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粤财法[1999]53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时间:1999-12-30 点击: 15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的有关规定:“全国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由550元调整为800元,经财政部审定已实施上浮20%的地区(包括我省),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在800元的基础上再上浮20%。经报省政府批准,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将我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限额在800元的基础上上浮20%,即调整为960元。同时,根据财税字[1999]258号文的规定,实行计税工资制度的企业在税前列支工资时,不得将下列人员纳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1、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2、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
3、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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