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粤地税发[2004]269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时间:2004-09-08 点击: 12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迄今尚未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还未扩大到镇的行政区域范围的市,应认真执行省局的规定;目前尚未达到省局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平均税额标准的地方,应尽快进行调整。
二、应完善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办法。各地应对房地产的开发成本、销售价格进行调查测算,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对增值率低,预征率定得过高的,应适当降低预征率。让预征率更准确地、更客观地反映房地产项目的增值水平。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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