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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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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2020年第2期
作者:郑阳晏、郑怡沁

共享经济是指个人或组织以共享使用权为目的,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实现闲置资源社会化再利用,并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商业模式。目前,以共享单车、共享充电宝、共享办公等为代表的共享经济已深入人们的生活,如何做好共享经济平台的税收征管是考验税务部门的难题。

共享经济税收征管的难点

共享经济通常的商业模式是通过共享经济平台整合供求双方的交易信息,有效解决传统经济中阻碍交易达成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满足需求方的个性化定制要求,并进一步打破以实体经营场所为组织形式的传统交易关系,使大量个人成为交易主体。这些不同于传统经济的特点给共享经济税收征管提出了挑战。

共享经济平台涉税义务需要制度配套保障。共享经济平台是共享经济的主要维系者、共享资源的调配方,也是税收征管的主要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出台前,共享经济的税收征管存在纳税主体认定困难,共享经济平台纳税、协税、护税义务难以明确等问题。《电商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相关纳税制度的空白,但配套政策仍有不完善的地方。如《电商法》中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这一条款,税务部门理论上可以运用,但是相应的配套实施办法一直没有出台,导致法律落地层面的一些问题无法明确,如执法主体、程序规范、证据标准等。为此,笔者建议加快完善《电商法》配套税务法律法规建设。

创新的经济模式面临税收风险。经济模式和税收征管就像一对齿轮,其属性和定位不同,却能够巧妙地咬合、互驱。而如果两者无法实现有效衔接,则会脱节。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共享经济的数据撮合、人人共享的理念与税务部门“以票管税”的征管理念之间的差异。如O2O(线上到线下)、C2C(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类型共享经济平台的发票开具问题,在当前税收征管模式下,如果以平台名义开具全额发票给消费者,供应商家就没有开票环节,导致了漏征漏管。而平台实际赚取的是撮合服务费,让其全额开具销售商品或销售服务的发票,又有虚开发票的风险。对消费者而言,全额支付了费用,理应取得全额购买商品和服务的发票,但其下单和交易的直接对象只是平台,若取得第三方的发票,又存在接受虚开发票的风险。诸如此类的问题,让创新的经济模式面临潜在的税收风险。

共享经济的复杂性和国际化加剧了税收征管难度。共享经济作为新兴业态,其业务新颖且复杂,这也导致了其税收管理的复杂,如共享经济中租赁服务和销售服务、租赁服务和广告服务之间如何区分界定,押金和沉淀资金的收益部分纳税的确认等。同时,共享经济是创业大潮的风口,吸引了许多来自海外的投资,不少共享经济平台也积极开拓海外市场。复杂的股权结构和国际化的业务构成带来了国际税收征管的问题。此外,个别共享经济主体为规避税收义务,利用“三明治”式企业结构,掩盖股权交易,或者滥用税收协定。这些都进一步加大了共享经济税收征管的难度。

共享经济税收征管的对策

完善配套措施,落实“依法管税”。共享经济作为新的经济模式,具有创新性的特点,这要求在立法层面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兼容性,避免出现无法可依的被动局面。掌握信息和数据是共享经济税收征管的核心。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缺乏数据资源获取方面的配套措施,建议围绕《电商法》完善相关配套和实施意见,如要求共享经济平台报备交易的数据库版本、数据库结构、数据字典等。同时,加强税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协调、衔接,通过制度设计打通两个部门的资源,从而形成共享经济税收征管的多头合力。此外,在具体征管配套措施的制定、设计上,建议把完善电子发票作为主要抓手,让电子发票无缝对接共享经济。

跟进信息建设,深化“信息管税”。共享经济的平台性、信息化等特点,使得税收征管的重点在于对平台交易税收数据的收集、验证。具体措施:一是积极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建立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对接的系统,实时获取交易信息,及时监控每一笔交易的资金流;二是委托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税款的代扣代缴方,构建代扣代缴平台,实现在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支付平台自动识别纳税主体、课税对象、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并快速计算出应纳税额,实现对共享经济纳税主体税款的代扣代缴;三是通过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高科技手段,充分掌握分享经济中相关交易主体的数据信息,从而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监督企业的税款缴纳行为;四是加强税务部门内部网络化建设,设立纳税信息网络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

重视信用建设,探索“信用管税”。共享经济创造价值的关键节点在于分享,分享基于信用,所以信用是共享经济中的一个关键模块。目前,各大共享经济平台都有体系化的信用评价、信用成长、信用约束制度。近年来,税务总局坚持把税收信用体系的建设作为税收征管的重要切入点,已建立了完善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两者存在着相似的制度基础。建议充分利用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在信用信息采集方面的资源优势,与大数据征信机构在信用评级和应用方面的技术优势,实现制度约束信任机制与市场驱动型信任机制协同发展。联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同第三方征信机构共同构建信息共享机制,将信用评分作为信贷、交易重要指标,提升信用评价的惩戒与警示力度。

转变治理思维,践行“服务管税”。管理共享经济的税收,需要紧跟时代发展的脉搏和政府转型的方向。互联网时代强调的是用户体验、以人为本,政府转型方向也是服务型政府。在税收征管上,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共享经济的业态活力,服务新经济,对创新的业务采取开放的管理思维,为新业态的发展提供纳税服务上的支持。如针对O2O、C2C 类型共享经济平台开发票的问题,可以由平台代供应商申请代开发票,税务局可以开放相应的数据接口给平台,让其实现“网上全程办、一次也不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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