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粤税联发[1995]6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时间:1995-01-23 点击: 15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审核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工资基数和经济效益指标基数。集体企业工效挂钩的具体方案参照原广东省劳动局、广东省税务局粤劳薪[1992]69号文的规定执行,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扣除办法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按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部门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待业(失业)保险金,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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