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辖权简单地讲就是一个国家自主地管理税收的权力,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方面的体现,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它说明一国政府可以完全独立自主地在不受外来干涉的条件下,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状况确定税收制度、制定税收政策。在一国的税收管辖权中,对税收管辖权起决定作用的是国际法中的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它们在税收上分别表现为地域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管辖权,这是国际税收中两种基本的税收管辖权。
一个国家基于它所管辖的人的范围,可以对受本国管理的所有的人包括个人公民或居民、企业、团体等行使税收管辖权。这就是说,只要是本国的居民或公民,不论其所获得的收入或财产是否来源于本国,都要对本国承担纳税义务。一个纳税人是否成为一国的税收管辖对象,在自然人方面,就看其是否为本国的居民或公民,其主要的判断标准是纳税人在征税国存在的住所、居所或具有征税国国籍。这种按照属人主义原则,以国家主权所能达到的人员范围为依据,以居民或公民为标准,行使的税收管辖权,就称为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在行使这种税收管辖权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纳税人就其来源于境内外即世界范围内的所得或财产承担纳税义务。就自然人而言,居民和公民是有区别又有交叉的概念,所以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还可以细分为居民税收管辖权(resident jurisdiction to tax)和公民税收管辖权(citizen jurisdiction to tax)。
对于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区别,以及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公民税收管辖权应用的根本问题即公民或居民身份的确认和相关的管辖权理论问题,下面会结合案例,做一评析。
[案例1] 库克诉泰特案
库克是一名美国公民,后移居墨西哥,并且在其取得在墨西哥城的居所并居住在该市时仍保留着这一身份。美国税务当局依美国收入法规责令库克将其收入转回国内缴纳所得税。库克依从了这一指令,但提出抗议,声明产生该项收入的财产位于墨西哥城,最后该项收入被征1193.38美元的税款,库克在支付部分税金后即提出诉讼。
本案的问题在于,立法机关是否有权力对一个在取得收入时已永久地定居在墨西哥城且其产生该收入的不动产亦位于该城的美国公民的收入征收税款呢?
原告(库克)引用美国宪法和国际法来支持他的观点,认为美国无权对一个长住墨西哥城并有住所的美国籍人从位于墨西哥城的个人财产和不动产的所得征税,因为财产位于美国领土之外,位于征税权范围之外。原告认为,美国税收当局行使税收管辖权必须满足以下两项条件:获得收入的个人及产生收入的财产必须位于美国的行政区域内。
但原告的观点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征税权的存在不在于当事人的财产是否位于美国国内,以及当事人是否是他国的永久居民。这种权力是由政府保护公民及其无论在何处的财产的本质特征决定的。这种关系决定了美国政府对居住在国外且财产也在国外的美国公民拥有的税收管辖权。法院最终判原告应向美国税务机关交税。
美国是国际上少数几个实行公民税收管辖权国家的典型代表,公民税收管辖权,即一国政府有权对本国公民的所得行使征税权,公民身份的确认一般根据国籍原则,拥有一国国籍即为一国公民。凡本国公民,必须对其不管来源于何国的所得向本国缴纳税收。公民税收管辖权是建立在公民和国家的法律关系基础上的,是国家主权和公民受益原则的体现。即作为美国公民,不论其身在何处,也不管其财产置于何处,这种公民和国家的政治法律联系是永存的,公民和其财产都会受到美国的保护,公民受益于政府,向政府纳税,是公民应尽之义务。案例1中法院的判决正是基于这样的理由。
[案例2] 帕瓦罗蒂涉税案
帕瓦罗蒂是世界最著名的男高音歌唱家,1999年,由于意大利税务机关怀疑帕瓦罗蒂逃税,对其进行起诉,法院受理了此案。
帕瓦罗蒂于1983年正式登记成为摩纳哥王国蒙特卡罗的合法居民,并在摩纳哥拥有一座价值20万英镑,占地面积近100平方米的公寓。帕瓦罗蒂认为,他是摩纳哥居民,不必就其在国外的所得在意大利纳税。他的律师也坚持帕瓦罗蒂不再是意大利的居民。律师说:“我并不是排除他在停止歌唱生涯后回到意大利,但现在他是一个游历世界的人。”
但意大利税务当局坚持对其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帕瓦罗蒂的家庭和所有在意大利的社会关系,包括他本人、他的前妻、现在未婚妻和以前的秘书都将受到调查,以确认意大利是否有他的永久居住地,这是目前调查的关键所在。
税务官认为:帕瓦罗蒂在摩纳哥的那座价值20万英镑的公寓占地面积不到100平方米,对于这位身躯庞大的歌唱家来说不能算是永久居住的地方。但是,帕瓦罗蒂在意大利的那栋房子却不一样,它有15个公寓和1个花园,价值200万英镑。帕瓦罗蒂在意大利还有一处海边别墅,价值120万英镑。另外,帕瓦罗蒂还动用70万英镑,正在建造新房。由此,意大利税务当局认为帕瓦罗蒂属于意大利居民,应就其全部所得向意大利纳税。
[案例3] 律师诉澳大利亚税务机关案
悉尼一家法律事务所的一位律师被派到新赫布里底群岛(该群岛当时为英、法共管地,1980年7月宣布独立,即现在的瓦努力阿图共和国)去管理该事务所在那里的分支机构。这位律师卖掉了他在悉尼的公寓并携同妻子一起来到了新赫布里底群岛。来到岛上以后,他开始住在旅馆,不久又租住了一所房子,租房合同规定租期12个月,而且今后还可以再续租12个月。另外,他和妻子还在当地取得了允许居住2年的居住许可证。这位律师到新赫布里底群岛工作20个月后生了一场病,并立即到悉尼去医治,很快又返回到赫布里底群岛工作。最后由于健康原因,他的律师事务所派人接替了他的新赫布里底群岛的工作,他携同妻子又回到了悉尼。澳大利亚税务部门要求该律师就其从新赫布里底群岛取得的工资收入向澳大利亚纳税,该律师不服澳大利亚税务当局的征税决定,向法院提出上诉。1979年,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受理了这起上诉案。
这位律师认为他在新赫布里底群岛工作期间已不再是澳大利亚的居民,澳大利亚不应再向非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在审理这桩诉讼案中,法院认为:居所应当是纳税人固定的和习惯性居住地,居所是他的家,但不是他永久的家,纳税人在居所居住的性质介于永久性和临时性之间。另外,纳税人的居住是否具有固定性应当从有关的收入年度来考察,如果纳税人在有关的年度在某地取得了一个固定的依据,那么在这一年度他就是这个地方的居民。根据以上观点,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判定该律师在新赫布里底群岛工作期间在新赫布里底群岛取得所拥有的住所,因而不是澳大利亚的居民,他从新赫布里底群岛取得的工资收入可以不向澳大利亚政府纳税。
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的居民行使的税收征纳权。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理论基础是:国家对居民提供了社会公共服务和法律保护,那么居民就应该对国家履行纳税义务,这是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的体现。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判定自然人的居民身份,一般主要有如下标准:
1. 住所标准。一个人只要在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内拥有永久性或习惯性的住所,那么这个人就是该国居民,要履行纳税义务。意大利判定自然人身份的标准主要有:①在意大利有居民户口登记;②在意大利有住所或经济利益中心;③一年中在意大利停留满183天。案例2中,帕瓦罗蒂与意大利税务当局在标准①③上没有异议,若依这两个标准,帕瓦罗蒂不构成意大利居民。双方争议的焦点在标准②上,帕瓦罗蒂认为他久居摩纳哥,住所在摩纳哥,在意大利的住房和财产只能算作意大利非居民的财产。税务当局认为,帕瓦罗蒂在意大利的财产足以证明他在意大利有住所。我认为,如果税务当局的证据是确实的,权衡房产的重要性,可以认定帕瓦罗蒂在意大利有住所,属于意大利居民,应该纳税。
2. 居所标准。指一个人连续居住了很长时间但又不准备永久居住的居住地。其具体依据主要是当事人是否拥有可供长期使用的住房,一般还要求当事人在有关的纳税年度中确实在本国居住过。
3. 停留时间标准。即一个人在该国尽管没有住所或居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该国实际停留的时间较长,超过了规定的天数,也要被视为本国的居民。案例3中,澳大利亚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标准主要有两个:①在澳大利亚有长期居所;②在纳税年度内连续或累计在澳大利亚停留半年以上。案中律师买掉了他在悉尼的公寓,因而在澳大利亚也就没有了住所;他在新赫布里底居住了20个月,仅在治病期间到澳大利亚短期停留,没有达到停留半年的标准,所以律师就是澳大利亚的非居民,无须就其国外收入向澳大利亚政府纳税,居民和非居民的不同,决定了自然人纳税义务的差别。居民要负无限纳税义务,要就其国内外的全部收入向隶属国申报纳税,非居民的国外收入则无须在该国纳税。案例3中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该原则下,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义务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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