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粤地税发[2004]339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时间:2004-12-05 点击: 8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38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于欠税公告政策性强、影响面大,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核实,确保欠税公告事实确凿、数额准确、程序合法。各级税务机关要督促欠税人抓紧清缴欠税,对纳税人清缴欠税的情况要密切跟踪,并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二、公告的欠税余额为截止至本公告期末的欠税,且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缴纳的部分。各级税务机关在统计上报时,可先上报截止至本公告期末的欠税余额,如果在公告前纳税人清缴了欠税的,再及时上报进行调整。
三、公告前,主管税务机关或稽查部门应发出《欠税事项告知书》(式样见附件2),事先告知欠税人,督促欠税人主动清缴欠税,并让纳税人对欠税数额进行确认。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可不发出《欠税事项告知书》。基层征管部门与稽查部门要紧密配合,共同做好欠税公告的工作。
四、对企业(单位)欠税的,每季终了后30日内进行公告;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欠税的,每半年终了后30日内进行公告。
五、由县级税务机关公告的欠税事项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公告,由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公告的欠税事项主要在地税网站进行公告,必要时可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文书式样见附件3、4)。
六、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省局进行公告。各地可以在办税场所进行张贴或者在地税网站转载。各市地方税务局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把上述纳税户的欠税情况报告给省局(见附件5)。
七、欠税公告事项由各级征管部门负责。
八、以前有关欠税公告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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