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粤国税发[2005]292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时间:2005-12-26 点击: 10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国税发〔 2005〕197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从2006年1月起,各市应在每月2日前(节假日顺延)将《出口货物退(免)税月报表》,每季度结束后9日内,将《特殊政策退(免)税季度统计表》、《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季报表》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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