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粤地税发[2004]353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时间:2004-12-23 点击: 16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4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第二条所称的集贸市场,包括经营农副产品、日用工业品以及其他民用物品的各种专业性、综合性的批发、零售市场。
二、由于我省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集贸市场规模也存在较大的差异,为便于各地加强集贸市场税收的管理和监督,对大、中、小型集贸市场划分的年税额标准及对大型集贸市场的税收监控办法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本着有利于税收控管和节约税收成本的原则,按照《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办法》的有关规定,各地可根据实际委托当地国家税务局或集贸市场管理单位代征集贸市场的有关地方税收。
四、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其定额核定的方法和程序,可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未达起征点户和免税户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有关生产经营资料的内容及报送期限,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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