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粤国税函[2006]381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时间:2006-08-21 点击: 11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6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随着偷骗税与反偷骗税斗争的深入,不法分子利用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进行骗税已成为当前出口骗税的新动向。各地对此要高度重视,严防不法分子利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偷骗税活动。在日常管理中,征、退税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退税部门发现有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数量、价格异常的,应及时向征税部门通报。征管部门要及时核实出口企业申报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真实性。如发现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异常的,也必须及时向退税部门通报,形成互动机制。凡发现本地区有出口数量、出口价格异常增长、申报农产品进项税额占全部进项税额比例过高等情况及偷骗税疑点的,应组织人员进行检查,有重大偷骗税嫌疑的,必须立即向省局报告。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 2003〕35号),并按要求建立起对农产品和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出口货物预警、评估分析制度,对辖内出口农产品和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出口货物的企业应加强管理,每季度进行一次评估分析。特别是对《通知》中列名的产品以及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家具、竹木制品、羽绒、香精香料、水产加工品等应列作重点监控对象。各地有属于《通知》第三点规定的体积小、重量轻、价值高、不同等级(或规格)单价差别大的农产品出口货物范围的,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凡出现购进农产品的数量突然增大、价格突然升高,申报这类货物出口退(免)税突然增大的,应立即组织人员检查,同时暂缓办理退(免)税,必须在查清无疑点后才可以办理退(免)税。对在退税审核审批中发现异地供货异常的,必须发函调查,国税机关收函后必须认真核实清楚,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回函,切不可弄虚作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