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粤残联[2005]110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时间:2005-09-12 点击: 13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福利企业稳步发展,做好残疾人稳定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要完善对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福利企业的税费减免规定,稳定、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精神,结合我省福利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福利企业残疾人的就业和保障工作。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在岗就业,不得弄虚作假,要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购买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根据其身体功能障碍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及提供方便残疾人的生活环境,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福利企业的税费减免规定,及时为福利企业办理减免税费,帮助企业尽快回笼资金,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稳定发展。
三、落实残疾职工计算范围规定。按照《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1]7号) 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工作“十五” 实施方案〉 的通知》 (残联教就[2001]88号)“进一步完善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列入福利企业残疾职工范围计算比例” 的要求,税务部门在审核、计算福利企业减免税比例时,除对盲、聋、言语及肢体残疾等“四残”人员作为安置对象计算比例外,还应将在岗的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列入福利企业残疾职工范围计算比例。
就业是残疾人摆脱贫困的有效途径。福利企业作为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渠道,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认真落实扶持政策,各司其职,加强协调沟通,努力促进我省福利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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