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粤国税函[2006]507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时间:2006-10-24 点击: 17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江国税发〔2006〕145号)收悉。针对来文提出的《关于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统一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5〕7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的经营承包期限未能达到20年的个别租赁油站能否纳入分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问题,以及受理“三类油站”统一汇总缴纳增值税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的问题,为更好地贯彻执行《通知》精神,提高管理效率,省局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通知》中租赁经营油站经营期限的规定不是绝对数,同时期限长短也不是构成租赁油站成立的前提条件,以经营期限不足20年为标准来界定能否纳入汇总缴纳增值税不符合《通知》原意。为此,对个别租赁油站的经营承包期限未能达到20年的,应当纳入汇总缴纳增值税范围。
二、凡申请纳入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三类油站”,由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地级以上市(含地级市)分公司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报地级以上市(含地级市)主管国税机关审批。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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