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粤地税发[2004]17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时间:2004-01-08 点击: 11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代开票纳税人采取按月还是按季结算,由各地级市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
二、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时(包括通用发票、货运发票),一律加盖代开票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附后)。代开发票专用章为长方形,第一行刻代开票地方税务局名称,第二行刻“代开发票专用章”字样,第三行刻代开票地方税务局代码。字体为仿宋体,大小由地级市地方税务局确定。该章统一由地级市征管部门负责刻制、发放和管理;
税务机关名称 |
代开发票专用章 50px
税务机关代码 |
—— 75px ——
三、各市要对纳入税务机关管理的货物运输票据进行清理,对票面合并注明运杂费的应改为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以便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
四、自开票纳税人、地方税务局及中介机构当月没有开具(代开)货运发票的,可不报送发票汇总清单。从2004年1月1日起,当月的发票汇总清单必须于下月20号前上报省局(节假日不延迟),不得顺延或汇总至下一期。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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