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粤税联发[1994]78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时间:1994-12-12 点击: 17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免税期间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不再补缴所得税;从联营企业减税期间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如联营企业适用税率低于投资方适用税率的,应扣除其减税部分所得额后补征所得税。具体换算公式如下:
来源于联营企业 投资分回的利润额×(1-减征比例)
= --------------------------------
的应纳税所得额 1-(1-减征比例)×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纳所得税、税收扣除额和应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与财税字[1994]009号文的规定相同。
二、如投资方本身发生年度亏损,其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可先弥补亏损,补亏后仍有盈利的部分,依照有关规定补征或免征所得税,投资方的适用税率按最低档税率(18%)确定。
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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