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国《财富》500强排名第七的安然公司破产一案,不仅严重动摇了美国证券市场的信心,在美国政坛也引起轩然大波,甚至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安然公司自1985年成立以来,一直在能源领域从事相关工作,到1999年已发展成为美国最大的能源交易商,并吸引了大量的投资,1997年到2000年之间在纽约上市的安然公司股价翻了两番。但在2001年10月,安然震动了整个华尔街,它突然宣布第三季度的亏损达到了6亿美元,三个星期以后,安然重新公布了1997年到2000年的财务报表,结果显示累积利润比原来减少了5.91亿美元,债务却增加了6.38亿美元。2001年12月2日,安然被迫根据《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规定,向纽约破产法院申请破产保护,这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大的一起破产案。在其申请破产后,美国司法部、美国国会的四个委员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劳工部分别对安然进行调查。2002年7月7日,美国参议院调查委员会发布的调查报告声称:是安然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人员监管不利并弄虚造假,最终导致了安然公司的破产。
安然公司董事会特别委员会也在纽约联邦破产法院公布了一份报告。据该报告接揭露,安然上世纪末所取得的金融成功都是虚幻的泡沫,安然公司的高层经理们成立了不少复杂的机构和公司外部人员合作,操纵公司的财务报表,虚报利润,逃避纳税,并从中中饱私囊。
美国司法部门对安然财务丑闻的调查进行了一年多的时间,调查一步步深入,安然违法操作的黑幕正一层层被撕开,有关企业将面临更多的官司,并需要支付更多的赔款。目前,美国许多律师事务所就有关公司的财务造假案设立了专门网页,并通过媒体做广告,建议投资者通过集体诉讼的方式对有关公司提出起诉。
在过去两年中破产的美国大企业有不少都是象安然一样,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迅速膨胀的“暴发户”,这些企业的发迹史大都具有两大共同点:一是靠购并其它企业扩展经营规模,二是靠虚报收入利润抬高自身股价。据统计,美国企业为1美元虚报的收益往往要交纳11美分的额外税款。按照美国税法,公司和个人多缴的税款都有权获得返还法律的这一规定,实际是对虚报利润的纵容。因此,利用虚报利润来逃避税款成了许多公司成长过程的必经阶段。在美国,一些公司弹性的运用会计准则去粉饰会计数据,用这种方法虚报利润,从而达到少纳税的目的,这种方法看似合法,其实有很大欺骗性。安然就是这方面很典型的一个案例,如此正宗地用了会计标准却使得投资者更难于理解业务的真相。像当今其他许多公司一样,安然使用了最复杂的、被称之为SPE(特殊目的主体)的金融工具和其他资产负债表表外融资。此类的工具允许公司在资产负债表中看不出负债的情况下增加融资,把大量债务通过关联企业隐藏起来,采用模糊会计手法申报财务报表,在吸引了大量投资的同时,还偷逃了大量应缴税款。
从安然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安然的逃税方法,是一种“合法避税”。所谓“合法避税”,是纳税人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结构和交易活动的安排,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减轻纳税负担。具体说,企业在税务筹划,优化选择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达到节税避税的目的,常用的方法不外乎会计法、重组法、经济合同法、政策优选法等。
会计法中最经常使用的是转让定价,关联交易往往渗透其中。所谓转让定价法是指利用关联企业之间商品劳务等的转让价格来调节不同纳税主体之间的利润水平,而节约企业的总体税负成本。这其中包括原材料价格、固定资产价格、产品价格、运转费用、无形资产、劳务费用、贷款利息等。很多企业通过各种手段夸大成本,减少利润,造成账面上所谓的亏损,以达到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目的。据业内人士介绍,从目前情况来看,企业避税采用转让定价手段的,要占到避税金额的60%以上。
重组法是利用资产、股权、债权、组织机构及业务重组进行节税筹划的方法,甚至于上一个ERP系统都可以达到目的。其主要方法有企业核算形式由独立改变为非独立,新设节税公司,利用企业的组建、嫁接、兼并、合并等。
经济合同法是在订立经济合同时,通过对一定的涉税因素条款的调整来达到节税目的的方法。比如税法中有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而让这些企业最乐于从事的,则要数钻税法漏洞。随着会计制度的复杂,税务制度变得更加复杂,出现更多的漏洞和例外。日益复杂的税法也使执法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困难,从而使绕开纳税规定的手法不断增加。
安然案件不但对美国影响深远,对正在建设市场经济,市场机制亟待规范的中国也敲响了警钟。在中国的各种企业中,避税逃税现象也比比皆是。对于防止企业的避税问题,首先要加强反避税打击力度,但根本方法在于改革现行税法,在法规上做到一视同仁。我国的税收目前存在地区、部门、行业、税收主体之间税收待遇等种种的差别,给纳税人提供了避税的机会。比如,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运用不同的税法征税,这样就为“假合资”企业、“假集体”企业的出现培育了土壤。虽然这些企业以“合资”或“集体”为名,但实为内资企业或私营企业甚至个体工商户,从法律角度讲却不能追究他们的税收责任。
实际上,我国制定有关反避税的法律规定已经十多年的历史了,也有了相当数量的反避税法律法规。这中间包括1993年实施的原《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2001年的新《税收征管法》,它们均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收处理有明确规定,还有2002年发布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等。目前,已初步形成了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三大体系,使反避税工作,特别是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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