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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才激励保障政策

 

(一)实行中山市紧缺适用人才认定办法  

凡被列入《中山市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导向目录》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高级工及以上技能人员,或具有特殊专业技能、在我市工作满1年且表现优秀的人员,可申请认定为中山市紧缺适用人才,享受人才入户、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  

——《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10〕7号)

   

(二)实行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办法  

两院院士,国家、省、市级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广东省领军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博士等,可申请认定为第一至六层次的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人才,按照自身能力、业绩、贡献等情况,可申请认定为第五至八层次的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领取高层次人才证后,可享受相应的购房补助、政府津贴和配偶就业等优惠政策。  

——《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10〕7号)

   

(三)提供入户优惠  

紧缺适用人才在市内拥有合法固定住所且能提供产权证明的,可单独建立家庭户,其直系亲属户口可随迁;不符合单独立户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单位集体户或单位所在镇区人才公共户。  

——《中山市公安局、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紧缺适用人才入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山安通〔2011〕56号)

   

(四)提供子女入学优惠  

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可安排到我市省一级及以上的中、小学就读;紧缺适用人才的子女,可安排到市一级及以上的中、小学就读。  

——《中山市教育局、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紧缺适用人才子女就学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教〔2011〕11号)

 

(五)提供配偶就业优惠  

在市内国有企事业单位、“新三百”企业以及中山市高层次人才联谊会团体会员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可纳入“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互助计划”。按照“人岗相适,一进一出”的原则,凡是提出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的用人单位,须同时提供数量相等、条件相近的接收岗位,帮助其他用人单位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  

——《中共中山市委组织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中山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互助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山组通〔2014〕126号)

   

(六)提供购房补助  

凡被认定为第一至六层次的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在市内落户并购买商品住房或自建房的,可分层次享受10万—100万元的购房补助。  

——《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委办〔2010〕43号)

   

(七)提供市政府特殊津贴  

凡被认定为第一至六层次的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可分层次享受每月1000—5000元的市政府特殊津贴,享受期为3年。  

——《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委办〔2010〕43号)

   

(八)提供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5个100”优惠政策  

凡被认定为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并在市内创办符合中山产业发展导向、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企业,可享受“5个100”优惠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补贴。从企业创办之日起2年内,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给予一次性补贴,累计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3%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总额最高100万元。  

2.贷款贴息扶持。从企业创办之日起2年内,对企业所获金融机构贷款给予2年期的贷款贴息,年贴息率按3%计算,贴息总额最高100万元。  

3.科研经费资助。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自主组建创新科研团队,入选市级创新科研团队的,给予100万—10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  

4.创业场所支持。从企业创办之日起3年内,可免租使用企业所在镇区提供的100平方米左右的工作场所。  

5.居住环境保障。从企业创办之日起3年内,海外高层次人才可免租入住100平方米左右的公寓。  

——《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委办〔2011〕46号)

   

(九)提供留学归国人才创业优惠政策  

鼓励留学人才进驻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其创办企业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工商注册信息后的3个月到1年内,可申请20万—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  

——《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委办〔2012〕55号)

   

(十)提供博士后科研经费和生活补贴资助  

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的博士后可享受每年5万元的科研经费和1.2万元的生活补贴,享受期为3年。  

——《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委办〔2010〕43号)

   

(十一)实行“中山市优秀专家·拔尖人才”管理服务办法  

对“中山市优秀专家·拔尖人才”在科研攻关、学术交流、业务进修、出版著作等方面给予支持,帮助提高其参政议政程度和政治社会地位。享受每月1000元的专家津贴、每年一次的培训疗养和健康体检,每届管理期为3年。  

——《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优秀专家、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委〔2011〕13号)

   

二、团队资助政策 

  

(一)市级创新科研团队经评审可享受100万—10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  

——《中共中山市委组织部、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实施意见>、<中山市创建引进国家级创新平台实施意见>和<中山市院士工作站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山组发〔2014〕2号)

   

(二)省级创新科研团队除了可享受省财政科研经费资助外,同时市财政按不超过省资助经费二分之一的标准提供配套资金。  

——《中共中山市委组织部、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实施意见>、<中山市创建引进国家级创新平台实施意见>和<中山市院士工作站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山组发〔2014〕2号)

   

三、用人单位扶持政策

 

(一)新创建国家级创新平台,按不超过建设单位实际投入三分之一的标准,可享受最高100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新引进国家级创新平台,按不超过引进单位实际投入三分之一的标准,经评审可享受最高50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

——《中共中山市委组织部、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实施意见>、<中山市创建引进国家级创新平台实施意见>和<中山市院士工作站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山组发〔2014〕2号)

   

(二)新设立院士工作站经评审可享受1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  

——《中共中山市委组织部、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实施意见>、<中山市创建引进国家级创新平台实施意见>和<中山市院士工作站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山组发〔2014〕2号)

   

(三)新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可享受8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新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可享受2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  

——《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委办〔2010〕43号)

   

(四)新设立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可享受2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经评估合格每年享受6.2万元培训经费补贴,享受期为3年;新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可享受5万元建设经费资助。  

——《中共中山市委组织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大师工作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人社发〔2014〕358号)

   

(五)重点扶持“新三百”企业培养人才、引进人才、用好人才和留住人才,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积分,每年每缴纳国地两税3000万元即拥有1个入户指标和1个入学指标。  

——《中共中山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新三百”企业人才工作力度的意见》(中山组发〔2014〕3号)

   

四、建设翠亨新区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 

  

设立翠亨新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编制《翠亨新区人才发展导向目录》。设立“两岸四地人才合作联盟”,创新跨境人才合作机制,努力建成与国际接轨、与港澳台相通的人才政策创新区。  

经认定的翠亨新区高层次人才、团队和创新创业平台,在同等条件下可享受资金总额上浮20%的人才津补贴和科研经费资助。  

——《中共中山市委组织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中山翠亨新区建设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中山组发〔20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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