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投资补贴 设立目的:
1、建立财政科技经费与创业投资协同支持科技项目的机制,鼓励科技企业积极引入社会资本。 支持对象:孵化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须是广州市孵化期或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二)投资方须为创业投资机构、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其他企业投资者或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投资方至少有2个及以上投资案例,投资方不限注册地;
(三)申报前一年度1月1日至申报年度6月30日引入投资,以完成投资后工商股权变更登记日期为准;
(四)以下情况不予以补贴: 1.个人投资、母公司投资给子公司、原有股东增资扩股等投资行为;
2.股权转让、债转股等未形成新增投融资等投资行为;
3、企业成立时的股东出资不予以补贴(核实为引入风险投资机构的除外);
4.已获市级同类财政资金支持的投融资项目。
补贴标准:对广州市孵化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完成引入投资的或通过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完成融资的,按照引入投资金额(未退出部分)的10%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资料:
(一)《广州市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上年度审计报告和申报前最近1个月的会计报表;
(三)孵化期或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证明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大赛获奖证书、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知识产权证书等,在孵企业租赁场地等证明材料(如有));
(四)引入投资项目清单(包括:投资机构、时间、投资金额、工商变更登记时间、退出情况等),企业与投资机构签订的投资协议,增资验资报告和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投资机构在有关部门的备案证明材料或2个以上的投资案例材料及投资款项转账凭证等证明材料;或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六)提供股权投资未退出或部分退出《承诺书》和不重复享受广州市级同类财政补贴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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