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粤地税发[2002]61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时间:2002-01-08 点击: 20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我省财政体制的实际情况,凡由我省地税部门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符合汇总(合并)纳税条件的企业,必须通过当地税务机关层报省局或直接向省局提出申请。为保证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企业应在申请汇总(合并)纳税年度的2月29日以前向省局提交申请报告,对超过申请期限、申报资料不全以及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省局将不予受理。
二、对由我省地税部门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汇总(合并)企业层次较多,对其二级以下成员企业(指二级成员企业所属的三级、四级企业也是规定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我省区域内的,二级以下成员企业的范围和二级以下成员企业的就地预交比例,由省局审核确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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