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申报研发机构建设专项时应已达到以下全部建设标准:
(一)研发经费。
核实标准:企业有持续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机制并已开展研发活动,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或前三个会计年度年平均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200万元。
材料要求:1.能够披露研发费用的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2.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也可以提供经国家统计部门核定的科技活动统计年报资料。
(二)研发场所和研发固定资产。
核实标准:企业研发机构已有固定的研发和办公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总额(不含房产)原值不低于200万元,软件类、设计类和服务类企业研发机构要求不低于100万元。企业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共建的研发机构除满足前述条件外,需提供共建研发机构的合作协议,且企业为共建研发机构已提供不少于150万元的建设经费。
材料要求:1.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证明(研发场地须在广州地区,非广州地区的不算在内);2.研发固定资产财务报告(即审计报告)或财务凭证(即购买固定资产的原值发票以及固定资产入账凭证);3.研发固定资产申报截止日期为2017年3月31日,要求研发固定资产必须在广州地区,非广州地区的不算在内;4.属共建研发机构的,还需提供共建合作协议和建设经费财务报告;5.研发固定资产是指与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仪器、设备等,不含房产、空调、桌椅、车辆等日常办公设备;6.研发固定资产必须为申报单位所有,申报单位所在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资产不算在内。
(三)研发人员。
核实标准:企业研发机构已有专门的研发队伍,并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总人数的50%。
材料要求:1.提供研发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职称、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或个税缴纳),对于外籍研发人员,企业应提供能够证明劳务关系的佐证材料;2.研发人员申报时必须为企业在职员工;3.要求申报企业2015年6月、2015年12月、2016年6月、2016年12月等4个时间节点研发人员的平均人数不少于10人(其他时间节点不算在内),且提供4个时间节点社保缴纳(或个税缴纳)证明材料(入职时间与该时间段不同的,提交实际入职时间段社保缴纳或个税缴纳材料),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对其他时间点研发人员相关情况进一步进行核查;4.企业研发人员不足20人的,按实际提供证明材料,研发人员超过20人的,提供前20名主要研发人员的证明材料,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对其他人员相关情况进一步进行核查。
上述所有证明材料在申报时提供复印件即可,在现场核实时提供原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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