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理由
本案系全国首例因个人要求返还政府非税收入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通过该案的审理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全面梳理了缴款义务人与财政部门在国库管理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明确了在财政部门直接向缴款义务人返还政府非税收入的情况下,缴款人可以直接针对财政部门提起行政诉讼。
关键词
退付请求权;政府非税收入; 退付请求权;缴款人;缴款人
案情摘要
2016年11月18日,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财复议〔2016〕170号,以下简称170号复议决定),认为:根据申请人(即本案四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法院认定,四原告的复议请求为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以下简称广西财政厅)退还其合法财产并进行赔偿。虽然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四原告曾直接向广西财政厅提出过上述请求,为了及时便民的处理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广西非税收入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等规定,广西财政厅应当对四原告要求退库等请求依法进行处理,故决定广西财政厅对四原告退库等请求依法进行处理。2017年1月22日,广西财政厅根据170号复议决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涉案告知书),告知张允志:一、关于罚没收入的退库问题,已于2017年1月22日将涉及张允志的323.49万元缉毒罚没收入作退库处理,此笔款项已退还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以下简称广西公安厅)账户,由广西公安厅依法进行处理。二、鉴于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已于2016年11月17日派出法官专程到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张允志涉案被处罚的相关事宜,目前正在调查此案,最后的处理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为准。四原告不服涉案告知书,于2017年2月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确认广西财政厅违法,撤销广西财政厅作出的涉案告知书,并退回517.7965万元(包括查封的股票、车桂芹的取保候审款323.49万元);广西财政厅依法赔偿三个企业法人张允志没有经营事实的麻黄碱片以毒资进入国库,导致没有经营事实的麻黄碱片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判刑坐牢五年,明绑架三个企业法人造成各种经济损失600亿元人民币。被告于2017年2月27日收到申请后,于同年3月1日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要求广西财政厅进行答辩并提交证据和依据。同年3月15日,广西财政厅作出《被申请人答复书》。同年4月21日,被告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财复议〔2017〕72号,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并于同年4月28日向四原告邮寄送达。
争议焦点
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裁判要点
1.罚没收入的缴款人能否直接以财政部门作为义务对象请求退付,取决于各地关于退付程序的具体规定。如果相关规定没有排除缴款人向财政部门的退付请求权,则应认定财政部门系缴款人退付请求权的直接义务对象。 2.退付的申请是否经由执收单位提出、款项是否经由执收单位退付等属于退付的具体流程问题,不影响缴款人与财政部门之间退付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 3.缴款人请求财政部门退库,其性质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请求行政机关履行给付义务,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项及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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