领域理论或技术专长,获得教授、研究员或其他相应技术职称并在国内有一定知名度,富有创新精神的专家学者。
(2)社会联络面广,影响和带动能力强,具有丰富决策经验的知名外商和海外侨领。
(3)在某行业、某领域上取得卓越成绩,对茂名发展做出一定贡献的杰出人士。
2.聘期与解聘
市政府顾问实行聘期制。每届聘请顾问人数为15人内,聘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三年后不再续聘的,与市政府的顾问关系自行解除。市政府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有损害我市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一年内未参加过1次咨询顾问活动或未提出1条咨询意见和建议的。
3.顾问的权利及待遇
(1)参加市政府安排的综合或专题考察,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阅读市政府有关文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类资料。
(2)根据工作需要获得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信息资料。
(3)每年领取顾问津贴3万元。
(4)为我市招商引资、争取项目做出贡献的,由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5)应邀到我市参加庆典或其他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6)自行在我市活动期间,由对口主管单位在食宿、交通、参观等方面提供方便。
(7)受市政府委托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专题讲座、决策论证等活动,由市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关经费。
——《茂名市人民政府顾问聘任暂行办法》(茂府办〔201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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