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粤地税发[1998]178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时间:1998-09-25 点击: 20
各市地方税务局:
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1998)14号(省政府办公厅粤办明电(1998)130号转发)通知规定:“国有企业救灾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按现行财税制度规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上的部分只能从税后企业工资基金结余和福利费中列支。所有国有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税法规,不得将救灾捐赠抵扣营业收入,不得因此影响各项税收的缴纳。”
根据上述规定精神,省局补充明确:非国有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的救灾捐赠支出扣除问题,亦按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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