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粤地税发[2001]115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时间:2001-04-25 点击: 15各市地方税务局、外经贸委、深圳市贸发局、深圳市运输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经贸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国税函[2001]155号)转发给你们,省地税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现有的旧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使用至2001年6月30日止,新版发票从7月1日开始使用。各地应做好新旧版发票使用的衔接和缴销工作。
二、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粤地税发[1998]163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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