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层次人才政策
(一)分类
汕尾市高层次人才分为七类,分别为:
第一类 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类 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专家,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领军人才、创新科研团队;
第三类 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领军人才,具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省以上先进水平的创新人才;
第四类 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境外留学人员、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高端人才;
第五类 具有可以带来重大技术改造和较高经济效益成果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
第六类 具有突出经营管理业绩和丰富管理经验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以及具有特殊专长、可以带来重大技术改造和较高经济效益的高级技能人才;
第七类 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以上人才。
(二)主要待遇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津贴和安家费:
引进所属第一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每人每年发给津贴30万元,落户的一次性发给安家费100万元。临时聘用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的,每月发给1万元的生活交通补贴。
引进所属第二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每人每年发给津贴15万元,落户的一次性发给安家费30万元。创新科研团队每年发给津贴50万元。
引进所属第三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每人每年发给津贴10万元,落户的一次性发给安家费15万元。
引进所属第四类人才,按其在境外的成就,比照前三类人才享受相应待遇。不能比照的,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并已落户的,每人每年发给津贴5万元,一次性发给安家费15万元。
引进所属第五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并落户的,每人每年发给津贴5万元,一次性发给安家费5万元。
引进所属第六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并落户的,一次性发给安家费3万元。
按本办法引进所属一至六类人才,签订1年以上5年以下工作合同的,实行住房租金补贴,每人每年补贴租金6000元。
——《汕尾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汕委办〔2011〕19号)
二、拔尖人才政策
拔尖人才在三年管理期内,享有以下待遇:
定期由市人才办组织安排一次外出疗养休假或学习考察,每年由市保健办组织一次体检;
拔尖人才申请省级以上科研立项,并经批准仅在汕尾实施的,可向科技部门申请技术研究与开发一次性经费补助,出版专著的,可向科技部门申请技术研究与开发一次性经费补助;
拔尖人才所在单位要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优先解决生活上遇到的实际问题;
管理期满,举办一次拔尖人才成果展。
——《汕尾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汕委办〔2011〕19号)
三、教育人才政策
(一)汕尾市“强师工程”。
从2012-2017年,对于新引进的本科生(211工程院校)、研究生和博士生分别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费1万元、2万元、5万元。
——《汕尾市“强师工程”实施方案》(汕府办〔2013〕51号)
(二)高职院引进人才。
凡引进人才,引进时给予安家费补助并安排相应住房。补助款主要资助引进人员自购住房,未购房前我院按规定提供住房,但按规定收取租金。补助款分五年发放,每年发放总额的20%。具体标准如下:
博士研究生给予安家费补助5万元/人;单身者安排住30平方米套间,带有家属者安排住三室二厅套房(大套约80平方米)。
副教授给予安家费补助5万元/人,单身者安排住30平方米套间,带有家属者安排住三室二厅套房(大套约100平方米)。
教授给予安家费补助8万元/人,单身者安排住30平方米套间,带有家属者安排住三室二厅套房(大套约100平方米)。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引进人才优惠条件暂行规定》(汕职院发〔2008〕16号)
四、科技鼓励政策
凡是具备申请条件的发明专利实施单位,可提出发明专利实施的奖励申请。经批准,实施的发明专利最高给予10万元的奖励。
——《汕尾市奖励发明专利实施暂行规办法》(汕府〔200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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