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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2020年第3期

党中央部署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1 月7 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出了要求。

1 月20 日,习近平专门就疫情防控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指出必须高度重视疫情,全力做好防控工作。

1 月22 日,习近平就疫情迅速蔓延的情况,明确要求湖北省对人员外流实施全面严格管控。

1 月25 日,中国农历新年第一天,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对加强疫情防控作出了全面部署。习近平强调,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

1 月27 日,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激励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在危难时刻挺身而出、英勇奋斗、扎实工作,经受住考验,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2 月3 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关于疫情防控工作情况的汇报,研究下一步疫情防控工作。习近平主持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2 月12 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分析当前疫情形势,研究加强疫情防控工作。习近平主持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2 月19 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疫情防控工作汇报,研究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决定将有关意见提请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

2 月21 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习近平主持会议。

2 月23 日,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在北京召开。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2 月26 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分析当前疫情形势,研究部署近期防控重点工作。习近平主持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3 月4 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社会运行重点工作。习近平主持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1月20日~3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先后召开6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其中,2 月5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前期针对疫情防控已出台各方面措施的基础上,再推出一批支持保供的财税金融政策。自1 月1 日起暂采取以下措施: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这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加大对药品和疫苗研发的支持;免征民航企业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2 月18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一个缓冲期。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 月到6 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 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湖北省从2 月到6 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2 月25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自3月1 日至5 月底,一是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 降至1%。二是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3 月3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阶段性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实施去年底到期的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指示批示精神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疫情发生以来,国家税务总局迅速行动,把防控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以更坚决态度、更严格举措、更果断行动,切实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1 月30 日,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主持召开党委扩大会议,进一步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要求全国税务系统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切实加强党的领导,高度负责,深入细致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1 月30 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 号),在全国范围内将2 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 月24 日,湖北地区延长至3 月6 日,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2 月1 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 年第6 号),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 年1 月1 日至3 月31 日,针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

2 月3 日,税务总局召开专题会议对节后上班的疫情防控工作进行再部署再强化再落实。会后,王军前往税务总局数据中心、中国税务杂志社、中国税务报社、中国税务出版社等单位,对疫情防控工作进行实地检查,并电话连线湖北省税务局、武汉市税务局,向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的税务干部表示问候,鼓励和指导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保障疫情期间办税降费等工作。

2 月5 日,税务总局党委印发通知,要求全国税务系统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加强税务系统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各级税务部门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积极作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2 月6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8 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9 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10 号)。在支持相关企业发展、捐赠、个人所得税等方面发布文件,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2 月10 日,王军到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实地调研并强调,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到“三力”,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要添力,各项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

2 月10 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4 号),明确相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简便征管流程。

2 月10 日,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 号),从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深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大力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积极调整税收管理措施等4 个方面推出18 项具体措施,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税务力量。

2 月11 日,王军视频连线湖北、广东、浙江、河南等疫情比较严重地区税务部门,向9 省市县税务局主要负责同志了解疫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

2 月11 日,税务总局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从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对12 项政策逐一进行解读,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

2 月12 日,税务总局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发布《“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清单》,梳理明确185 个可在网上办理的涉税缴费事项,并针对纳税人关注的网上办税缴费重点问题,编制《电子税务局“非接触式”办税缴费相关问题解答》,方便纳税人、缴费人依托电子税务局等“非接触式”渠道在线办理业务。同时,为方便纳税人、缴费人掌握政策,对《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4 号)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2 月13 日,王军主持召开党委扩大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市调研指导时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研究税务系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并视频连线大连、宁波、深圳、广州、西安、苏州、郑州7 市税务局主要负责同志了解相关情况。

2 月17 日,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 年2 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 号),决定再次延长2020 年2 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 月28 日,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2 月18 日,税务总局以“抗击疫情同聚力 落实优惠促发展”为主题举行在线访谈活动,进一步就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和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措施有关问题与网友开展互动交流。

2 月20 日,王军通过视频方式主持召开党委扩大会议,进一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在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到数据服务大局要尽力,积极发挥税务部门职能作用,全力支持抗击疫情和经济社会发展。

2 月20 日,税务总局举办全国税务系统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一竿子到底”视频培训,税务总局相关司局有关负责同志对近期出台的一系列疫情防控相关税收政策措施进行了解读,确保各级税务机关有效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优化办税缴费服务,帮助税务人员理解和掌握疫情防控相关优惠政策和征管服务规定。

2 月20 日,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 号),提出“非接触式”申报、“非接触式”审核、“非接触式”调查评估等征管服务措施,从便利出口企业申报、加快出口退税审批速度等方面入手,持续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2 月20 日,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 号),推出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措施。

2 月21 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 号),出台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措施。

2 月25 日,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0〕33 号),确保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有效落地。

2 月26 日,王军主持召开全国税务系统视频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继2 月23 日税务总局党委扩大会议后,进一步部署税务系统贯彻落实措施。会议同时明确,税务总局将以“战疫情促发展 服务全面小康”为主题,连续第7 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2 月27 日,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2020 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 号),对全国税务系统开展2020 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提出总体要求,细化工作要求,明确支持疫情防控帮扶企业纾困解难、积极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全力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切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等4 项工作任务。

2 月28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自2020年3 月1 日至5 月31 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 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 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 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 月29 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贯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

3 月3 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2020 年3 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依法将3 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向后延长一周,纳税申报的截止日期从3 月16 日延至3 月23 日,届时对于仍属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的地区,可以由省级税务局依法依规具体明确再适当延期的范围及时限。

( 以上要闻内容截止到3 月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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