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粤地税发[2001]197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时间:2001-08-06 点击: 12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反映,省局就以下两个企业所得税的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利息支出问题
一些地方对省局粤地税发[1999]12号文中有关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理解不一致,现重新予以明确:
(一)纳税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如在借款合同期内应支付的,允许预提并在税前扣除;
(二)纳税人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期满后仍木归还的,纳税人不得再继续预提利息在税前扣除,但可以在实际支付时一次性税前扣除;如纳税人在合同期满后仍作预提费用处理并在税前扣除而年终又未实际支付的,应在年度申报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关于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对处于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的纳税人,凡税务机关已经确认亏损额的,纳税人在年度中间预缴申报时如有应纳税所得,可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超过待弥补亏损部分的所得额,应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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