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粤地税函[2004]710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时间:2004-04-25 点击: 14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民办学校税务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东地税发[2004]178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民办幼儿园是否作为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065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2]96号)以及《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1]432号)规定,民办幼儿园应作为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缴纳企业或个人所得税。鉴于目前幼儿园仍不属于学历教育,对其取得的幼儿园经营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对民办学校举办进修班取得的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举办进修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该政策有明确的范围条件限制,不适用民办学校。至于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目前国家对民办学校尚无特殊优惠政策,也无民办学校可比照公办学校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的规定。因此,对民办学校举办进修班取得的收入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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