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粤地税函[2002]467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时间:2002-08-16 点击: 10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为其雇员多发一个月或以上的工资的情况,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可参照国税发[1996]206号文(粤地税发[1996]294号转发)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仍按照粤地税发[1999]239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实物(如住房、汽车等)的免费使用权,应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并提供实物的企业代扣代缴。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及所获奖品的原值、免费使用年限等合理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 2019-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转创国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京ICP备19055770号-1
Beijing TransVenture International Management Consulting Co., Ltd.
地址:梅州市丰顺县留隍镇新兴路881号
北京市大兴区新源大街25号院恒大未来城7号楼1102室
北京市海淀区西禅寺(华北项目部)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南区R2-B栋4楼12室
深圳市福田区华能大厦
佛山顺德区北滘工业大道云创空间
汕头市龙湖区泰星路9号壹品湾三区
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139号文化大厦
欢迎来到本网站,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
稍后再说 现在咨询