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粤地税发[2008]208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总局 时间:2008-12-12 点击: 15
各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特别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措施,深入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大力促进我省中小企业的发展,省局将现行税收法律和政策有关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形成《扶持中小企业发展8项税收优惠政策》,现印发给你们。结合实际情况,省局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中小企业扶持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成立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将中小企业列为重点服务和扶持对象,指定专人负责跟踪服务。省局成立由党组书记、局长吴昇文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办公室、法规处、税政一处、税政二处、规费处、国际税务管理处、征管处、监察室、信息化管理处、信息中心和纳税人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对这一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开通中小企业涉税服务“绿色通道”,对中小企业申请的涉税事项给予优先办理。各级地税机关对中小企业申请的涉税事项要给予优先办理,并在各级办税服务厅设置专门窗口,专门负责落实中小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咨询和办理等事项,真正做到特事特办、即来即办。
三、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为中小企业提供详细办税指引。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加强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和解释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召开新闻通报会,帮助社会各界和中小企业纳税人准确理解有关优惠政策。要通过税务网站为中小企业提供税收法规查询,实行税收政策问题网站在线解答。同时,还应印制详细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办税指引提供给中小企业。
四、树立全方位服务理念,为中小企业提供及时、便捷的纳税服务。对于中小企业在执行税收政策中遇到问题需要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咨询、辅导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指定专人提供预约服务。要及时通过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和网上办税系统,为中小企业提供涉税短信等电子化服务。12366电话纳税服务热线要切实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及时为中小企业提供语音服务或人工服务。
五、定期召开专场宣讲会,认真听取中小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各级地税机关要定期邀请管辖内的中小企业,举办专项政策宣讲会,宣传和辅导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法规。同时,要认真听取中小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地税部门各项工作。
六、坚持组织收入原则, 不折不扣落实扶持政策。各级地税机关要确保有关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全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依法依规前提下该免的免、该减的减、该缓的缓,让中小企业能够感受到国家实实在在的支持和帮助。同时,要把依法治税贯穿于税收工作始终,坚持组织收入原则,不收过头税,杜绝有税不收和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千方百计完成税收收入任务。各市局要对贯彻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并做好享受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和扶持政策有关数据的统计工作,及时总结相关的经验和做法,提高政策的执行力。
二O O八年十二月八日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8项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的中小企业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三、对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中小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中小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一律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六、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七、对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对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